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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貿易實務教程》課后思考題答案
進出口貿易實務教程
思考題
第一篇
第一章
1、 在進出口貿易中,如何把握商品質量?
A:如果是實物樣品表示商品質量,那么在商品選擇時應當注意樣品的質量,要對來樣進行細致的檢查和認識;如果是文字說明表示商品質量,則應當要求要約方對商品給予細致的描述,進、出口雙方進行洽談、對相關商品描述進行理解上的確認,避免發生歧義。
2、 合同中規定商品質量的方法有哪幾種?
A:兩大類:實物樣品和文字說明。
3、什么是“代表性樣品”、“原樣”、“復樣”、“封樣”、“對等樣品”和“參考樣品”? A:代表性樣品:也是“原樣”,指買房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貨品質的少量實物。 復樣:在向買房送交代表性樣品時,留存一份或數份同樣的樣品。
封樣:由第三方或由公證機關(如商品檢驗機構)在一批貨物中抽取同樣質量的樣品若干份,每份
樣品采用鉛丸、鋼卡、封條、封識章、不干膠印紙以及火漆等各種方式加封識別,由第三方或公證機關留存一份備案,其余供當事人使用。
對等樣品:賣方對買房來樣供貨沒有切實把握而根據買方來樣仿制或從現有貨物中選擇品質相近的
樣品提交買方的樣品。
參考樣品:賣方提供給買方其交貨時的貨品質量的參照物,但實際交貨的貨品不一定要與參考樣品
完全一致。
4、“憑賣方樣品買賣”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A:在向買方送交代表性樣品時,應留存一份或數份同樣的樣品,以備將來組織生產、交貨或處理品質糾紛時作核對之用。賣方應在原樣和留存復樣上編制相同的號碼,注明樣品提交買方的具體日期,以便日后聯系、洽談交易時參考。留存的復樣應妥善保管,對于某些易受環境影響而改變質量的樣品,還應采取適當措施,諸如密封、防潮、防蟲害、防污染等,貯藏保存好,以保證樣品質量的穩定。
5、“憑買方樣品買賣”時應注意哪些問題?試述在買方來樣時,使用“對等樣品”的意義。 A:買方出樣的時候,賣方在確認按買方提交樣品成交之前,必須充分考慮按來樣制作特定產品所需的原材料供應、加工技術、設備和生產安排的可行性,以確保日后得以正確履約。此外,還需防止被卷入侵犯第三者工業產權的糾紛。
“對等樣品”,是在實際業務中,如果賣方認為按買方來樣供貨沒有確切的把握,賣方可根據賣方來樣仿制或從現有貨物中選擇品質相近的樣品提交買方。這樣可以防止賣方交貨時出現讓買方認為“貨不對板”而被拒收的損失和糾紛。當買方同意憑對等樣品洽談交易,則就等于吧“憑買方樣品買賣”轉變成了“憑賣方樣品買賣”。
6、試述“質量機動幅度”與“質量公差”的含義及其作用。
A:質量機動幅度:指對特定質量指標在一定幅度內可以機動。
質量公差:指允許交付貨物的特定質量指標有在工人的一定范圍內的差異。
作用:在工業品生產過程中,對產品的質量指標產生一定的誤差有時是難以避免的,若誤差為某一國際同
行業所公認,即成為“質量公差”。交貨質量在此范圍內即可認為與合同相符。這樣不僅可以提高貿易效率,也可以減少貿易糾紛。
7、在訂立質量條款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A:“質量公差”是某一國際同行業所公認的誤差,這種誤差可以不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但如果國際同行業對特定指標并無公認的“質量公差”;或者雙方對質量公差理解不一致;或者由于生產原因,需要擴大公差范圍時,也可在合同中具體規定質量公差的內容。賣方交貨質量在質量機動幅度或質量公差允許的范圍內,一般均按合同單價計價,不再按質量高低另作調整。但有些商品,也可按交貨時的質量狀況調整價格,這是就需要再合同中規定質量增減價條款。
8、某公司出口一批脫水菠菜(Dehydrated Spinach)到香港,質量條款規定“水分不超過8%”(moisture 8% max.)。試分析若該公司實際交貨質量高于或低于該標準,買方所要承擔的責任。
A:如果公司實際交貨質量高于該標準,則賣方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賣方交貨低于該標準,則買方可以拒收并且向賣方索賠。
第二章
1、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何正確掌握成交數量?
A: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是雙方交接貨物的數量依據。掌握正確的成交數量,需要確定交易時采用何種計重方法,該方法使用的度量衡制度,計量單位,該種計量單位所需貨物的數量,以及數量是否有機動幅度。
2、熟悉各種計量方法、計量單位中英文名稱以及常用計量單位之間的換算方法。
A:計重方法:1)按毛重計: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即商品連同包裝的重量。
2)按凈重計:商品本身的重量。分為:按實際皮重、平均皮重、習慣皮重、約定皮重。
3)其他計重方法:按公糧計重、按理論重量計重、法定重量(商品重量+銷售包裝重量) 計量單位:1)重量單位:千克(kilogram 或 kg.)噸(ton 或 t)公噸(metric ton 或m/t)公擔(quintal
或 q.)公分(gram 或 gm.)磅(pound 或 lb.)盎司(ounce 或 oz,)
長噸(long ton 或 l/t)短噸(short ton 或 s/t)
1公噸=0.9842長噸=1.1023短噸
1公斤=2.2046磅=35.2736盎司
1磅=16盎司=256打蘭
1打蘭=27.34375 格令
1克拉=0.2克
2)容積單位:公升(litre 或 l.)加侖(gallon 或 gal.)蒲式耳(bushel 或 bu.)
1升=0.22英制加侖=0.264美制加侖
1立方米=1.308立方碼=35.3147立方英尺=61023立方英寸
1英制蒲式耳=1.032057美制蒲式耳
1英制加侖=277.42立方英寸
1美制加侖=231立方英寸
3)個數單位:只(piece 或pc.)件(package 或 pkg.)雙(pair)臺、套、架(set)打
(dozen 或doz.)羅(gross 或 gr.)大羅(great gross 或 g.gr.)令(ream,
或rm.)卷(roll 或 coil)輛(unit)頭(head)箱(case)包(bale)桶
(barrel,drum)袋(bag)
1羅=12打 1打=12件 1令=516張
4)長度單位:碼(yard或yd.)米(metre或m.)英尺(foot 或 ft.)厘米(centi-metre
或 cm.)
1公里=0.6214英里=0.53964海里
1米=1.094碼=3.2808英尺=39.37英寸
5)面積單位:平方米(square yard 或 yd2)平方米(square metre或m2)平方英尺(square
foot 或 ft2)平方英寸(square inch)
1平方公里=0.3861平方英里=247.105英畝
1平方米=1.1959平方碼=10.7639平方英寸=1550平方英寸
6)體積單位:立方碼(cubic yard 或 yd3)立方米(cubic metre 或 m3)立方英尺(cubic
foot 或 ft3)立方英寸(cubic inch)
3、何謂“以毛作凈”?
A:“以毛作凈”指按毛重作為計算價格和交付貨物的計量基礎。毛重=商品重量+皮重(包裝重量) 適用于單位價值不高的商品。
4、在國際貿易中,如買賣雙方未明確以何種計重方法計價時,應按何種重量計價?
A:如果貨物是按重量計量和計價而未明確規定采用何種方法,根據管理,應按凈重計量和計價。
5、為什么要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規定數量機動幅度條款?數量機動幅度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A:在國際貿易中,有些商品是可以加以精確計量的,而實際業務中,不少商品受本身特性、生產、運輸或包裝條件以及計量工具的限制,在交貨時不易精確計算。為了便于合同的順利履行,減少正義,買賣雙方通常都要在合同中規定數量機動幅度條款,允許賣方交貨數量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靈活掌握。
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機動幅度條款一般就是溢短裝條款。在規定具體數量的同時,再在合同中規定允許多裝或少壯的一定百分比。賣方交貨數量只要在允許增減的范圍內即為符合合同有關交貨數量的規定。
6、在合同中規定“About 500 m/t”或“500 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條款,對買賣雙方有無區別?為什么?在后一種規定情況下,賣方最多可交多少公噸?最少可交多少公噸?如何計價?
A:有區別。前者是個約數,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解釋,容易造成糾紛,不宜采用。后者則由相對嚴謹的規定,界定了上、下限,明確了幅度范圍。
最多交525公噸,按合同價格以525公噸計價;最少交475公噸按合同價格以465公噸計價 。
7、在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幾種?我國《計量法》對我過進出口商品所使用的計量單位有什么規定?
A:常用有:公制(或米制)(Metric System、美制(U.S System)、英制(British System)、國際單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三條規定:“國家采用國際單位制。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
其他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8、試計算2840克相當于多少盎司重量。
A:2840/1000X35.27=100oz.
第三章
1、在國際貨物貿易買賣中商品包裝的意義何在?
A:商品包裝是實現商品的使用價值和附加價值的必要手段之一。保護商品本身,美化、宣傳商品,信息傳遞以及方便商品的存儲、運輸、銷售。
2、進出口商品的包裝有哪些種類?試分別說明其主要作用。
A:運輸包裝的種類:箱——用于不能緊壓的貨物;桶——用于液體、半液體以及粉狀、粒狀貨物;袋——用于粉狀、顆粒狀和塊狀的農產品以及化學原料;包——用于羽毛、羊毛、棉花、生絲、布匹等可以緊壓的商品;托盤、集裝袋——用于將一定數量的單件包裝組合成一件大的包裝或裝入一個大的包裝容器內的集合運輸包裝。
銷售包裝:保護商品品質、美化商品、宣傳推廣,便于陳列展銷、吸引顧客和方便消費者識別、選購、攜帶和使用,從而能起到促進銷售,提高商品價值的作用。種類:掛式包裝、堆疊式包裝、便攜式包裝、一次用量包裝、易開包裝、噴霧包裝、配套包裝、禮品包裝。
3、對出口的商品包裝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A:出口商品的包裝應力求做到符合科學、經濟、牢固、美觀、適銷的要求,以充分發揮包裝的促銷作用。
4、出口商品的運輸包裝應符合哪些要求?
