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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外托管安全責任書(通用10篇)
現如今,我們都跟責任書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通過簽訂責任書,我們可以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責任和職責。我們該怎么擬定責任書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學生在校外托管安全責任書,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生在校外托管安全責任書 篇1
因我校有部分學生放學后在校外托管機構托管、托輔,為了確保學生在托管、托輔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落實,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安全責任書:
1、家長為孩子選擇托管、托輔機構時,要選擇有資質的單位,所選托輔機構的辦學資質要得到教育行政部門的許可和審核,負責學生就餐的機構要有食品藥品監督局審批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同時還要達到消防部門審核的消防安全。選擇校外機構的.校舍房屋不能存在安全隱患,嚴禁到有安全隱患的機構托管、托輔。
2、學生在校外托管、托輔機構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由托管、托輔機構和學生家長共同負責。
3、托管、托輔機構的老師接送學生放學、上學出現事故的,由托管機構負責。
4、家長要嚴禁學生在托管、托輔機構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銳刃器物,因此發事故的,由托管機構或家長負責。
5、家長要切實注意監督學生在托管機構的飲食安全,如因飲食衛生方面造成學生傷害的由托管機構完全負責。
6、學生在參加托管、托輔活動時,家長要保證其本人的交通安全,嚴禁乘坐沒有資質和手續的黑校車、黑出租。乘坐公交車的學生,應教育學生文明乘車。
7、家長所選擇的托管、托輔機構要保證環境衛生整潔、定期消毒殺菌,按時通風,避免學生大面積暴發傳染病,由此造成的后果,與學校無關。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家長、學校各自留存一份。
責任人:
日期:
學生在校外托管安全責任書 篇2
為了確保學生在托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園實際,特制定本安全責任書,凡要托管學生不認同本責任書可拒絕入托: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系不因學生的入托而轉移給幼兒園。幼兒園與學生只是托管管理關系,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托期間幼兒園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在幼兒園托管期間,因第三人或個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由第三人或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能夠證明幼兒園有過錯的,按幼兒園過錯的大小確定幼兒園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與幼兒園無過錯:
(1)損害事件的發生與幼兒園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幼兒園的`設施有關,但幼兒園的設施并無缺陷。
(2)托管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
4、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發生的安全事故,幼兒園不承擔責任。
5、嚴禁托管老師侮辱、毆打、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托管老師本人負責或由托管老師和幼兒園共同負責,但托管老師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后果的,托管站不負責任。
6、日常托管期間,學生未到或擅自離開幼兒園,幼兒園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幼兒園不承擔責任。
7、幼兒園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銳刃鈍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一般由肇事者承擔責任。
8、幼兒園心必須保證學生的飲食安全。(有忌口的入托之前必需書面說明情況)
此協議一式二份,簽字后立即生效,雙方各執一份。
責任人:
日期:
學生在校外托管安全責任書 篇3
為了配合學校抓好未托管學生的安全工作,給他們創造一個安全的學習、生活環境,特與學生和家長簽定本安全責任書。
1、沒有意向托管的學生,可由本人和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不托管,提前一個小時離校。
2、家長督促并護送子女按時到學校上課,督促學生下午第三節課放學后應按時回家。
3、家長要教育子女應服從學校的一切管理并自覺聽從教職工的'教育,要求做到以下幾點:
(1)不遲到、不早退,按時作息,不擅自離校;
(2)不打架、不罵人、不侮辱他人;
(3)不頂撞教職工、不謾罵、欺騙老師及家人,身體有殘疾或有病、傷不隱瞞真情;
