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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高任職要求
董監高任職要求
一、中小板董監高任職資格及要求
1、《公司法》第六章第147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以下情況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以上為公司法要求)
(6)在職國家公務員。(公務員法規定)
2、《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三章3.1.3條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3、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首發管理辦法)
4、《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對獨立董事有以下相關規定:
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
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
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可以】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可以】
(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5、家族企業的董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員擔任,監事不能由家族成員擔任。
6、《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三章對董監高有以下規定:
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選舉二名以上董事或監事時實行累積投票制度。
本所鼓勵公司選舉董事、監事實行差額選舉,鼓勵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提出董事、監事候選人人選。
股東大會以累積投票方式選舉董事的,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的表決應當分別進行。
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在董事會成員中由單一股東或者具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提名的董事人數不超過半數。
董事會應當【主板為可以】設立審計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制定專門委員會議事規則并予以披露。委員會成員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當占半數以上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的召集人應當為會計專業人士。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屆滿;
(三)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最近三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主板無此條】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主板無此條】
以上期間,按擬選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等機構審議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聘議案的時間截止起算。
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數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最近二年內曾擔任過公司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監事人數不得超過公司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單一股東提名的監事不得超過公司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主板無此款】
董事會秘書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副總經理或財務負責人擔任。
【主板無此條。創業板:董事會秘書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經理、副經理或財務總監擔任,因特殊情況需由其他人員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的,應經本所同意】
二、創業板董監高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對董監高有以下規定: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以下情況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6)在職國家公務員。
2、經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創業板首發管理辦法、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除應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外,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
(三)被中國證監會宣布為市場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無法確保在任職期間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于公司事務,切實履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履行的各項職責。
以上期間,按擬選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日截止起算。
4、董事會中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數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最近兩年內曾擔任過公司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監事人數不得超過公司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間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5、董事會秘書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經理、副經理或財務總監擔任。(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6、獨立董事
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
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
的人士);
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可以】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可以】
(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7、董事會應當【主板為可以】設立審計委員會、薪酬和考核委員會,委員會成員應為單數,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半數以上的獨立董事,并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的召集人應為會計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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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族企業的董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員擔任,監事不能由家族成員擔任。
三、保代培訓對董監高任職資格要求
《2011年第1期保薦代表人培訓紀要》對董監高任職有以下相關規定: 第二部分第(四)點:要注重發行人的公司治理結構:特別是家族企業,盡量不要出現除獨立董事外董監高均為家族成員的情況,這樣董事會很難真正發揮作用;另外,監事不能為董事、高管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該情況最終的判斷原則就是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
第(六)點幾個具體問題:2、董事、高管誠信問題和重大變化,
董監高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不能與發行人共同辦企業。如果董監高有競業禁止,要如實披露。
董高的重大變化,重點要判斷該變化對發行人是否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關于報告期內董事及高管人員發生重大變化的理解和適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2006年5月17日頒布,以下稱《首發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發行人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確定了發行上市條件有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是報告期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或稱管理層)是否發生重大變化,以判斷公司是否存在規范且運行有效的治理結構。由于重大變化的標準不統一,造成經常會遇到一些問題,如公司董事會正常換屆造成人員變化較大是否屬于發行上市障礙;如擬上市公司在報告期期初為有限公司,
只設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在改制前或改制時改設董事會,是否存在報告期內管理層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強調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當分離,股東會只負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以及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項,董事會一般作為公司的業務決策機構,經理層為公司業務執行機構。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管理水平與公司的管理層密切相關,如果公司管理層發生重大變化,公司的經營決策、組織機構運作及業務運營等都可能發生重大變化,給發行人的持續發展和持續盈利能力帶來重大不確定性。因此,為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必須明確發行人的管理層在報告期內未存在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
考慮到實踐中的普遍做法,并參考部分國外發達市場的判斷標準,所謂最近3年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是指發行人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核心技術人員、營銷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以公司章程規定為準)的變動依法履行了相應的程序,且每一會計年度內累計未發生1/3以上變化。
如發行人董事會根據章程規定正常換屆及新聘高級管理人員造成該會計年度內累計發生1/3以上變化的,不視為發行人最近3年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化,但需運行一年,且當年公司的經營業績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在該會計年度內累計發生1/3以上變化,應當以期初管理層人數為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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