A:出口商品的運輸包裝應該符合:經濟、牢固、簡約等要求。
5、出口商品的外包裝上一般有哪些標志?
A:一般有運輸標志、指示性標志、警告性標志、重量體積標志和產地標志等。
6、什么是運輸標志?它一般由哪些內容組成?試按一般要求設計一個運輸標志。
A:運輸標志:“嘜頭”,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貨運單據中有關貨物標志事項的基本內容。它一般由一個簡單的集合圖形以及字母、數字及簡單的文字等組成,包括收貨人或賣方的名稱自首或簡稱、參照號碼、目的地、件數號碼。
7、何謂指示性標志、警告性標志?試各舉一例。
A:指示性標志:根據商品的特性,對一些容易破碎、殘損、變質的商品,在搬運裝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條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項,用文字或圖形表示的標志。如:“小心輕放”。
警告性標志(危險品標志):指裝有爆炸品、易燃品、腐蝕物品、氧化劑和放射物資等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上用圖形或文字表示各種危險品的標志。如:“骷髏頭”
8、何謂商品條碼?零售商品條碼的作用何在?
A:商品條碼:一種代碼,一組粗細間隔不等,按照一定的規則安排艱巨的平行線條圖形及其相應的數字組成的標記!坝梢唤M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代碼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標識。”
零售商品條形碼作用:商品條碼通過光電掃描器被識讀,計算機就能自動識別條碼所表示的商品代碼,判斷出所售商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售價和生產者/銷售者等一系列有關該商品的信息,即時打印收獲清單,便于超市、商場準確、快捷的與顧客結算貨款。
9、在包裝出口商品時,為什么要重視襯墊物的選用?
A:襯墊物選用的好壞及合適與否關乎商品在運輸途中被保護的程度的高低。合適的襯墊物可以使商品在運輸過程達到很好的保護,錯誤的選用襯墊物或不合適的可能會造成商品質量下降或商品損壞。
10、什么是定牌、無牌和中性包裝?在我出口業務中,在何種情況下采用這些做法? A:定牌包裝:指買方要求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裝上使用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名的做法。
我方采用定牌,是為了利用買主的經營能力和他們的企業商譽或名牌聲譽,以提高商品售價和擴大銷售數量。
無牌包裝:指買方要求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裝上免除任何商標或牌名的做法。
主要用于一些尚待進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主要目的是避免浪費,降低費用成本。
中性包裝:指在商品上喝內外包裝上不注明生產國別的包裝。
采用中性包裝,是為了適應國外市場的特殊需要,如轉口銷售,利于擴大貿易。
11、進出口中的包裝條款一般包括哪些內容?在規定包裝條款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A:按國際貿易習慣,嘜頭一般由賣方決定,并無必要在合同中作具體規定。如買方要求,也可在合同中作出具體規定;如買方要求在合同訂立以后由其另行指定,則應具體規定指定最后的時限,并定名若到時尚未收到有關嘜頭通知,賣方可自行決定。
包裝費用一包包括在貨價以內。如買方要求特殊包裝,除非時限明確包裝費用包括在貨價內,其超出的包裝費原則上應由買方承擔,并應在合同中規定負擔的費用金額和支付辦法。如雙方協定,全部或部分包裝材料由買方負責供應的,合同中應同時規定包裝材料最遲到達賣方的時限和預期到達的責任。在進口合同中,特別是對于包裝技術性較強的商品,通常要在單價條款后注明“包括包裝費用”,以免事后發生糾紛。
第二篇
第四章
1、什么叫“貿易術語”?為什么在國際貿易中要使用貿易術語?
A:貿易術語(trade terms),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price terms),用于說明價格的構成及買賣雙方有關費用、風險和責任的劃分,以確定買賣雙方在交貨和結果過程中應盡的義務;是一個簡短的概念。
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在規定價格時使用了貿易術語,既可節省交易挫傷的時間和費用,又可簡化交易磋商和買賣合同的內容有利于交易的達成和貿易的發展。
2、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哪幾種?分別解釋哪些術語?
A:分三種: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對CIF買賣合同的性質作了說明,并具體規定在CIF合同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費用、責任和風險。
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解釋Ex、F.O.B、F.A.S.、C.&F.、C.I.F.、Ex Dock。
3、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分了兩組: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術語(7種)和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術語(4種)。
5、簡述FOB、CFR和CIF三中術語的易用,并再下表各欄中分別填入“買方”或“賣方”字樣。
6、如按CIF術語出口,載貨船舶在航行途中觸礁沉沒,貨物全部滅失,買方聞訊提出拒付貨款。試問:我方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A:CIF是指成本加保險費、運費。當貨物在制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支持將貨物運至制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費用和運費,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發生時間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賣方轉移至買方。賣方還必須為貨物在運輸中滅失或損壞的買方風險取得海上保險。賣方對貨物的責任在越過船舷至時已經交付給買方了,貨物在海上的事故責任歸買方所有,而買方的貨物滅失可以由賣方代為向保險公司追償,但不能因此而拒付貨款。
7、試述貿易術語變形的作用,并舉例說明之。
A:貿易術語的變形主要是為了分清買賣雙方的責任,特別是裝卸貨物費用應由誰負擔,例如FOB Liner Term,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來辦,即運輸公司或承運人負責裝卸貨物,裝卸費用計入運費中,所以是賣方不負擔裝船的費用。這種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問題而產生的.它并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
8、試簡述FOB、CFR、CIF與FCA、CPT、CIP的主要區別。
A:FOB、CFR、CIF適用于水上運輸的術語;而FCA、CPT、CIP則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第五章
1、在進出口貿易中,有哪幾種作價方法?不同作價方法的基本含義如何?在實踐中有何利弊?
A:1)固定作價:在磋商交易中,把價格確定下來,時候不論發生什么情況均按確定的價格,結算應付貨款。利:節省事后交易磋商時間,適合價格穩定的商品貿易;弊:如果國際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大,那么買賣雙方中必有一方受到損失。
2)暫不固定價格:對因國際市場價格變動頻繁,幅度較大,或交貨期較遠,買賣雙方對市場趨勢難以預測,可約定香港商品的其他條件,價格暫不固定,而約定將來如何確定價格。利:貿易雙方受未來商品的價格變動影響小,可靈活處理;弊:磋商的時間變長,人力成本較高。
3)暫定價格:為避免價格風險,買賣雙方在洽談某些市價變化較大的商品的遠期交易時,先在合同規定一個暫定價格,待日后交貨期前的一定時間,再由雙方按照當時市價商定最后價格。利:對未來價格變動有談判的余地。弊:若缺乏明確的定價依據將給雙方商定最后價格因各執己見而無法履行合同,帶來糾紛。
4)滑動價格:先在合同中規定一個基礎價格,交貨時或交貨前一定時間,按工資、原材料價格變動的指數作相應調整。以確定最后價格。利:給予價格彈性,避免承擔過大的價格風險,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弊:計算復雜,可預測性低。
2、在進出口交易中以計價和支付的貨幣有哪些?在選擇使用貨幣時應考慮哪些問題?
A:計價和支付貨幣可以為同一種貨幣,也可以計價貨幣是一種貨幣,而支付貨幣為另一種甚至另幾種貨幣。貨幣可以是出口國的貨幣或進口國的貨幣,也可以是第三國的貨幣,由買賣雙方商定。
選擇使用貨幣時,考慮貨幣是不是可自由兌換、可自由兌換的貨幣的穩定性,一般進口使用“軟幣”;出口則使用“硬幣”。
3、在進出口業務中,避免匯率風險的辦法有哪幾種?試分別舉例說明之。
A:(1)進口業務使用“軟幣”、出口業務使用“硬幣”。
(2)壓低進口價格或提高出口價格。如再商訂進口合同時使用當時視為“硬幣”的貨幣為計價和支付貨幣,可在確定價格時,將該貨幣在我付匯時可能上浮的幅度考慮進去,將進口價格相應壓低;反之,出口使用“軟幣”時,則應將價格提高。
(3)“軟”、“硬”幣結合使用。由于國際貿易中,匯率總是浮動的,今日的軟幣可能為明日之硬幣,因此做貿易的時候應該軟硬幣交錯選擇。
(4)訂立外匯保值條款。
4、在進出口貿易中,如何選擇使用貿易術語?在采用集裝箱運輸和多式運輸的出口業務中,我出口企業應選擇使用何種貿易術語?為什么?
A:貿易術語的選用應結合如下要求考慮:增收節支外匯運保費;適合所使用的運輸方式;按實際需要,靈活掌握;安全收匯,安全收貨。集裝箱運輸和多式運輸的出口業務中,應采用FCA、CPT、CIP。如果扔采用FOB、CPT、CIF術語,一個增加我方的風險責任,從貨交承運人延伸到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二是推遲了運輸單據的出單時間,從而延緩了我方交單收匯的時間,影響我資金周轉和造成利息損失。
第六章
1、試簡述國際貿易中傭金和折扣的含義和作用。
A:傭金:賣方或買方付給中間商為其對貨物的銷售或購買提供中介服務的酬金。
折扣:賣方按照原價給買方以一定的減讓。
作用:調動中間商和買戶推銷和經營我方出口貨物的積極性,增強有關貨物在國外市場的競爭力,從而擴大銷售。正確使用傭金,有時還可以提高售價。
2、試草擬包含傭金和給予折扣的單價條款各一例。
A:(1)每公噸430美元上海包含傭金5%
US$430 per metric ton FOB Shanghai including 5% commission
(2)每公噸330美元CIF倫敦減折扣3%
US$330 per metric ton CIF London less 3% discount.
3、傭金的計算方法有哪幾種?如買賣合同對此未作規定,僅列明傭金率,按習慣應如何計付傭金?
