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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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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類 第三章 城市用地計算原則 第四章 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第一節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第二節 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 第三節 規劃建設用地結構 附錄一 本標準用詞說明 附錄二 城市用地分類中英文詞匯表 附錄三 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統計表統一格式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關于發布《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的通知

(90)建標字第322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250號文的要求,由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城市用

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

為國家標準,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城市規劃司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建設部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出

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0年7月2日

編制說明

本標準是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第250號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主編,并

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而成的。

在本標準的編制過程中,標準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我國城市規劃的實踐經驗,

參考了有關國外標準,針對主要技術問題開展了科學研究與試驗驗證工作,并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

意見,最后,由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鑒于本標準系初次編制,在執行過程中,希望各單位結合規劃工作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

注意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我部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地址:

北京百萬莊,郵政編碼100037),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統一全國城市用地分類,科學地編制、審批、實施城市規劃,合理經濟地使用土地,保

證城市正常發展,特制訂本標準。

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中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工作和城市用地統計工作。

第1.0.3條 編制城市規劃除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與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類

第2.0.1條 城市用地分類采用大類、中類和小類三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0大類,46中類,73小

類。

第2.0.2條 城市用地應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和歸類。

第2.0.3條 使用本分類時,可根據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類的全部或部分

類別,但不得增設任何新的類別。

第2.0.4條 城市用地分類應采用字母數字混合型代號,大類應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類和小類應各采

用一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城市用地分類代號可用于城市規劃的圖紙和文件。

第2.0.5條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必須符合表2.0.5的規定: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 表2.0.5

續表2.0.5

續表2.0.5

第三章 城市用地計算原則

第3.0.1條 在計算城市現狀和規劃的用地時,應統一以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的范圍為界進行匯總統計。

第3.0.2條 分片布局的城市應先按本標準第3.0.1條的規定分片計算用地,再進行匯總。

第3.0.3條 城市用地應按平面投影面積計算。每塊用地只計算一次,不得重復計算。

第3.0.4條 城市總體規劃用地應采用一萬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分區規劃用地應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現狀和規劃的用地計算應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圖紙。

第3.0.5條 城市用地的計量單位應為萬平方米(公頃)。數字統計精確度應根據圖紙比例尺確定:一萬

分之一圖紙應取正整數,五千分之一圖紙應取小數點后一位數,二千分之一圖紙應取小數點后兩位數。

第3.0.6條 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的數據計算應統一按附錄三附表的格式進行匯總。

第四章 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第4.0.1條 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應以本標準作為城市建設用地(以下簡稱建設用地)的遠期規劃控制標準。城市建設用地應包括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九大類用地,不應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條 在計算建設用地標準時。人口計算范圍必須與用地計算范圍相一致,人口數宜以非農業人口數為準。

第4.0.3條 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應包括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和規劃建設用地結構三部分。

第一節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第4.1.1條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的分級應符合表4.1.1的規定。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分級 表4.1.1

第4.1.2條 新建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宜在第Ⅲ級內確定;當城市的發展用地偏緊時,可在第Ⅱ級內確定。

第4.1.3條 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根據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規定確定。所采用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同時符合表中指標級別和允許調整幅度雙因子的限制要求。調整幅度是指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比現狀人均建設用地增加或減少的數值。

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表4.1.3

第4.1.4條 首都和經濟特區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宜在第Ⅳ級內確定;當經濟特區城市的發展用地偏緊時,可在第Ⅲ級內確定。

第4.1.5條 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但不得大于150㎡/人。

第二節 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

第4.2.1條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的規劃人均單項用地指標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 表4.2.1

第4.2.2條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Ⅰ級,有條件建造部分中高層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規劃人均居住用地指標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少于16.0㎡/人。

第4.2.3條 大城市的規劃人均工業用地指標宜采用下限;設有大中型工業項目的中小工礦城市,其規劃人均工業用地指標可適當提高,但不宜大于30.3㎡/人。

第4.2.4條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Ⅰ級的城市,其規劃人均公共綠地指標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小于5.0㎡/人。

第4.2.5條 其它各大類建設用地的規劃指標可根據城市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節 規劃建設用地結構

第4.3.1條 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占建設用地的比例應符合表4.3.1a的規定。

規劃建設用地結構 表4.3.1

第4.3.2條 大城市工業用地占建設用地的比例宜取規定的下限;設有大中型工業項目的中小工礦城市,其工業用地占建設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過30%。

第4.3.3條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Ⅳ級的小城市,其道路廣場用地占建設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條 風景旅游城市及綠化條件較好的城市,其綠地占建設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條 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用地總和占建設用地比例宜為60~75%。

第4.3.6條 其它各大類用地占建設用地的比例可根據城市具體情況確定。

附錄一 本標準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

“應符合??要求或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錄二 城市用地分類中英文詞匯表

附錄三 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統計表統一格式

城市總體規劃用地匯總表 附表一

備注:_______年現狀非農業人口________萬人

_______年規劃非農業人口________萬人

城市建設用地平衡表 附表二

備注:_______年現狀非農業人口________萬人

_______年規劃非農業人口________萬人

附加說明

本標準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參編單位:

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規劃設計院

四川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遼寧省城鄉建設規劃設計院

湖北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陜西省城鄉規劃設計院

同濟大學城市規劃系

主要起草人:蔣大衛 范耀邦 沈福林 吳今露 羅希 趙崇仁 潘家瑩 沈肇裕 石如 王繼勉 蘭繼中 呂光琪 曹連群 吳明偉 吳載權 何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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