(4)不攀爬建筑物和樹木及各種設施,不去危險地方游玩;
(5)上學按時到校,放學按時回家。不進網吧、游戲廳等娛樂場所。放學期間一切安全責任由學生本人與家長負責;
(6)不亂拉電線、電燈、不玩火、不玩水;
(7)在校園內不打鬧、不做危險的游戲、不帶刀器、鐵器等管制工具;
(8)不購買“三無”食品,注意搞好個人衛生,特別是在傳染病高發季節配合衛生部門搞好疾病預防;
(9)活動課、體育課服從教師管理,不隨意行動;實驗課上服從實驗教師的安排,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實驗,不隨便摸有毒有害物品;
(10)不毀壞學校安全防護設施和公共財物,不亂扔果皮等廢棄物;
4、在協議規定的離校期間,未托管學生家長按時接離學校,否則,無論校內、校外發生一切意外事故,責任由監護人全部負責,與學校概不相關。
5、上述各條款,校方與家長雙方應相互監督,自覺遵守,簽約承諾,如有違約,其后果自負。此承諾書由校方與家長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學生及家長、班主任及政教處各執壹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責任人:
日期:
學生在校外托管安全責任書 篇4
學生的父母是學生的第一監護人,作為第一監護人有義務為孩子的安全擔負責任,同時更有義務為孩子的生活安全提供最佳場所,在學校規定的學生應在校時間之外出現的一切安全事故與學校無關。為了確保這部分學生的交通、食品等方面的安全及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家長應保證做到以下幾點:
1、學校的作息時間是:早上7:30以后到校,11:50放學離校,下午14:00以后到校,17:50放學離校。放學后學生應及時離校,并按規定時間入校,不得提前到校,也不得未到入校時間在校門口逗留。
在幼兒園食宿的學生,未到入校時間不得在校園內逗留,學校允許學生進教室學習或午休,家長應教育學生在校園內不追逐打鬧、不做危險的游戲、不私自離校、不毀壞學校安全防護設施和公共財物,不亂扔果皮等廢棄物。
如果不遵守學校規定,期間出現任何意外學校概不負責,均由學生及家長承擔完全責任。
2、家長應與校外飯館或托管機構協商讓學生中午得到充分的休息,以保證學校下午正常的學習活動。
3、家長應監督校外飯館或托管機構提供的食品衛生及午休設施安全,如出現食物中毒或其它安全事故,應由個人負責或家長及托管機構協商解決,與學校無關。
4、家長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并要求托管機構保證學生交通安全,如發生意外事故,系學生個人行為,應由個人負責或家長及托管機構協商解決,與學校無關。
責任人:
日期:
學生在校外托管安全責任書 篇5
小學生年齡小,是非辨別能力差,無論在學業還是身心健康方面的發展都需要家校之間的密切配合,以達到教育的最優化,讓學生更好地健康成長和成才。本著有利于學生身心健康發展,讓他們個個成仁成才的出發點,學校特與在校外托管中心(班)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簽訂此安全協議書。
一、甲方盡可能地為全體師生營造優良的教學氛圍,優化學校的育人環境。
二、甲方不主張乙方把自己的孩子或被監護人托管在外,強烈反對乙方把孩子托管在衛生、安全、教育環境不達標的托管中心(班)。
三、乙方如果確實因為家庭原因需要把孩子或被監護人放在校外托管的,請務必實地察看此托管中心的辦學環境,確保自己的孩子或被監護人在一個安全、舒適的'環境中學習。實地察看包括周邊環境、從事人員的健康證、消防部門頒發的消防合格證、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許可證和執教人員的教師資格證。
四、乙方要到甲方了解學生上學和放學的作息時間,以便乙方與托管中心簽訂相關托管協議。甲方早上7:30開校門,中午開校門時間冬春季節為1:50,夏秋季節為2:10;上午放學時間是11:40。下午放學時間分冬春季節和夏秋兩個季節不同,冬春季節為下午4:40,夏秋季節為下午:5:00。一年級和二年級學生上午放學時間為11:20,下午冬春季節為3:30,夏秋季節為下午:3:50(星期四下午一、二年級學生也需要上三節課,這天一、二年級學生的放學時刻是冬春季節為4:20,夏秋季節為下午:4:40)。甲方未開校門期間不允許學生到校,更不允許學生在校門口聚集、擁堵,請乙方必須把你的孩子或被監護人的相關作息時間告訴托管中心(班)的工作人員,避免出現監管“真空”時間,以防止學生進游戲廳或網吧。學校每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夏秋季節作息時間表,10月1日長假后執行冬春季節作息時間表。
五、乙方把自己的孩子或監護人托管在外,托管期間的一切安全責任與學校無關,請乙方務必與相關從業人員簽訂托管安全協議,確保自己的孩子或監護人的安全。
六、本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學生脫離托管中心(班)失效。
七、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請各自遵照執行。
責任人:
日期:
學生在校外托管安全責任書 篇6
因我校有部分學生在托管食宿,為了確保學生在托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安全責任書。所有托管學生若因在托管期間發生以下情況造成的個人傷害均與我校無關,應有托管承辦人和監護人承擔。
1、學生在托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或個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由第三人或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2、校外托管老師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托管老師本人負責.