A:傭金一般是按交易額(發票金額)為基礎進行計算的。傭金=交易總額X傭金率。也可用FOB、FCA價值作為計算傭金的基礎。如果僅列明傭金率,習慣上使用FOB價作為計價基礎來計付傭金。
4、下列我方出口單價的寫法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或不完整,希望更正或作補充。
(1)每碼3.50元CIFC香港;(2)每箱500英鎊CFR凈價英國;(3)每噸1000美元FOB倫敦;(4)每打100歐元FOB凈價減1%折扣;(5)2000日元CIF上海包含傭金2%。 A:(1)沒有寫出何種計價貨幣及傭金率。每碼人民幣3.50元CIFC2%香港,(2)順序寫反了。每箱500英鎊CFR英國凈價。(3)沒有說明是否包含傭金或者折扣或者凈價。每噸1000美元FOB倫敦減折扣2%(4)不能凈價和折扣同時出現。每打100歐元FOB上海凈價。(4)缺少計量單位。每打2000日元CIF上海包含傭金2%。
5、我某公司出口商品每公斤100美元CFRC2%紐約。試計算CFR凈價和傭金各為若干?如對方要求將傭金增加到5%,我可同意,但出口凈收入不能減少。試問CFRC5%應報何價? A:CFR凈價:100X(1-2%)=98(美元)
傭金:100-98=2(美元)
增加到5%則:(100-98)/(1-5%)=103.158(美元)
6、我某公司出售一批瓷器至加拿大,出口總價為US$35000CIF溫哥華,其中運費1700美元、保險費217美元。進價合計¥245700(含增值稅17%),費用定額率8%,出口退稅率13%。當時銀行美元買入價為7.612u元。試計算這筆出口教育的換匯成本和盈虧額。
A:出口教育的換匯成本:¥245700+(¥245700?8%)- [¥245700?(1+17%)?13%]¥238056==¥7.196 US$35000?US$1700?US$217US$33083
盈虧額:(US$35000 X 7.196)-¥245700 = ¥6160
該出口公司盈利人民幣6160元
第三篇
第七章
1、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賣方的基本義務是什么?
A:交付貨物是賣方的基本義務。
2、為什么說在FOB、CFR、CIF、FCA、CPT、CIP合同中,“交貨”與“裝運”可理解為是一致的?
A:因為賣方在裝運港或裝運地將經出口清關的貨物裝到船上或者交付給承運人以運交買方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在采用上述六種術語訂立合同的情況下,“交貨”和“裝運”在一定意義上是一致的。
3、規定裝運時間的方法有哪幾種?我出口企業在與外商約定裝運時間時,一般應考慮哪些問題?
A:規定裝運時間的方法:規定某月裝運、規定跨月裝運、規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裝運、規定在收
到信用證后若干天內裝運、有時使用規定在某一特定日期裝運、具備某一條件(如接到確認樣品通知書等)后確定裝運期以及使用近期裝運術語。
注意問題:國際貨運情況錯綜復雜,較難做到保證貨物裝運在選定的某一天完成,故實際業務中避免使用“在某一日期裝運”;對于“近期裝運”由于界定模糊,也要減少使用。對于既規定裝運時間又規定到達時間的做法,往往會引起對合同性質產生疑問,除非必要,我方有把握,一般不能接受。
4、何謂分批裝運和轉運?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規定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對買賣雙方各有什么利弊?
A:分批裝運(分期裝運):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裝運。
轉運:指在從信用證規定的發運接受監管或裝運地至最后目的地的運輸過程中,從一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另一運輸工具(不論是否為不同運輸方式)的行為。
一般來說,允許轉運對賣方比較主動,但要增加費用支出。而貨物在轉運時可能增加損耗或三十,而且易使運程延遲。
5、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關于分批裝運的規定方法,主要有哪幾種?對這些規定方法,按照一般法律規則和國際慣例,應如何理解?如未作規定,又應如何理解?
A:(1)只原則規定允許分批裝運,對于分批的具體時間,批次和數量均不作規定。對賣方比較主動,他可以根據貨源和運輸條件,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靈活掌握。
(2)在規定分批裝運條款時,具體訂明每批裝運的時間和數量。這種做法往往是根據買方對貨物的使用或轉售的需要確定的,對賣方的限制較嚴。按慣例,運輸單據表面上注明同一運輸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裝運,即使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裝運日期或不同的裝貨港、接受監管地或發運地,也不視作分批裝運;貨物經郵運或專遞運輸,如郵局收據或郵寄證明或專遞收據或發運單的表面上系由信用證規定的發運地并于同一日期蓋戳、簽署或以其他方式證實,則該郵寄或專遞裝運將不作分批裝運論。
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分批支款或分批裝運均被允許!卑创艘幎ǎ谛庞米C業務中,除非信用證明示不準分批裝運,賣方即有權分批裝運。
6、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通常對轉運是如何規定的?如未作規定,在實踐中應如何掌握? A:
轉運:從信用證規定的發運接受監管或裝運地至最后目的地的運輸過程中,從一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另一運輸工具(不論是否為不同運輸方式)的行為。
一般來說,允許轉運對賣方比較主動,但要增加費用支出。而貨物轉運時有可能增加損耗或散失,而且易使運程延遲。如果進口人想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轉運,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可以要求開證銀行在信用證中清楚地寫明不包括上述有關轉運的條款。在實際業務中,尤其是在出口合同中,以明確規定允許轉運條款為宜。
7、是不是每筆交易都必須在合同中規定裝運地和目的地?
A;是的,由于合同中的交貨地點條款通常包括裝運港或裝運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裝運港或裝運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不僅關系的賣方于何地履行交貨義務和貨物的風險合適由賣方轉移至買方,還關系的到運輸的安排,運費,保險費以致成本核算和確定售價等問題。因此都必須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作出具體規定。
8、在國際貿易中規定裝運港和裝運地的目的港和目的地有哪些方法?在出口業務中確定裝運港或裝運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各應注意哪些問題?
A:
裝運港和裝運地:1)只規定一個裝運港或裝運地;2)規定兩個或多個港口或地方名稱:貨物分
散;3)籠統規定:賣方可選擇交貨點。
目的港和目的地:1)只規定一個目的港或目的地;2)規定兩個以上的目的港或目的地;3)籠統規定
出口業務中確定裝運港或裝運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應注意的問題:
為了便于履行交貨義務,節省開支,原則上應選擇靠近產地、交通便捷、費用低廉、儲存倉庫等基礎設施比較完善的地方。使用FOB、CIF或CFR貿易術語進行交易時,應選擇海輪能夠直接進入載運貨物港口作為裝運港。采用多式運輸的情況下,一般應以便于多式運輸經營人收獲的地方作為裝運地點。若交易數量較大或貨物來源分散,集中在一個地點有些困難,則可爭取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地點裝運。
在出口業務中,我方決定可否接受國外客戶提出的目的港和目的地時,通常要考慮:貫徹我國有關政策,不得以我國政府不允許進行貿易來往的國家和地區的港口后地方作為目的港或目的地;對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規定,應力求明確具體,不要使用籠統說法;凡以非集裝箱的一般海上散貨運輸方式交運的交易,貨物運往目的港無法直達班輪或航次較少的,合同中應規定允許轉運的條款;目的港必須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力求避免把正在進行戰爭或有政治動亂的地方作為目的港或目的地;對內陸國家的出口貿易,應選擇距離該國家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安排傳播的港口為目的港;規定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如有重名,應明列國別與所處方位;正確使用“選擇港”,一般不要超過三個。
9、何謂“選擇港”?在出口業務中使用“選擇港”條款應當如何掌握?
A:允許收貨人在預先提出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卸貨港中,在貨輪駛抵第一個備選港口前,按船公司規定的時間,將最后去頂的卸貨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負責按通知的卸貨港卸貨,這樣的港口稱“選擇港”。
如果貨方未在規定時間將選定的卸貨港通知船方,船方有權在任何一個備選港口卸貨。但我方在接受國外客戶的選擇港要求時,需要注意買賣合同中規定“選擇港”的數目一般不超過三個;備選港口必須在同一條班輪航線上,且是班輪公司的船只都?康母劭;在核定價格和計算運費時,應按備選港口中最高的費率加上選港附加費計算。
10、為什么《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對“轉運”作了淡化和從寬的規定?其具體的內容有哪些?
A:因為貨物在轉運時可能增加損耗和散失,易使運程延遲,故是否允許轉運或在何地轉運往外是買賣合同的重要內容。
在海運情況下,從信用證中規定的裝貨港和卸貨港的運輸過程中,從一艘船只卸下,再裝上另外一只船;航空運輸情況:從信用至目的地機場的運輸過程中證中規定的啟航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運輸過程中,從一架飛機卸下,再裝上另一架飛機;而在公路、鐵路或內河運輸情況下,是指從信用證中規定的裝運、發運或運輸地至目的地運輸過程,在同一運輸方式內,從一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另一運輸工具。
銀行將接受表面貨物將被或能可被轉運的運輸單據,如果同一單據包括全程運輸,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注明發生以下有關轉運內容的運輸單據也可被銀行接受:1)注明將發生或可能發生轉運,只要提單(或不可轉讓海運提單)證明有關貨物是由集裝箱、拖車或拉希型駁船裝運的;2)注明將發生或可能發生轉運的空運提單;3)注明將發生或可能發生轉運的公路、鐵路或內河運輸的運輸單據。
第八章
1、國際貨物運輸的方式有哪幾種?在實際業務中,應當如何選擇使用?
