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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公司法》制訂于2015年10月20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及 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自然人)出資 設立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特制 定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 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XXX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XXXXXXXXX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XXXXX開發,XXXXXXXXX開發。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5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書面決定。公 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 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 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個自然人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1.股東姓名:XXXXXXXXX
2.身份證號碼:XXXXXXXXX
3.認繳出資額:15萬元
4. 出資方式:貨幣:15萬元,占100%。
5.出資時間:股東出資于____年____月____號前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六條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依據《公司法》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八條 公司不設置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
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擔任或由股東選舉委任產生,執行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由公司股東選舉決定可以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第一文庫網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兼任或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形式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 理人員;
(8)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聘任或選舉委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由公司股東決定可以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
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
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
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
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
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
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五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十六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九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6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六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應由公司章程規定而章程沒有規定的,依據《公司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簽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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