3、校外托管開展室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托管應承擔一切責任;托管期間,學生未到或私自離開托管中心,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由托管中心和學生家長共同負責。
4、托管中心老師接送學生放學、上學違反交通規則出現事故的,由托管老師負責。
5、托管中心老師要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等危險物品,因此發生事故的,由托管老師負責。
6、托管中心老師應準時接送學生,學生放學應在指定位置等候托管中心老師,不應隨意離開。學生家長不得安排親屬朋友臨時直接從學校接走學生,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提前通知班主任和托管中心(只能用學校和托管中心登記的電話),由托管老師簽字確認之后方可離校。否則學校有權不予批準學生離校。
7、托管中心必須保證學生的'飲食衛生安全,如因飲食衛生方面造成學生傷害的由托管中心完全負責。
8.托管中心必須注意環境衛生,定期消毒,按時通風,如果造成托管學生大面積暴發傳染病的,由托管中心與家長共同承擔責任。
9.學生在校就學期間發生疾病需住院治療的,如家長不能及時趕到,托管中心老師需代行護理陪床、繳納費用等家長職責。
本責任狀一式三份,托管中心、家長、學校各自留存一份。
責任人:
日期:
學生在校外托管安全責任書 篇7
為了確保學生在托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托管站實際,特制定本安全責任書,凡要托管學生不認同本責任書可拒絕入托: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系不因學生的入托而轉移給托管站。托管站與學生只是托管管理關系,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托期間托管站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在托管站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或個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由第三人或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能夠證明托管站有過錯的,按托管站過錯的大小確定托管站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與托管站無過錯:
(1)損害事件的發生與托管站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托管的設施有關,但托管站的設施并無缺陷;
(2)托管站或托管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
5、到了托管時間后家長接到孩子(或自行回家的學生)應立即離開托管站回家,非托管站或托管老師的原因學生在托管站滯留、途中嬉戲玩耍,造成傷害的,托管站不承擔賠償責任。
6、嚴禁托管老師侮辱、毆打、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托管老師本人負責或由托管老師和托管站共同負責,托管站還可根據情節對托管老師進行紀律處分,但托管老師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后果的',托管站不負責任。
7、托管站開展室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托管站應承擔一定責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托管站不承擔責任。日常托管期間,學生未到或私自離開托管站,托管站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托管站不承擔責任。
8、托管中心老師接送學生放學、上學,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學生違反交通規則。違反規定出現事故,托管站不負責任。
9、托管站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銳刃鈍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一般由肇事者承擔責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證明托管站、托管老師明知有上述危險情形而不制止的,托管站或托管老師承擔部分責任。
10、托管中心老師應準時接送學生,學生放學應在指定位置等候托管中心老師,不應隨意離開。學生家長或親屬朋友如有另外安排需臨時直接從學校接走學生,應提前通知托管中心。
11、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由擅自離崗或違反規程,失責的工作人員負責。
12、學生在托管站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傷害,在學生投保的情況下托管站有責任積極配合家長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
13、學生在已經投保情況下,發生安全事故后,受傷害的學生,其父母(監護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托管中心必須保證學生的飲食安全。(有忌口的入托之前必需書面說明情況)
15、其它未盡事宜,經學生家長與托管中心雙方友好協商可在以下增補:
責任人:
日期:
學生在校外托管安全責任書 篇8