A:有海洋運輸、鐵路運輸、航空運輸、公路運輸、內河運輸、郵政運輸、管道運輸、集裝箱運輸、國際多式運輸和大陸橋運輸。
貨物數量多、體積龐大、路途遙遠的可選用水上運輸即海洋運輸或內河運輸和路上的鐵路運輸;短程距離的運輸可用公路運輸;液體則用管道;體積小、科技含量高、要求速度的可用航空運輸。多式運輸則是跨地域、距離遠的國家使用。
2、何謂班輪運輸和租船運輸?試分別簡述其特點。
A:班輪運輸(定期船運輸):在一定航線上,在一定的?扛劭,定期開航的船舶運輸。特點:“四
固定”——航線固定、停靠港口固定、航行時間表固定、運費率相對固定;“一負責”——貨物由承運人負責配載裝卸并負擔裝卸費用;承運人和托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豁免以班輪公司簽發的提單條款為依據。
租船運輸:租船人向船東租賃船舶用于運輸貨物的業務。特點:船舶的航運時間、行駛航線、停
靠港口和船方收取的運費和租金以及裝卸費用均由出租方(船東)與租船人雙方臨時議定。
3、班輪運費的計算標準有哪幾種?試分別說明其含義。
A:1)按貨物毛重“W”:以重量噸為計算單位計收;
2)按貨物體積“M”:以尺碼噸為計算單位計收;
3)按貨物的價格計收(從運價)“A.V.”:以有關貨物的FOB總價值按一定百分率收費;
4)按貨物重量或尺碼從高計收“W/M”:在重量噸或尺碼噸兩種計算標準中選擇其高者計收;
5)按貨物重量、尺碼或價值三者中選擇一種最高的運費計收“W/M or ad val.”;
6)按貨物重量或尺碼選擇其高者,再加上從價運費計收“W/M plus ad val..”
7)按每件貨物作為一個計費單位收費
8)臨時議定運價:由貨主和船公司臨時協商議定。
4、班輪提單的性質和作用表現在哪些方面?
A:班輪提單的性質和作用:1)它是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所簽發的貨物收據,表明承運人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2)它是一種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船貨抵達目的港后,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可以憑提單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而承運人也必須按照提單所載內容向提單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貨物。提單的持有人還可以通過背書講提單轉讓從而轉移貨物的所有權。也可憑提單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或敘做押匯;3)它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合同的證明。提單條款規定了承運人和托運人或提單持有人等各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責任與豁免,是處理有關海洋運輸方面爭議的單據。
5、何謂“已裝船提單”、“指示提單”、“直達提單”、“轉運提單”、“清潔提單”與“過期提單”? A:已裝船提單(on board B/L; shipped B/L):承運人在貨物已經裝上指定船舶后所簽發的提單。
指示提單(order B/L):提單上的收貨人欄內填寫“憑指示”(to order)或“憑某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樣的提單。
直達提單(direct B/L):貨物在裝運港裝上海輪后,中途不再換船而直接駛往目的港卸貨所簽發的提單。
轉運提單(tanshipment B/L):貨物裝上某一海輪后,在航運的中途港要將貨物卸入另一船舶再駛往目的港卸貨的情況下所簽發的包括運輸全程的提單。
清潔提單(clean B/L):貨物在裝船時表面狀況良好,承運人在提單上不帶有明確宣稱貨物受損及/或包裝有缺陷狀況的不良批注的提單。
過期提單(stale B/L):提單簽發后超過信用證規定期限才交到銀行的提單,或者銀行按照正常郵程寄單,收貨人不能在船到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單。
6、為什么當貨物通過班輪運輸時,進口人通常要求出口人提供“已裝船、清潔、做成憑指示
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提單?
A:當出現貿易糾紛的時候,這些單據將會是責任明確劃分的重要證據。
7、“多式運輸單據”與“海運提單”有哪些區別?
A:多式運輸單據是指證明多式運輸合同以及證明多式運輸經營人接管貨物并負責按照合同條款交付貨物的單據,而海運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受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8、何謂“聯合運輸”(國際多式運輸)?它具有哪些特點?
A:聯合運輸:在集裝箱運輸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種綜合性的連貫運輸方式。特點:簡化手續、加快貨運速度、方便運輸費用計算、縮短發貨人收匯貨款時間,提高貨運質量。
9、何謂“集裝箱運輸”和“大陸橋運輸”?這兩種運輸方式有哪些優點?其具體業務是如何進行的?
A:集裝箱運輸:以集裝箱作為運輸單位進行貨物運輸的一種現代化運輸方式。
優點:提高貨運速度,加快運輸工具、貨物及資金的周轉;減少運輸過程中貨差、貨損,
提高貨運質量;節省貨物包裝費用,減少貨物運雜費支出;簡化貨運手續,便利貨
物運輸。
業務:整箱貨由發貨人在工廠或倉庫進行裝箱。貨物裝箱后直接運交集裝箱堆場等待裝運,
貨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后,收貨人可直接從目的港或目的地的集裝箱堆場提走。拼箱
貨是指貨量不足一整箱,需由承運人在集裝箱運站負責將不同發貨人的貨物拼裝在
一個集裝箱內,貨到目的港貨目的地后,由承運人拆箱后分撥給各收貨人。
大陸橋運輸:以集裝箱為媒介,大路上的鐵路或公路運輸系統為中間橋梁,把大陸兩端的海洋運輸
連接起來,構成海、陸、海的連貫運輸。
優點:提高貨運速度,加快運輸工具、貨物及資金的周轉;減少運輸過程中貨差、貨損,提
高貨運質量;節省貨物包裝費用,減少貨物運雜費支出;簡化貨運手續,便利貨物運
輸、縮短發貨人收匯貨款時間,,利用成熟的海陸運輸條件,形成合理的運輸路線,大
大縮短營運時間,降低營運成本。
業務:與國際多式聯運相同,但利用運輸方式為大陸橋。
10、何謂裝卸時間、裝卸率、滯期費和速遣費?為何程租船合同要對這些問題做出具體規定?又為何在以程租船運輸貨物的情況下,買賣合同中也要就以上內容的條款作出規定? A:裝卸時間(裝卸期限):租船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完成裝卸作業。
裝卸率:每個工作日(按合同約定)裝卸多少噸貨物。
滯期費:在規定的裝卸期限內,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裝卸作業,為了彌補船方的損失,對超過時
間租船人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罰款。
速遣費:在規定的裝卸期限內,租船人提前完成裝卸作業,則所節省的時間船方向租船人支付一
定的獎金。
11、何謂不可轉讓海運單?它與海運提單有哪些區別?
A:不可轉讓海運提單(海上貨運單):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將貨物交付給單據所載明的收貨人的一種不可流通的單據。
區別: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不可轉讓。收貨人不憑海運單提貨,承運人也不憑海運單而憑海運單載明的收貨人的提貨或收獲憑條交付貨物,只要該憑條能證明其為運單上指明的收貨人即可。而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它可以通過背書轉讓,也是貨物的提取憑證。
12、試簡述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鐵路貨物運輸的基本做法。
A:對港澳地區的鐵路運輸按國內運輸辦理,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國內運輸。貨物由內地裝車至深圳中轉和香港卸車交貨,為兩票聯運,由外運公司簽發"貨物承運收據"。京九鐵路和滬港直達通車后,內地至香港的運輸更為快捷,由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系自由港,因此貨物在內地和香港間進出,需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
13、在國際鐵路聯運中,鐵路運單的正本和副本各有什么用途?
A:鐵路運單的正本和副本的是國際鐵路聯運的主要運輸單據,是參加聯運的發送國鐵路與發貨人間訂立的合同,規定了參加聯運的各國鐵路和收發貨人的權利和義務,對收、發貨人和鐵路都具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隨貨同行,在到達站連同貨物到達通知單及貨物一并交給收貨人,作為交接貨物和結算費用的依據。運單副本交給發貨人,作為向收貨人證明貨物已經發運并憑以結算貨款的依據。
14、在國際貿易中,航空運輸特別適合于哪些貨物的運輸?
A:體積小、質量輕的電子產品或者不能受到顛簸的精密儀器,易腐商品、鮮活商品季節性強的商品,以及客戶緊急需要的快件運輸。
15、國際航空運輸的方式有哪幾種?試簡述其基本做法。
A:1)班機運輸:固定航線定期航行的航班,從固定始發站、運往各途經站,最后到到達站。
2)包機運輸:整架包機指航空公司按照事先約定的調劑和費率將整架飛機租給租機人,從一個或幾個航空站裝運貨物至指定的目的站;部分包機:幾家航空貨運代理公司或發貨人聯合包租整架飛機,或者由包機公司把整架飛機的倉位分租給幾家航空貨運代理公司。
3)集中托運方式:航空貨運代理公司把若干批單獨發運的貨物組成一批向航空公司辦理托運,填寫一份總運單將貨物發運到同一目的站,由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在目的站的代理人負責收獲、報關,并將貨物分別撥交給各收貨人。
4)航空急件傳送方式:由一個專門經營此項業務的機構與航空公司密切合作,設專人用最快的速度在貨主、機場、收件人之間傳送急件。
16、試簡述在國際貿易中,使用公路、內河、郵政、管道等方式運輸貨物的大體做法。 A:1)公路運輸:通過公路網,利用貨車實現短途的“門到門”運輸。
2)內河運輸:通過內陸腹地和沿海地區之間的大河樞紐,通過水路運輸的方法將貨物運送。
3)郵政運輸:托運人按照郵局章程辦理一次托運、一次付清足額郵資就可獲得郵政包裹收據,
交貨手續即告完成。
4)管道運輸:貨物在管道內借助于高壓氣泵的壓力輸往目的地。
17、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與海運提單有哪些異同?
