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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與強制傳喚(拘傳)的法律規定
傳喚與強制傳喚(拘傳)的法律規定
傳喚是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偵查機關在刑事案件偵查,審判機關在訴訟活動中,通知當事人于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時所采取的措施。傳喚不是一種強制措施。
傳喚當事人需要使用傳喚證或者傳票。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口頭傳喚;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強制傳喚(拘傳)。
此篇對于各種執法活動和司法活動中的傳喚及拘傳規定作一梳理。
一、行政案件中的傳喚和強制傳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
第五十二條 詢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
第五十三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salifelink.com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并通知其家屬。公安機關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適用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后和詢問查證結束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和離開時間并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第五十五條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第四十二條 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物品、設施、場所采取扣押、扣留、臨時查封、查封、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等強制措施;
(二)對違法嫌疑人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等強制措施。
二、刑事案件中的傳喚與拘傳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四條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一十七條 【訊問的時間與地點】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的限制性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第一百九十四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一百九十五條 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第一百九十六條 傳喚、拘傳、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并記錄在案。
第三百三十八條 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證、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拘傳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第七十六條 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執行拘傳、拘留、逮捕、押解過程中,應當依法使用約束性警械。遇有暴力性對抗或者暴力犯罪行為,可以依法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提請批準逮捕的,應當書面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拘留的時候,發現其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立即向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公安機關在依法執行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暫緩執行,并報告決定或者批準機關。如果在執行后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立即解除,并報告決定或者批準機關。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執行逮捕的,應當在執行后立即報告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給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
第一百九十六條 傳喚、拘傳、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并記錄在案。
第三百三十八條 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證、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修訂)》
第一百九十三條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本規則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于傳喚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四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其家屬不在場的,偵查人員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無法通知的,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第一百九十五條 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兩次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七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
拘傳應當經檢察長批準,簽發拘傳證。
第七十九條 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到案。
執行拘傳的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第八十條 拘傳持續的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開始計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或者蓋章,然后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后,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檢察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一次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兩次拘傳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八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地點進行。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第八十二條 需要對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在拘傳期限內辦理變更手續。
在拘傳期間內決定不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拘傳期限屆滿,應當結束拘傳。
三、訴訟活動中的傳喚與拘傳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
第一百八十二條 【開庭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二百零五條 【自訴案件審查后的處理】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修訂)》
第四百三十八條 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應當避免可能影響陳述或者證言客觀真實
的誘導性訊問、詢問以及其他不當訊問、詢問。
辯護人對被告人或者證人進行誘導性詢問以及其他不當詢問可能影響陳述或者證言的客觀真實的,公訴人可以要求審判長制止或者要求對該項陳述或者證言不予采納。
訊問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被告人、證人對同一事實的陳述存在矛盾需要對質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傳喚有關被告人、證人同時到庭對質。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一十六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五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第二百四十九條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4修正)》
第五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本文原創為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師郭軍,轉載請保留作者姓名。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郭軍律師專注于在刑事訴訟、房地產、合同與債務糾紛領域提供高品質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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