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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資產負債表項目分類標準的探討
關于資產負債表項目分類標準的探討
[摘 要] IASB&FASB提出的財務報表列報新的分類標準,將引發一場財務報表列報模式的變革。我國應當結合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的實際情況,通過深入分析影響財務報表列報模式的環境第一文庫網因素,充分認識這場變革對我國現行財務報表列報框架的影響,協調好各方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采用循序漸進的原則來應對。
[關鍵詞] 資產負債表;項目分類標準;財務報表列報;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二十國集團(G20)峰會、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倡議建立全球統一的高質量會計準則,將會計準則問題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采取了一系列重要舉措,加速了各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步伐。2008年10月,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聯合發布了《財務報表信息列報的初步觀點》(以下簡稱《初步觀點》),對現行財務報表,尤其是資產負債表表內信息分類標準進行了“顛覆式”的變革,提出了資產負債表項目分類標準的新觀點。只有了解資產負債表項目分類標準要求的制度變遷,才能對《初步觀點》進行合理的評價,也才能對資產負債表的未來發表中肯觀點,并為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的持續趨同提出建設性意見。因此,本文的目的在于:通過對資產負債表項目分類標準制度變遷的梳理,在對《初步觀點》關于資產負債表項目分類標準的新觀點客觀評價的基礎之上,提出我國在應對資產負債表項目分類標準變革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1 資產負債表項目分類標準:一個制度變遷的梳理
1.1 IASB對資產負債表項目分類標準的規范要求
1997,IASB正式發布了《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列報》(IAS1),該準則取代了1994年的IAS13《流動資產及流動負債的列報》,更加具體規范地指出:“每個企業均應依據其經營的性質,確定是否在資產負債表表內將流動和非流動資產、流動和非流動負債作為獨立的類別列報。本準則的57段及65段適用于作這種區分時的情況。當企業選擇不做這種分類時,則資產和負債應大致按其流動性順序列報”,至此以后,在“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會計恒等式的基礎上,以會計要素和流動性相結合的劃分標準成為了各國普遍流行的資產負債表項目分類標準。
IAS1中對資產負債表項目按照流動性分類并未作出強制性規定,針對銀行、保險等金融類公司,其編制的財務報表應該與IAS1的規定保持基本一致,但是具體要求則需要遵照《國際會計準則第30號——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中的規定:“按照性質劃分和排列資產和負債,并要反映各自的流動性”,這就是說金融類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可以按照金融和非金融資產、金融和非金融負債來進行分類,在此基礎上再按照流動性列示。
IASB分別于2003年、2005年和2007年對IAS1進行了3次修訂,但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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