A:鐵路運單:一式五聯,分正本、副本、運行保單、貨物交付單和貨物到達通知單。
航空運單:分主運單(航空公司簽發)和分運單(航空貨運代理公司簽發)不是物權憑證,貨物
運到目的地后,收貨人憑承運人的到貨通知提取貨物。
郵包收據:托運人按照郵局章程辦理一次托運、一次付清足額郵資就可獲得郵政包裹收據。收貨
人不需要任何單據提交。
海運提單:承運人應托收人簽發的貨物收據,是貨物的象征,也是運輸合同的證明。
第九章
1、試簡述保險的基本原則。
A:1)保險利益原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2)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內,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雙方都應恪守信用,互不欺騙隱瞞。一是重要事實的申報;二是保證。
3)補償原則(損害賠償原則):當表現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義務。但保險人的賠償金不得超過保險單上的保險金額或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保險人的賠償不應使被保險人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利益。
4)近因原則:保險人只對城堡奉獻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負賠償責任,而對保險責任范圍外的風險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2、試簡述貨運保險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
A: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由賣方所在地到買方所在地的整個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可能會因遇到各種難以預料的風險而遭受損失。為了在貨物遇險受損時能夠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則需要貨運保險的辦理,將風險分攤,損失降低。由于貨運保險業務的發展,又促進了國際貿易和航運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3、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基本險別有哪三種?三種基本險別的責任范圍有何區別? A:1)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
2)平安險的范圍最小,水漬險次之,保險平安險的內容;一切險范圍最大,包括一般附加險的內容。
4、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附加險有哪些?在投保一切險時,是否包括上述所列舉的附加險?為什么?
A:一般附加險;特殊附加險。
投保一切險將包括一般附加險,但是不包括特殊附加險。
這樣的安排保證了保險的靈活性。因為特殊附加險出現的狀況并不是每次貿易都會出現的。不同的貿易運輸所面臨的風險都不相同,如果全部險別都包括,保費將會很昂貴;有些貿易可能不會發生是次風險,如此將造成貿易成本上升。
5、解釋下列名詞:保險利益、共同海損、委付、倉至倉條款,T.P.N.D.,批單,代位追償權。 A:保險利益:又稱可保權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共同海損: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
委付:被保險人表示愿意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和義務轉移給保險人,并要求保險人按全部損失賠償的一種行為。
倉至倉條款: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
T.P.N.D.:偷竊提貨不不著險。
批單:保險單出立后,投保人如需要補充或變更其內容時,可根據保險供公司的規定,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即另出一種憑證,注明更改或補充的內容。該憑證即為批單。
代位追償權:在保險業務中,為了防止被保險人雙重獲益,保險人在履行全損賠償或部分損失賠償后,在其賠付金額內,要求被保險人轉讓其對造成損失的第三者責任方要求全損賠償或相應部分賠償的權利。
6、我按CIF貿易術語對外發盤,若按下列險別作為保險條款提出是否恰當?如有不妥。試予更正并說明理由。
(1)一切險、偷竊提貨不著險、串味險;
(2)平安險、一切險、受潮受熱險、戰爭險、罷工險;
(3)水漬險、碰損破碎險;
(4)偷竊提貨不著險、鉤損險、戰爭險、罷工險;
(5)航空運輸一切險、淡水雨淋險。
A:(1)不恰當,偷竊提貨不著險和串味險都包括在一切險中。更正為:一切險。
(2)不恰當,一切險包括平安險和受潮受熱險。更正為:一切險、戰爭險、罷工險。
(3)恰當。
(4)不恰當,因為沒有基本險別。更正為:一切險、戰爭險、罷工險。
(5)不恰當,淡水雨淋險在航空運輸一切險中。更正為:航空運輸一切險。
7、我按CIF或CIP貿易術語對外成交,一般怎樣確定投保金額?為什么?
A: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凡按CIF或CIP條件達成的合同一般均規定保險金額,而且要在發票金額的基礎上進行保險加成。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加成的百分率,則賣方有義務按CIF或CIP價格的總值另加10%作為保險金額。增加的保險金額是買方進行這筆交易所支付的費用和預期利潤。
8、我出口CIF合同規定按發票金額110%投保一切險和戰爭險,如出口發票金額為15000美元,一切險保險費率為0.6%,戰爭險保險費率為0.03%。試問,投保金額是多少?應付保險費若干?
A:投保金額:15000 X 110% = 165000(美元)
應付保險費:16500 X (0.6%+0.03%) = 103.95(美元)
9、某公司出口貨物一批,報價為每公噸2000美元CFRXX港,現客戶要求改報CIF價,加一成投保一切險和戰爭險,查一切險費率為0.4%,戰爭險費率為0.03%。試計算在不影響我外匯凈收入前提下的CIF報價。
A:CIF價: 2000?2010(美元) 1-(0.4%?0.03%)(1?10%)
10、某公司對外出售貨物一批,單價為每公噸1000英鎊CIF倫敦。按合同規定,賣方按CIF發票金額110%投保,保險險別為水漬險和受潮受熱險,兩者費率合計為0.9%。現客戶要求改報CFR價。試計算在不影響我收匯前提下的CFR倫敦價。
A:CFR價:1000 [1-(110% X 0.9%)] = 990.1(美元)
11、一批出口貨CFR價為250000美元,現客戶要求改CIF價二成投保海運一切險,我同意照辦,如保險費率為0.6%時,我應向客戶收取保險費若干?
A:保險費:250000?34722.22(美元) (1?20%)?0.6%
12、我出口CIF、CIP合同中的保險條款應包括哪些內容?試舉例說明。在FOB、FCA、CFR與CPT合同中保險條款應如何規定?
A:1)出口合同采用CIF或CIP條件時,保險由我方辦理。條款內容需明確規定由誰辦理保險、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以及按什么保險條款保險,并應注明改條款的生效日期。避免使用“通
常險”、“慣常險”、“海運保險”等籠統規定方法。
例子:1)保險由賣方按CIF發票金額的10%投保一切險,以2011年2月12日的中國保險條款的有關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為準,包括戰爭險按2011年2月12日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負責。
2)保險由賣方按CIP發票金額的15%投保陸運(汽車、火車)一切險和海洋運輸貨物一切險,按2011年2月12日中國保險條款有關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和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負責,包括戰爭險按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火車)條款和2011年2月12日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負責。
2)出口合同采用FOB、CFR或FCA、CPT條件成交的合同,保險條款簽訂:“保險由買方負責”;如買方委托賣方代辦保險,應明確規定保險金額、投保險別、按什么保險條款保險以及保險費由賣方負擔。同時規定保險費的支付時間和方法。
13、何謂預約保單?預約保險對被保險人有何好處?
A:預約保單(預約保險合同):被保險人(一般為進口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總合同。訂立預約保單,可以簡化保險瘦削,又可使貨物一經裝運即取得保障。合同中規定城堡貨物的范圍、險別、費率、責任、賠款處理等條款,凡屬合同約定的運輸貨物,在合同有效期內自動承保,可以防止因漏;蜻t保而造成的無法彌補的損失。
14、現行倫敦保險業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有哪些險別?這些險別能否單獨投保?
A:協會貨物(A)險條款;協會貨物(B)險條款;協會貨物(C)險條款;協會戰爭險條款;協會罷工險條款。除了(A)、(B)、(C)險可以單獨投保,戰爭險和罷工險一般不會獨立投保,但在需要時可以作為獨立險別進行投保。
15、I.C.C.條款中(A)(B)(C)三種險別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有何區別?
A:(A)的險別范圍最大,除了在出外責任項下所列風險所致損失不予負責外,其他風險所致損失均予負責(除外責任有一般除外責任、不適航、不適貨除外責任、戰爭除外責任、罷工除外責任);(B)險采用“列明風險”的方式,把所有城堡的風險一一列出,凡屬城堡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無論是全部損失還是部分損失,保險人按損失程度均負責賠償,除外責任方面除了“海盜行為”和惡意損害險的責任不負責外,其余與(A)險的除外責任相同;(C)險責任范圍最小,僅對“重大意外事故”所致損失負責,對非重大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所致損失均不負責。
第四篇
第十章
1、解釋下列名詞:匯票、本票、支票、出票、提示、承兌、背書、拒付、追索權、貼現、拒絕證書。
A:匯票: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制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票: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出票人簽發,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出票: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提示: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兌的行為。
承兌:匯票付款人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背書: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票據行為。、
拒付:付款人對于遠期匯票拒絕承兌,或對即期匯票拒絕付款的行為。
追索權:匯票被拒付,持票人除可向承兌人追償外,還有權向其前手,包括所有的背書人和出票人行使追償的權利。
貼現:受讓人在受讓匯票時,按照匯票的票面金額扣除從轉讓日起到匯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后講票款付給出讓人的行為。
拒絕證書: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證人或其他依法有權作這種證書的機構所作的證明付款人拒付的文件。
2、簡述出票人、背書人和承兌人的責任及其區別。
A:1)出票人簽發匯票后,承擔保證該匯票必然會被承兌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情場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和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的利息,以及取得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等的費用。
2)經過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人負有擔保票據簽發者到期付款的責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則背書人必須承擔償付責任。
3)付款人承兌匯票后,即成為承兌人,應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如果承兌附有條件的,承兌人應按所附條件承擔責任。
區別:三則均具有對票據進行承兌的責任,然而持票人首先找票據的付款人(承兌人)進行承兌,倘若拒付,則應找到票據上一位背書人進行票據承兌的責任,如果拒付,再找上一位直到出票人。
3、何謂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試簡述兩者的主要區別和用途。
A:商業匯票:出票人是工商企業或個人,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業或個人,也可以是銀行。
銀行匯票:出票人和付款日都是銀行。
區別:兩者的出票人不同,銀行匯票一般是光票,不隨附貨運單據;商業匯票大都附有貨運單據,且出票人不必向付款人寄送付款通知書。
用途:兩者都有用于國際貿易的結算當中,由于商業匯票是附有貨運單據因此保障較大,使用廣泛,而銀行匯票是用于貿易從屬費用、貨款尾數、傭金等的托收或支付。
4、光票和跟單匯票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A:光票除少量用于貨款結算外,一般僅限于貿易從屬費用、貨款位數、傭金等的托收或支付時使用;跟單匯票的付款以附交貨運單據為條件,匯票的付款人要去的貨運單據提取貨物,必須付清貨款或提供一定的擔保,體現了錢款和單據對流的原則,大多用于國際貨款結算中。
5、遠期匯票的付款時間,主要有哪幾種規定方法?
A:1)定日付款;2)出票后定期付款;3)見票后定期付款。
6、商業匯票和商業成承兌匯票有什么不同?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又有什么不同?
