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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專利法對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新舊對照表
舊專利法(2000 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 鼓勵發明 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 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 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 實用 新型和外觀設計。 新專利法(2008 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 保護專利權 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 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 會發展,特制定本法。 刪除: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 實用 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 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 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 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 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 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增加三款: 規定 “發明” “實用新型” 、 、 “外觀設計”三個定義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 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 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 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 作。 未作修改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 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辦理。 未作修改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 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 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 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 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刪除“國家:增加第2款:對遺傳資源的 相關規定。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 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 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 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 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 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 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 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 社會公德或者妨害 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 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 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
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 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 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 明創造, 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 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 的,從其約定。
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 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 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 明創造, 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 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 的,從其約定。 未作修改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 創造專利申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創造專利申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未作修改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 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 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 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 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 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 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 人。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 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 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 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 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 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未作修改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 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 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 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 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 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 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對“禁止重復授權”作出規定,同時增 加了關于“轉換保護”的規定。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 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 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 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 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 生效。 將“外國人”改成“外國人、外國企業 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將“必須經國務院有 關主管部門批準”修改成“應當依照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 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
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 部門批準。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 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 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 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 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 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 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 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 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 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 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 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 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 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 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 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 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 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增加:外觀設計專利“許諾銷售權”的 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 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 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 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 專利。 刪除:“書面”合同形式的要求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 申請人可以 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 費用。 未作修改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 對 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 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 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 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 費。 刪除第2款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 發明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 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 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 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 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 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 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 意。 新增一條對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共有” 的實施許可作出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 的, 應當與專
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 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 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 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 申請人可以 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 費用。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 對 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 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 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 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 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 利, 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 需要推廣應用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 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 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 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 予合理的報酬。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 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 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 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 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 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 予合理的報酬。 未作修改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 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 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將舊法第15條和第17條合并成一條,并 作了一些文字上修正。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 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 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 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 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未作修改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 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 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 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 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 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 行政法規, 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 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 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 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 務院規定。 取消了關于外國人申請專利必須委托須 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專利機構辦理的 規定。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 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
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 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 規定執行。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 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 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 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 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 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 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 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 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 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 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 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 行政法規, 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 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 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 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 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 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先向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委托其指定 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條的 規定。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 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 前款規定。
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 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 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 不授予專利權。 增加:保密審查的規定,并將主體擴大到 所有在中國完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并向 外國申請專利的人。同時規定了未履行申請 保密審查的發明創造不予授予中國專利的規 定。 取消向外國申請專利必須先在中國申請 專利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 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 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 時的要求, 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 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 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 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 時的要求, 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確、 及時發布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 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
容 負有保密責任。 增加第2款: 對專利行政部門完整、 準確、 及時公告專利信息的規定。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 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 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 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 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 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 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 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 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 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 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增加:“現有技術”的概念,并增加一 款對現有技術進行定義。 同時把新穎性標準由相對世界性標準修 改為絕對世界性標準,把抵觸申請由他人改 成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在先申請。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 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 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 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 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 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 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 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 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 應當同 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 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 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 沖突。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 應當不 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 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 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 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 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 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 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 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增加:“現有設計”的概念,并增加二 款分別對現有設計進行定義和外觀設計的創 新性作出規定。另外對外觀設計的新穎性標 準和抵觸申請的規定與發明和實用新型相 同。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
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 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 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 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 容的。 未作修改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 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 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 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 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 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 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增加:第(六)項關于“平面印刷品的 設計”不授予專利權的規定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 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 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 求書等文件。 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
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 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 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 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 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 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 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 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 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 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 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 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 清楚、 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 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 接來源和原始來源
;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 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增加一款對依賴遺傳資源的發明創造申 請專利應當說明來源作出規定。 刪除:“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中的“或 者設計人”。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 應當提交 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 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 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增加對外觀設計簡要說明的規定,并增 加一款,對圖片或者照片顯示要求專利保護 的產品的外觀設計作出規定。 對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 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 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未作修改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 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 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 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 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 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 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 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 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 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未作修改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 應當在申請 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 應當提交 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 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 其所屬的類別。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 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 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 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 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 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 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 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 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 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 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 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 應當在申請 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
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 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 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 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 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 新型,可
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種產 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于同一類別并 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 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 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 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未作修改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 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 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 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外 觀設計。 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 或者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 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 請提出。 取消了一項外觀設計申請只限于一種產 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的規定,增加了同 一產品兩項以上相似外觀設計可以一次申請 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 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未作修改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 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 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 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 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未作修改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 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 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 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 日公布其申請。 未作修改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 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 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 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 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 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未作修改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 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 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 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 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 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 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 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 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 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 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 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 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
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 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 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 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 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 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 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
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 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 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 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 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 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 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 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 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 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 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 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 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 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 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 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 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 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 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 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 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 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 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 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 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 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 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 實 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 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