目前社會上、校園內突發性暴力事件和校園不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為了進一步加強兒童之家托管中心安全工作的管理,有效遏制托管學生不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托管學生無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傳染病,確保你孩子的安全和身心得到健康發展。為創建良好育人環境,建立和諧的學習氛圍和師生關系,確保正常的'教學秩序,為家長安心工作服務,為此,特制訂本責任書。希望您大力支持,并積極參與管理。
一、進入托管中心上課期間嚴禁學生走出教室,如未經允許走出教室發生不安全事故自己負責,輔導完畢離開托管中心需及時回家,路上逗留發生不安全事故自己負責。
二、嚴禁帶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托管中心,一經發現全部沒收。
三、離開托管中心,必須按規定,走時老師同意.在上學、放學路上要靠公路右邊行走,不準爬車、欄車、打車、橫穿公路等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為,避免不安全事故的發生。上下樓梯靠右行。
四、托管中心內不準高聲喧嘩,不準做劇烈運動或危險游戲。不準攀越欄桿、門窗、書架、桌凳等,嚴禁進入廚房。
五、離開托管中心不準私自下河塘、水庫、小水窖里洗澡,不準玩火或帶火種上山,避免火災發生。
六、離開托管中心不準攀爬高墻、大樹、電線桿、渡橋或攀玩光纜設施等, 避免發生不安全事故,
七、不準用語傷人,嚴禁打架斗毆或敲詐勒索現象發生,男女生相互尊重。
八、不準私自出門或走親訪友,必需時要經家長或老師同意。
九、注意個人衛生,不喝生水,不吃發霉變質食物,不買不帶零食吃,不吃野生菌、野果等,嚴防食物中毒。
十、做到安全用電、用水、,用氣、燃煤等,嚴防觸電、煤氣等。
十一、本責任書含與安全工作相關的未盡事宜。本責任書經托管中心、學生家長簽字后生效。
十二、凡本責任書所涉及發生的不安全事故,由學生及家長負責,必要時托管中心參與調解。
責任人:
日期:
學生在校外托管安全責任書 篇9
為了加強校外住宿生的安全管理,確保學生的正常生活與學習,明確雙方責任,經雙方協商,特制定此安全免責責任書。
1.乙方應確保所使用房屋的居住安全,堅決不把危房給學生住。
2.室內電線架設規范,不裸露,學生所使用各種電器如電熱器、電褥子等應經常性檢查,保證學生用電安全。
3.乙方應監督學生的飲水,飲食衛生安全,教育學生不吃生、冷、過期、霉變食品。
4.室內取暖火爐應架設煙窗,保證室內通風,嚴防煤氣中毒和火災發生。
5.乙方應監督教育學生按時回家,晚上不要外出,不吸煙、不喝酒、不賭博、不留宿外人,認真復習功課,按時休息。
6.關注居住學生的'言行及表現,關心學生身體健康,經常性與學生家長和學校聯系,共同教育,確保學生身心正常發展。
7.乙方不得在學生居住房屋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乙方不得私自拉臨時電線,如有需要須找專業電工安裝。
9.乙方應教育孩子不上山、下河。凡放學、午休期間發生的不安全事故與學校無關。
責任人:
日期:
學生在校外托管安全責任書 篇10
為確保托管中心(班)學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特作出如下承諾: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單位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理念。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嚴格執行從業人員持《健康培訓合格證》上崗制度,做好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建立健康檔案和培訓檔案。
四、食品原料從正規渠道購進,做好食品原料索證索票和驗收工作,建立食品原料進貨臺帳。
五、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加工、銷售涼菜、生食海產品、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不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
六、嚴格落實餐飲具清洗消毒制度,不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飲具,不重復使用一次性餐具。
七、保持廚房內外環境整潔、衛生,配備與供應食品相適應的清洗消毒、冷凍冷藏、防蠅、防蚊、防鼠以及存放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八、及時報告食品安全事故,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調查。
九、自覺接受監管部門監督檢查,認真落實監管部門提出的整改措施,主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員工應具備四個能力(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的`能力、組織撲救初期火災的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十一、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不在門、窗、陽臺等部位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嚴格執行用電安全管理,不私搭亂接電源、導線;及時檢查更換老化、破損的線路、開關、插座;在導線裸露或者有觸電危險的地方設立警示標志及圍欄;不使用不合格的導線和用電設備;不使用熱得快、電飯煲、電炒鍋、取暖器、電爐等電器。
十三、不在漏雨、裂縫或危房內辦班,裝飾改造不加層、加寬、拆改結構,不明顯加大荷載。
責任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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