A: 商業承兌匯票:由工商企業或個人承兌的遠期匯票。它是建立在商業信用的基礎上,其出票人也是工商愜意或個人;而商業匯票的承兌人可以是工商企業或個人,也可以是銀行。
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的遠期商業匯票。它通常由出口人簽發,銀行對匯票承兌后即成為改匯票的主債務人,而出票人則成為從債務人,是建立在銀行信用的即成上的,而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都是銀行。
7、試著比較匯票、本票和支票的異同。
8、何謂保付支票?支票保付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A:保付支票:由付款銀行添加“保付”字樣并簽字而成為的支票。
作用:支票一經保付,付款銀行必須付款,出票人及其前手背書人即被解除責任。支票經保付后身價提高,有利于流通。
9、支票能用于遠期付款的交易嗎?
A:支票是即期付款,不能用于遠期付款,這違反《票據法》。
10、我國《票據法》對匯票的出票、背書和追索權的形式,本票的出票人與支票分類與應用,與國際通行規則的規定有哪些不同?試說出做出這些規定的原因。
A:1)我國《票據法》規定:匯票出票時必須記載收款人名稱,凡簽發持票人或來人抬頭的匯票無效。而《英國票據法》則允許簽發不記名匯票。背書的時候,持票人轉讓匯票應當背書并交付匯票;如果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我國不允許對票據作不記名背書。追索權:國際通行規則,持票人進行追索時,應將拒付事實書面通知其前手,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證明或退票理由書。我國《票據法》則要求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因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而依法取得的其他有關證明,承兌人或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承兌人或付款人依法宣告破產的有關法院的司法文書,均可作為拒絕付款或承兌的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實際業務中,國際規則,持票人有權自由選擇追索對象,而不一定要逐個按序向前追索。規范國際貿易結算中票據的使用,結合中國國情進行設立、調整,使票據的使用、處理方式有依據。
2)我國《票據法》規定,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本票出票人資格由中國人民迎合規定且經其審定的銀行方可簽發本票。因為本票術語自付證券,由出票人自己支付本票金額,負覺得的付款責任,簽發本票具有提供信用的性質,實質上相當于信用貨幣。倘若隨便允許簽發本票,容易擴大流通中的貨幣量,有可能引發通貨膨脹,擾亂金融秩序。
3)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分類: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國際上,支票一般既可以用來支取先進,也可通過銀行轉賬,由持票人或收款人自主選擇收款方式。我國目前的普通支票加劃線使之成為僅限于銀行轉賬之用。
第十一章
1、試寫出T/T、M/T、D/D、D/P、D/A、T/R、O/A的英文全文、中文譯名,并分別簡述其基本含義。
A:T/T:telegraphic transfer
電匯:由匯款人委托匯出行用電報、電傳、環球銀行間金融電訊網絡(SWIFT)等電訊手段發出付款委托通知書給收款人所在地的匯入行,委托它將款項解付給指定的收款人。
M/T:mail transfer
信匯:匯出行使用信匯委托書或支付通知書作為結算工具,通過郵政航空信件方式寄發給匯入行;匯入行在收到匯出行郵寄來的委托書或通知書后,核對匯出行的簽字或印鑒,經證實無誤后才付款給收款人,以借記通知寄給匯出行轉賬。
D/D: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票匯:以票據作為結算工具的匯款方式。匯款后應匯款人申請,開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來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即期匯票,列明收款人名稱、金額等交由匯款人自行寄交給收款人,憑票向付款行取款。
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付款交單:出口人的交單須以進口人的付款為條件,出口人將匯票連同貨運單據交給銀行托收時,只是銀行只有在進口人付清貨款時才能交出貨運單據。
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承兌交單:進口人承兌匯票后,即可向銀行取得貨運單據,待匯票到期日才付款。
T/R:trust receipt
憑信托收據借單:進口押匯。代收銀行給予進口人憑信托收據提貨便利的一種向進口人融通資金的方式。
O/A:open account trade
賒銷:以信用為基礎的銷售,賣方與買方簽訂購貨協議后,賣方讓買方取走貨物,而買方按照協議在規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貨款的過程。
2、“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對買賣雙方來說,匯付是一種最安全的支付方式”,對這種認識是否正確?為什么?
A:不正確。匯付是一種商業信用,銀行不承擔付款責任,賣方是否取得貨款僅視買方的資信情況好壞而定。對買方來說是有利的支付方式,然而對賣方來說風險很大。
3、為什么說匯付和托收分屬順匯和逆匯,但又都屬商業信用性質?
A:匯付中結算工具(委托通知、票據)的傳遞方向與資金流的方向相同,因此屬于順匯;而托收則相反,結算工具(票據、通知書)由賣方開出,委托銀行收款,買方收到通知后再付款取票,資金流與結算工具傳遞方向相反。
兩者同屬于商業信用性質是因為銀行在中間僅僅是個信息傳遞者,不承擔付款責任,賣方是否取得貨款僅由買方資信好壞來決定。
4、試比較憑單付匯與一般匯付和跟單托收的異同。
A:
5、《托收統一規則》(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的主要內容有哪些?其基本特點是什么? A:主要內容:
1)凡在托收指示書中注明按URC522行事的托收業務,除非另有明文規定或與一國、一州或地方
不得違反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本規則對有關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2)銀行應以善意和合理的謹慎從事。其義務就是要嚴格按托收指示書的內容與URC522辦理。如銀行決定不受理所受到的托收或其相關指示,必須用電訊或不可能用電訊方式時則須用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發出托收指示書的一方。
3)銀行必須確定所收到的單據與托收指示書所列的完全一致,對于單據缺少或發現與托收指示書中所列的單據不一致時,必須毫不遲延地用電訊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發出托收指示書的一方。除此之外,銀行沒有進一步審核單據的義務。銀行對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或對單據上規定的貨附加的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單據所代表的貨物描述、數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存在,對單據有關當事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或信譽、行為、償付能力、履行能力以及對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寄送途中的延誤、丟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電訊傳遞的延誤、殘缺或其他錯誤,或對專門術語在翻譯或解釋上的錯誤,也不承擔義務或責任。
4)除非事先征得銀行同意,貨物不應直接交運銀行,也不應以銀行或其指定人為收貨人。如果擅自這樣做,銀行無提貨義務,其風險及責任由發貨人承擔。
5)托收不應含有憑付款交單商業票據指示的遠期匯票。如果托收含有遠期付款的匯票,改托收指示書中應注明商業單據是憑承兌交付(D/A)還是憑付款交付(D/P)。如無此注明,商業單據僅能憑付款交付,代收行對因遲交單據而產生的任何后果不負責任。
6)如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絕付款和/或拒絕承兌時,作為需要時的代理,則應在托收指示書中明確且完整地注明該代理人的權限。如無此注明,銀行將不接受代理人的任何指示。
7)托收如被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提示行必須毫不遲延地向發出托收指示書的銀行送交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的通知。委托行收到此項通知時,必須對單據處理給以相應的指示。提示行如再發出上項通知后60天以內仍未收到此項指示時,可將單據退回發出托收指示書銀行,而不負任何責任。
特點:對減少當事人之間在托收業務中的糾紛和爭議起了較大作用,但只有在托收指示書中約定按此行事時,才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6、何謂托收?按國際商會“522出版物”,它共有哪幾種?其特點各如何?
A:托收: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銀行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承兌或付款,或承兌或付款交出商業單據,或憑其他條件交出單據。
7、在出口業務中采用跟單托收方式通常應注意哪些問題?
8、《托收統一規則》對托收業務中的銀行費用的負擔是如何規定的?在實際業務中應如何掌握?
9、為什么以跟單托收方式結算貨款的出口交易,應爭取由我方辦理保險?如爭取不到,可用和中國方法取得出口貨物的安全保障?
10、為什么在出口業務中不宜輕易按遠期D/P方式成交?
第十二章
1、 何謂信用證?試簡述其一般的收付程序。
2、 試簡述信用證的主要內容。
3、 試簡述信用證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4、 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申請書是屬何種性質的法律文件?它的基本內容是什么?
5、 為什么說信用證方式屬銀行信用?其主要作用表現在哪些地方?
6、 國際商會指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在信用證業務中處于何種地位?
7、 試簡述國際貿易結算中信用證方式的主要特點。
8、 信用證可從哪些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試結合UCP600的規定分別說明其基本含義和用
途。
9、 在信用證業務中,按UCP600解釋,構成“議付”需具備哪些條件?它與“付款”有何不同?
10、 UP600對可轉讓信用證做了哪些規定?
11、 試簡述UCP600對“預通知”(簡電開證)的主要規定。
第十三章
1、 何謂銀行保證書?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主要有哪幾種?作何用途?
A:銀行保證書(銀行保函):銀行向受益人開立的保證文件。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履約保證書:
1) 進口保證書:銀行(保證人)應進口人(委托人)的申請,開給出口人(受益人)的信用文件,保證在出口人按買賣合同交貨后進口人一定如期付款,否則由銀行負責償付一定金額的款項。
2) 出口保證書:銀行應出口人的申請開給進口人的保證文件,明確規定,如出口人未能交貨,銀行負責賠償進口人一定金額。
3) 提貨保證書:為便于辦理報關進口手續,及時提貨,進口人向當地銀行提出申請,要求開出以船公司為受益人保證書。
2、 試簡述銀行保證書與信用證的異同。
A:1)保證人的付款責任:信用證的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信用證一旦生效,開證行負有首要付款責任,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要求付款時應該向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交單,而不是向開證申請人交單;而在使用保證書時,銀行付款責任是第二性的。先由委托人(有關合同的債務人)向受益人(有關合同的債權人)付款或履行合同義務,只有在委托人不付款或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受益人才可憑保證書向保證銀行要求付款。
2)使用的場合情況:信用證是于正常履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情況下使用的,當賣方裝運貨物后,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向銀行支款,只要交易正常進行,這種支款必然發生。銀行保證書則不然,當交易正常進行,有關方均按合同規定嚴格履行各自義務時,保證書就不必使用,而只有在委托人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又未按合同規定向債權人賠償時,受益人才會憑保證書向保證行索賠。憑保證書支款,不是每筆交易必然發生的。信用證用于履約,保證書用于違約。
3)付款依據:信用證只憑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而與憑以訂立的合同無關。而當受益人憑保證書向保證行索賠時,大多須經調查證實確系委托人違反合同而又不予以賠償時踩進行償付。因此,在調查實證時,受益人與委托人意見不一,保證行就會被牽扯進交易各方的合同糾紛中。
3、 何謂備用信用證,其用途何在?