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 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 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 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未作修改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 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 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 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 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 回。 未作修改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 見或者
進行修改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 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未作修改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 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 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 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 告之日起生效。 未作修改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 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 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 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 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 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 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未作修改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 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 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 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 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 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 向人民法院起訴。 未作修改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 實 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 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未作修改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
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專利權在期 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 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 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 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 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六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 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 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 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 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 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 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 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 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 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 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 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 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 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依照前款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 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 受讓
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 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 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 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 權轉讓費。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 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
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未作修改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專利權在期 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 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未作修改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 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 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 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未作修改 第四十六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 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 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 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 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 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 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未作修改 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 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 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 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 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 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 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 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 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 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對文字表述作了一些修改,行文更加精 煉、準確。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國務院專利 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
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 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 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 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 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 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 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 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 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 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修改:明確未實施專利或者壟斷情形下 強調許可的具體條件。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 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 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未作修改 第五十條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 對取得專利權 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 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 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 可。 增加一條對為公共健康目的實施強制許 可而的生產藥品出口許可作出規定。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 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 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 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 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 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 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 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 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 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 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 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 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 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 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 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 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 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 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 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 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未作修改 第五十二條 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 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增加第52條對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作 出限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 項、第五十條規定給予的強制許可外,強制 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 增加第53條對強制許可而產生的產品銷
售市場作出限制性規定。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 強制許 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 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 (一) 項、 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 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 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 時間內獲得許可。 修改: 明確的了強制許可申請人舉證的范 圍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 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
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 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 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 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 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 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 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 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 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 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 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四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 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 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 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未作修改
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 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 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 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 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增加:強制實施許可費的確定時國際條 約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 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 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 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 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 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未作修改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 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 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 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 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 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對外觀設計保護范圍的規定作出適當修 改。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 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 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 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 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 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 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六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 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 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 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 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
人協商解決;不愿協
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 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 成立的, 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 十五日內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 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 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 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 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 事人可以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 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 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 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 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 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 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 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 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 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 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 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 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 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 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 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未作修改 第六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 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 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 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 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 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 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 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 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 糾紛的證據。 增加一款,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侵權中有權機關可以要求專利人或者利害關 系人出具專利評價報告作出規定。 第六十二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 被控侵權人 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 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增加一條:對專利侵權糾紛中現有技術 或者現有設計抗辯作出規定
第五十八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 除依法承擔民 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
門責令改正 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 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 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 除依法承擔民事責 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 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 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刪除:“假冒他人專利的”之“他人” 兩字,并加大對假冒專利行為的行政處罰力 度。 刪除對冒充專利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九條 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 以
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 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處五萬元 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 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 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 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 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 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 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 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 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 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 得拒絕、阻撓。 增加一條規定對行政機關查處假冒專利 行為權力和可采用的措施。 第六十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 按照權利 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 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 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 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 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 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 獲得的利益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 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 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 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 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 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 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 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修改:提高了法定賠償的數額,并對行 文表述作了一些修改。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 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 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 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 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 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 小
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 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 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 執行。
第六十一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 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 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 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 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 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 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 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 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 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取消了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并對并對 臨時措施申請和實施程序作出了規定。 第六十七條 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 在證據 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 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 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 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 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 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 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 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 施。 對訴前證據保全作出了規定 第六十二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 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 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 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 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 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 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 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視為侵犯 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 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 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 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 的必要準備, 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 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 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 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 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 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 求支付使用
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 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 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 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 日起計算。 未作修改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視為侵犯 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 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 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 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 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 的必要準備, 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 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 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
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 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 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 專利的。
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 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 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 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 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 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 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增加第(五)項對行政審批使用專利實 施不侵犯專利權的情形作出規定。 第七十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 許諾銷售或 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 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 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未作修改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 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 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作修改 第七十二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 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 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 政處分。 未作修改 第七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 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 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 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未作修改 第七十四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 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 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 給予行政處分。 未作修改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 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
接獲得的產品 , 能證明 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 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 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 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 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 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 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 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 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 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 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 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 第七十五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 利和辦理其他手續, 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利和辦理其他手續, 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未作修改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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