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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陳述書范文
意見陳述書范文
尊敬的審查員:
申請人仔細地研究了您對本案的審查意見,針對該審查意見所指出的問題,申請人對申請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陳述意見如下:
一、 修改說明
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共有1項權利要求,其中獨立權利要求2項。
1.修改了獨立權利要求1,刪除了技術特征“例如馬鈴薯薄片”、“例如油炸馬鈴薯薄片”,從而克服了在一項權利要求中出現兩個不同保護范圍的缺陷。增加了技術特征“對所述經過油炸的食品進行離心處理的步驟”以及“所述離心處理步驟也是在真空條件下進行”,以使該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該修改的依據來自于說明書12段和13段。
2.增加了新的從屬權利要求2~12,修改依據來自于說明書第10-14段。
3.增加了新的獨立權利要求13,以保護與獨立權利要求1對應的設備權利要求,即“一種用于制作油炸食品的設備”。該修改依據來自于說明書第16段。
4.增加了新的從屬權利要求14-15,該修改依據來自說明書第16段。
5.刪除了原權利要求4。對比文件2公開了通過所述方法獲得的馬鈴薯薄片,該薄片不僅表面具有較大鼓泡,而且含油量較低,約為13-18%。由此可見,對比文件2已經公開了與本申請原權利要求4相同的技術方案,使得其不具備新穎性,因此刪除該權利要求。
6.將原權利要求書中出現的不一致的術語“馬齡薯”和“馬鈴薯”統一修改為“馬鈴薯”。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范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具體修改內容參見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
二、 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申請人不同審查員所指出的原權利要求1和3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審查意見。
在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時,應當考慮說明書的全部內容,而不是僅限于具體實施方式部分的內容。本申請的說明書第6段中明確記載,本發明所述方法和設備適用于除馬鈴薯薄片以外的油炸玉米餅薄片、油炸春卷、油炸排叉等油炸食品。說明書第13段記載了真空離心具有防止破碎、進一步降低含油量的技術效果,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可以推知該技術效果同樣適用于除馬鈴薯之外的其它油炸食品。由此可見,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確定本申請的方法和設備適用于除馬鈴薯之外的其油炸食品,因此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三、關于新穎性
1.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12具備新穎性
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具備新穎性。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油炸薯片的方法,包括將馬鈴薯片送入真空油炸裝置內進行油炸,油炸完畢后使油炸裝置內恢復大氣壓,再將油炸后的薯片送入脫油機進行脫油,然后排出。將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相比,可以看出對比文件1并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中的“離心處理步驟也是在真空條件下進行的”這一技術特征,因此,權利要求1保護的技術方案不同于對比文件1公開的技術方案,相對于對比文件1具備新穎性。
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具備新穎性。對比文件2公開一種制備含油量較少的油炸馬鈴薯薄片的方法,該方法包括將馬鈴薯薄片焙烤后,放入油炸器中油炸,然后將薄片和過熱蒸氣接觸。通過此方法,不僅使馬鈴薯薄片含油量較少,而且表面形成較大鼓泡。修改后權利要求1包括在真空條件下油炸食品原料,并且在真空條件進行離心處理步驟。而對比文件2中并沒公開這兩個技術特征。由此可見,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2公開的技術方案不同,因此,權利要求1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權利要求2-12是獨立權利要求1進一步限定的從屬權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新穎性,因而從屬權利要求2-12也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2.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成13-15具備新穎性
修改后的獨立權利要求13相對于對比文件1具備新穎性。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油炸薯片,包括進料裝置,油炸裝置,離心況油裝置、出料室。但是,對比文件1沒有公開本申請權利要求`13中的技術特征“油炸裝置的輸出口與離心裝置的輸入口密封連接,出料閥設置在離心裝置輸出口處”,兩者的技術方案不同,所能實現的技術效果也不同,因此,權利要求13相對于對比文件1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第二款的新穎性。修改后的獨立權利要求13相對比文件2具備新穎性。對比文件2沒有公開一套完整油炸薯片設備,特別是沒有公開獨立權利要求13中的抽真空裝置、離心裝置,因此,權利要求13具備新穎性,《專利法》第二十二第二款的新穎性。
省略
四、關于創造性
1.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12具備創造性
在審查員所提供的對比文件中,可以將對比文件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將本申請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相比,后者沒有公開在真空條件下進行離心這一技術特征,也沒有給出任何相應的技術啟示,無法解決現技術中存在的油炸新產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無法獲得具有完整外形油炸食品的技術問題。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關于創造性的規定。
而對比文件2的技術方案是通過使過熱蒸汽與油炸食品接觸的手段,來解決含油量高的問題,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中采用真空離心的技術手段,也不存在應用該技術手段解決上述“現技術中存在的油炸新產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無法獲得具有完整外形油炸食品”的技術問題的任何技術啟示,更不存在將該技術手段應用到最接近的對比文件1中以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任何技術啟示,因此,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不是顯而易見的,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由此可見,本發明通過采用真空離心的技術手段,獲得了進一步減少油炸食品含油量,防止油炸食品破碎、保持完整外形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技術進步。
綜上所述,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相對于對比文件1、2或者兩者的給均具備創造性,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省略
2.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成13-15具備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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