A:備用信用證:開證行對受益人承擔一項獨立的,第一性義務的憑證。在此憑證中,開證行承諾在一定條件下償付或償還開證申請人(即開證人、出賬人)的應付款、預收款,或開證申請人為履行合同時,保證為其支付。
用途:為了適應對外經濟往來的實際業務需要。可以應用于成套設備、大型機械、運輸工具的分歧付款,進出口交易和一般國際貨物買賣的眼前付款的履約保證,也適用于帶有融資性質的還款保證。
4、 試說明備用信用證與一般跟單信用證的區別。
A:1)一般跟單信用證通常用于一筆具體交易的支付,是在受益人按約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的支付;而備用信用證適用于當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合同義務時,向受益人付款、退款或賠款。
2)一般跟單信用證主要用于國際貨物買賣;而備用信用證可用于所有國際經濟往來。
3)一般跟單信用證通常須經進口人申請,開證行才能據以開立信用證;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也可不經申請人的請求而按其自身需要主動開證。
4)一般跟單信用證通常要求受益人提交大量商業單據,其中至少包括商業發票和運輸單據;而備用信用證通常只需要受益人簽發并提示申請人違約聲明以及在園區付款情況下簽發并提示匯票,供開證行承兌,道歉付款。至于是否需要提交商業單據,則需視備用信用證的規定而定。
5)一般跟單信用證的開證行,由于押金或貨運單據作抵押,承擔風險較小,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開證的主要依據是開證申請人的信用與履約能力,風險較大。
第十四章
1、 在國際貿易中,不同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有哪些好處?其具體做法主要有哪幾種?試
分別說明其作用及基本做法。
A:由于國際貿易中不同的結算方式各有利弊,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和資金占用的時間各不相同,因此為了取長補短,做到既能加快資金周轉,又能確保收付外匯的安全,以利達成交易,擴大貿易,在同一筆交易中選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起來使用是比較有效的做法。
具體做法:
1) 信用證與匯付相結合:部分貨款采用信用證,余額貨款采用匯付。方便出口方的資金周轉。
2) 信用證與托收相結合:不可撤銷信用證與跟單托收方式的結合。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以信用證付
款,其余部分以托收方式(必須以付款交單(D/P))結算。作用:減少進口人開證金額,少開證押金、少墊資金;出口人的收匯安全較有保障,相當于先收了部分押金。
3) 跟單托收與預付押金相結合:采用跟單托收并由進口人預付部分貨款或一定比率的押金作保證。
出口人收到預付款或押金后發運貨物,并從貨款中扣除已收款項,將余額部分委托銀行托收。托收采取付款交單方式。作用:對出口人較為有保障。
4) 備用信用證與跟單托收相結合:為了在跟單托收項下的貨款一旦遭到進口人拒付時,可憑備用信
用證利用開證行的保證追回貨款。備用信用證的到期日必須晚于托收付款期限后一段適當的時間,以防備用信用證過期失效。
2、 采用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方式以及備用信用證和托收相結合結算貨款的主要作用何
在?在實踐中應特別注意什么問題?
A:1)部分信用證與部分托收的主要作用:減少進口人開證金額,少開證押金、少墊資金;出口人的收匯安全較有保障,相當于先收了部分押金,開證行須俟進口人付清全部貨款后才能防彈。
注意問題:在買賣合同中除應規定一定比率貨款付款交單,其余采用信用證方式付款;還應列明信用證的到達期限,并在信用證中明確規定須于全數付清發票金額后方可交單的條款。
2)備用信用證和托收方式相結合的主要作用:在跟單托收項下的貨款一旦遭到進口人拒付時,可憑備用信用證利用開證行的保證追回貨款。
注意問題:為了便于在被拒付后能有充裕時間辦理想銀行追償手續,備用信用證的到期日必須晚于托收付款期限后一段適當的時間。在辦理托收手續時,出口人還應在托收申請書中明確要求脫手后請帶守護在發生進口人拒付時,立即用電報或電傳通知,以免延誤時日,導致備用信用證過期失效。
3、 何謂分期付款?試簡述其基本做法。
A:分期付款:買方預交部分定金,其余貨款根據所訂購商品的制造進度或交貨進度分若干期支付,在貨物交付完畢時付清或基本付清。按分期付款條件成交,買方在付出定金之前,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出口許可證副本和銀行開具的保證書或備用信用證,若賣方不履約,由銀行該保證負責退還定金、已付款項加上自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的利息。
4、 何謂延期付款?試簡述其基本做法。
A:延期付款:賣方在預付一部分定金后(或不預付定金),大部分貨款(或全部貨款)在交貨后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分期攤付。延期付款需再買賣合同中規定延遲支付部分的利率條款,每次還本付息的金額一定。
5、 分期付款與延期付款的主要區別何在?
A:1)分期付款情況下,買方按照約定的方法,分若干期付款,但在賣方完成交貨義務時,買方已付清或基本付清貨款,所以是付現的交易。而在延期付款情況下,大部分貨全部于交貨之后較長的期限內分期攤付,所以是賣方給買方的信貸,是賒銷。對買方來講是賒購,利用出口方的資金,因此要承擔延期付款的利息,在買賣合同中要規定包括利率在內的利息條款,而分期付款交易則不存在利息問題。
2)分期付款情況下,買方在付清最后一期貨款后,才取得貨物的所以權。而延期付款的交易,在一般情況下,賣方履行交貨義務后,買方即取得貨物的所以權。若賣方交貨后,買方不履行付款義務,賣方只能依法要求償付貨款而不能恢復貨物的所有權。
第十五章
1、 在進出口貿易中,選擇結算(支付)方式應考慮哪些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什么?在具
體工作中,還應注意哪些問題?
A:1)考慮收匯風險。這是由于當今世界經濟動蕩不安,商人信譽良莠不齊,各國貨幣對外匯價波動頻繁,對經營貿易的企業帶來資金運用難度和外匯風險。2)選擇好的結算方式。不同的結算方式設計不同的信用,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和各自承擔的風險有明顯的區別。3)選擇穩定的結算工具。 最重要的是選擇好的結算方式,結算方式往往是買賣雙方在交易磋商中經常反復磋商的重點問題。實踐中,還應注意貫徹國家的外貿方針政策、去報外匯資金安全、有利于擴大貿易和資金周轉的前提下,后結合費用負擔回來風險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
2、 在L/C、D/P和D/A三種方式中,就賣方的風險而言,何種最大?何種其次?何種最小?
如采用匯付方式,又如何?
A:對賣方來講,D/A風險最大;D/P次之;L/C最小。采用匯付,對賣方來講是風險最大的一種結算方式,因為這是純粹的商業信用,銀行在中間只是協助收款,賣方能否收到貨款僅視買方的資信好壞而定。
3、 試分別草擬不同結算(支付)方式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支付條款各一則。
A:匯付條款:買方同意在本合同簽字之日起,30日內將本合同總金額30%的預付款,以電匯方式匯交賣方。
30% of the total contract value as advance payment shall be remitted by buyer to the seller through telegraphic transfer within 30 days after signing this contract.
托收條款:買方應憑賣方開具的機器跟單匯票于見票時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單。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s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 at sight.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信用證支付條款:買方應通過為賣方所接受的銀行于裝運月份前15天開立并送達賣方不可撤銷機器信用證,有效期至裝運月份后第15天北京議付。
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15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4、 使用匯付、跟單托收和跟單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在訂立買賣合同中的支付條款時,各
應規定哪些內容?特別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A:匯付:規定匯付的時間、具體的匯付方法和金額。注意點:明確責任,防止拖延收付款時間,影響及時發運貨物和企業的資金周轉。
跟單托收:規定交單條件和付款、承兌責任以及付款期限。注意點:注意在何種情況下將單據交付給賣方,保證自身的利益,防止買方在未付清款項就獲得貨物的所有權,造成賣方被動的局面。
跟單信用證:規定開證時間,開證銀行,信用證的受益人,種類、金額、裝運期、到期日等。注意點:買方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開立信用證,給予賣方足夠的裝運期機動權;注意開證行的資信,一般由賣方訂立開證行;信用證種類的訂立;信用證金額的確定,尤其是存在溢短裝條款的;到期日和到期地點。
第五篇
第十六章
1、 簡述貨物檢驗的含義及其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
A:貨物的檢驗(商品檢驗):是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對賣方交付給買方貨物的質量、數量和包裝進行檢驗,以確定合同的標的是否符合買賣合同規定;對裝運技術條件或貨物在裝卸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殘損、短缺進行檢驗或鑒定,以明確是個的起因和責任的歸屬;以及包括根據一國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對某些進出口貨物實施強制性檢驗或檢疫。
作用:貨物檢驗的作用是為了保障買賣雙方的利益,避免爭議的發生,以及發生爭議后便于分清責任和進行處理。在出口業務中,商品的檢驗促進一國商品質量的提高以及增強出口商品的國際市場競爭能力;進口業務,嚴格檢驗則有效地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合理的技術規范和措施保護國內產業和國家經濟順利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安全健康與合法權益,建立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可靠屏障。
2、 何謂“收到貨物”和“接受貨物”?為什么說買方收到貨物并不意味著已經接受貨物? A:收到貨物:買方接受賣方未經檢驗的貨物交付行為。
接受貨物:買方認為他所購買的貨物在質量、數量、包裝等方面均符合買賣合同的規定,因而統一接受賣方所交付的貨物的過程。
買方收到貨物經過檢驗,認為該貨物與買賣合同的規定不符時,買方有權拒收。拒收之前,買方收到了貨物,但是拒收后他并沒有接受該貨物,因而買方收到貨物并不意味著已經接受貨物。
3、 何謂買方的檢驗權?各國法律對買方檢驗權主要有哪些規定?
A:買方檢驗權:買方對所收到的貨物具有檢驗其是否符合買賣合同規定的權利。
英國《貨物買賣法》:除另有約定外,當賣方向買方交貨時,根據買方的請求,賣方應向其提供一個檢驗貨物的合理機會,以便能確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的規定。
美國《統一商法典》:買方有合理機會對貨物進行檢驗。
《德國民法典》默示了買方在收到貨物之后,有權對貨物進行檢驗。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
中國《合同法》賣方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4、 為什么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要對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做出具體規定?
A:貨物的檢驗權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為了明確責任,買賣雙方通常在買賣合同中就買方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檢驗權做出明確規定,而其中的核心就是檢驗的時間和地點。由于檢驗的時間和地點關系著買賣雙方的切身利益,涉及檢驗權、檢驗機構以及有關的索賠問題,又與合同中使用的貿易術語、商品的特性、使用的包裝方式以及當事人所在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等有密切聯系,因此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要對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做出具體規定。
5、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對于貨物檢驗的時間和地點規定的方法有哪幾種?在實踐中,哪一種方法較易為買賣雙方所接受?原因何在?
A:做法分三種:
1) 在出口國檢驗:產地檢驗和裝運前或裝運時在裝運港或裝運地檢驗。
2) 在進口國檢驗:貨物運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貨后檢驗,或在買方營業處所或最終用戶所在地檢驗。
3) 在出口國檢驗、在進口國復驗:以裝運港或裝運地的檢驗證書作為首付貨款的依據,貨物運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后買方有復驗權。
實踐中,第三種方法對買賣雙方比較方便而且公平合理,它既承認賣方所提供的檢驗證書是有效的文件,作為交接貨物和結算貨款的依據之一,又讓買方有復驗權,保護了雙方的權責和利益。
6、 簡述我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的基本義務。
A:1)實施法定檢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規定的進出口生平或有關的檢驗檢疫項目實施強制性的檢驗或檢疫。為了保護人類健康和安排、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維護國家安全。
2)對法定檢驗以外的商品實施抽查檢驗:法定檢驗以外的出口商品,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抽查檢驗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的方準出口;法定以外的進口商品,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抽查檢驗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的,方可銷售或者使用。
7、 什么叫法定檢驗?簡述我國實施法定檢驗的范圍、內容及其意義。
A:法定檢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規定的進出口生平或有關的檢驗檢疫項目實施強制性的檢驗或檢疫。
法定檢驗的范圍:列入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的進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其他進出口商品。包括進出口藥品的質量檢驗、計量器具的量值檢定、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檢驗、船舶和集裝箱的規范檢驗、飛機的世行檢驗以及核承壓設備的安全檢驗等項目。內容:是否符合安全、尾聲、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等要求以及相關的品質、數量和重量等項目。意義: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維護國家安全。
8、 何謂鑒定業務?試簡述鑒定業務與法定檢驗的主要區別。
A:鑒定業務: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經國家質檢總局許可的檢驗機構所接受對外關系人或者外國檢驗機構的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的業務。
鑒定業務的范圍廣、內容多,且不是強制性的,貨品是否需要鑒定主要取決于買賣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列明;而法定鑒定則是強制性的商品檢驗。
9、 為什么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要訂立商品檢驗條款?合同中的檢驗條款一般應包括哪些內容?
A:檢驗條款是買賣雙方在貨物交付的時候針對商品的品質出現爭議的時候提供檢驗方式和標準的依據,使得雙方得以有理可據地進行公平地調解,對處理合同糾紛、爭議起極大的作用。
內容:有關檢驗權的規定、檢驗或復驗的時間和地點、檢驗機構、檢驗項目和證書等。
第十七章
1、 簡述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爭議產生的原因。
A:國際貨物買賣履約時間長,涉及面廣,業務環節多,一旦在貨物的生產、收購、運輸、資金移動等任何一個換屆發生意外或差錯,都可能給合同的順利履行帶來影響。加上國際市場變幻莫測,一方當事人往外有可能在市場行情發生不利變化時,買賣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致使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受到損害,從而導致索賠和理賠,甚至引起爭議;或合同中所簽訂條款欠明確, 在國際貿易中無統一解釋,買賣雙方對條款理解不一致或從本身利益出發各執一詞而產生的爭議。
2、 各國法律對于違約行為的區分方法有哪些區別?對于不同違約行為的違約責任又是如何
規定的?
A:各國法律對于違約行為的性質劃分及據此可以采取的補救方法不一致:有的國家以合同中交易條件的主次為依據進行劃分;有的國家以違約的后果輕重程度為依據來進行劃分。
英國: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中實質性的主要約定條件均作為“違反要件”,受損害方除可要求賠償外,還有權解除合同;若違反的是合同中國的次要條件“違反擔!被颉斑`反隨附條件”,則受損害方不能解除合同,仍須繼續履行他所應承擔的合同義務,但有權請求違約的一方給予損害賠償。 美國:一方當事人違約,以知識另一方無法取得該交易的主要利益,則是“重大違約”,受損害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若一方違約情況較為輕微,并未影響對方在該交易中取得的主要利益,則為“輕微違約”,受損害方只能要求損害賠償,而無權解除合同。
中國: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知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再合同期間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錢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若一方違反合同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受損害的一方就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同時有權向違約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如違約的情況尚未達到根本違反合同的程度,則受損害方只能要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宣告合同無效。
3、 何謂索賠期限?為什么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索賠條款中通常應規定索賠期限? A:索賠期限:受害方有權向違約方提出索賠的期限。
一方當事人提出索賠時,必須要有充分的索賠依據,包括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由于有些依據將有時效性的約束,或者受到貨物性質、運輸、檢驗等情況約束;同時索賠時間拖的越長,爭議將會越大,查證方面的程序越繁復、資源耗費更大,因此為了保證對買賣雙方的公平起見,索賠條款通常規定索賠期限。
4、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確定損害賠償金額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A:1)賠償金額應與因違約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2)賠償金額應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可預料到的合理損失為限;3)由于受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減輕而未減輕的損失應在賠償金額中扣除。
5、 簡述異議與索賠條款和罰金條款的用途及其主要區別。
A:異議與索賠條款一般是針對賣方交貨質量、數量或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而訂立的,而罰金條款(違約金條款)較多使用于賣方延期交貨或賣方延期接貨或延期付款的場合;有些國家對罰金條款予以承認和保護,但有些國家僅允許損害賠償而不允許懲罰。我國進出口合同一般訂立“異議與索賠條款”
或“檢驗與索賠條款”,而對于連續分批交貨的大宗貨物買賣合同和機械設備一類商品合同才同時訂立“罰金條款”。
6、 各國法律對罰金的規定,有哪些分歧?對此,我國法律又是如何對待的?
A:有些國家認為:合同當事人事先可約定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另一方可要求其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作為懲罰或作為預先約定的損害賠償。而有些國家的法律認為,對于違約只能要求賠償而不能予以懲罰。
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約定的違約金地域或過分高于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7、 在索賠和理賠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A:1)一方當事人提出索賠時,必須要有充分的索賠依據。2)針對買賣合同中交易的具體情況,規定合理、適當的索賠期限。3)選擇使用的索賠和理賠的遵守條約,如果國際公認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4)按照買賣合同規定有約定的損害賠償金額或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來計算出賠償金額提出索賠,如果合同未作具體規定,根據有關的法律和國際貿易實踐確定損害賠償金額。
第十八章
1、 何謂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如何認定的?
A: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的認定:1)實踐是在有關合同成立以后發生的;2)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3)實踐的發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控制、無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2、 發生不可抗力的處理原則是什么?
A:發生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不可抗力時,有關當事人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而免除其相應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即使得合同履行行為不可能,則可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致使部分地或暫時性地阻礙了合同的履行,則發生時間的一方只能采用變更合同的方法,以減少另一方的損失。
3、 何謂不可抗力條款?為什么要在進出口合同中規定不可抗力條款?
A:不可抗力條款:規定不可抗力范圍、對不可抗力的處理原則和方法、不可抗力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的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以后,有時客觀情況會發生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重大變化,使之失去原有履行合同的基礎,法律可以免除為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一方對另一方的責任。在實踐中,由于各國對不可抗力出現時哪些可以構成當事人免責的解釋不一致,為了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各自利益,因而要在進出口合同中規定不可抗力條款。
4、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有哪幾種訂法?哪一種比較好?為什么? A:1)概括式;2)列舉式;3)綜合式。
綜合式融合了概括式和列舉式的優點,既對概括式中模糊不可抗力的范圍進行了較為細致的列舉,使得情況真正出現時有一定的依據可以考究;又對列舉式中不詳盡的不可抗力作出了意見保留,使不可抗力條款多了些靈活變通的地方,對買賣雙方均顯得公平,都有一定的好處。
5、 當我方援引或對方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責時,我方應分別注意哪些問題?
A:我方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責,我方注意的地方:不可抗力發生后,我方不能按規定履約而要取得免責權利,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且在通知中應提出處理的意見。重視援引不可抗力所在地的法律依據,如果缺乏相關法律條文,要了解該地針對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習慣。注意對方的回復及要求,并予以應對。
對方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責,我方注意問題:我方接到對方關于不可抗力的通知或證明文件后,應當注意不可抗力抗訴的時間,并及時作出答復。因為一方接到對方關于不可抗力的通知或證明文件后,按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如《美國統一商法》規定,未及時答復的被視作默認。對于對方援引的條款和提出的處理意見是否合理進行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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