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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票據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研究
摘 要:在票據法中票據善意取得是一重要制度,我國的票據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據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對票據的安全動態起到了保護的作用。由于在我國票據法中的票據善意取得制度相關規定不是很詳盡,因此在實務處理中,對于票據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存有較多爭議。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票據的具體交易中,如果票據轉讓在某一環節出現無處分權人的轉讓情況,在原真實權利人和受讓票據的善意持票人之間的權益進行裁度和權衡時,票據權利善意取得制度中明確要保護善意持票人的權益,從而保護交易的安全。
關鍵詞:票據善意取得;適用范圍;構成要件
票據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國票據法中的第十二條,具體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在票據法中的該條規定闡述不是詳盡,過于籠統,因此適用范圍存有較多爭議。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人無權處分他人動產,將動產不法轉讓給第三人時,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該動產,則受讓人將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而當受讓人取得所有權時,原所有人不能夠要求返回財產,而僅能讓原占有人予以一定的賠償。
二、善意取得的主體范圍
有些觀點認為善意取得的主體范圍不應該只是針對讓與人受限的三類無處分權,而是應做相應的擴大解釋。即無處分權人應擴大為無權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因主要是,確保票據在具體交易的安全以及強化其流通。如果,善意取得能夠彌補票據轉讓行為主體中的缺陷,是否會與被代理人以及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法規定產生矛盾?但是具體對善意取得進行價值上衡量分析,即使對善意取得進行擴大解釋,允許其彌補票據轉讓行為,也不會使善意取得與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產生宗旨上的矛盾對立。
三、票據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票據善意取得是以保護善意取得人的權利,并以犧牲原權利人的票據權利為代價,所以要嚴格限制票據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以此來防止票據持有人濫加使用該項權利。構成善意取得的要件據我國的《票據法》相關規定,主要有:
1.二要件說。二要件是指票據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必須有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其中的主觀要件是指,受讓人必須是善意取得票據,并且在受讓過程中無重大過失。即受讓人在接受無權利人手上的票據時,必須為善意。善意實質是指,受讓人在受讓票據時,對讓與人的無權利并不知情,從而受讓票據,其次,在受讓人受讓過程中,必須沒有重大的過失,而重大過失即受讓人在對讓與人是否為有權利這一事實進行周全考慮并注意,卻沒有發現問題,則排除受讓人的過失,但是如果受讓人在受讓票據過程中,并沒有對讓與人的權利一事進行盤查和注意,則構成受讓人的重大過失。由于在判斷受讓人的重大過失以及善意取得過程中是一種主觀性的判斷要件,因此要根據受讓人在票據取得的當時具體的情況來作為判斷標準,而不能對事后已經發生的情況來作出判斷,并以事后情況為標準。
構成票據善意取得的客觀要件是指受讓人在受讓過程中必須依據背書轉讓方式進行票據取得,并且要依據背書連續來證明自身持票合法。
2.三要件說。票據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三:其一,受讓人必須是從無處分權人手上取得票據。無處分權人即以欺詐、偷竊、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者,而不享有票據權利;同時也是指一些票據拾得者、管保者,即合法占有票據,卻無處分權利的人。其二,必須依據票據法中的相關規定的轉讓方式進行票據取得。規定中的票據轉讓方式有“交付”和“背書”二種。對于不同的對象有特定的轉讓方式。其三,受讓人在受讓票據時,必須是善意并無重大過失。
3.四要件說。四要件說,即構成票據善意取得的四個要件有:其一,受讓人必須是從票據無處分權人手上取得票據。這里所說的無權利人是指受讓人的直接前手,對于間接的前手,其是否有權利,這里不予以考慮。其二,受讓人必須是依據票據法中規定的相關轉讓方式進行票據的取得。即背書和交付這兩種轉讓方式。只有受讓人在背書或者交付此兩種方式中取得票據,持票人才能夠受到票據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其三,受讓人必須是善意取得票據,并且無重大過失。其四,取得票據過程中,有付出相當的代價。相當代價的付出是指在受讓人取得票據時,已經付出了價值相當的實物或是金錢。如果受讓人在受讓票據時,是經過無權利人的無償贈予或者僅是付出一點代價,那么這種情況下,受讓人對票據的處分權利則不得優于前手。
4.五要件說。票據善意取得構成要件中必須滿足五項要求:其一,受讓人須是從票據無處分權人手上取得票據。其二,受讓人取得票據時必須根據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如果在票據取得中沒有采用背書或者支付的方式,而是采用了其他方法,如繼承、一般債權轉讓方法,那么就不能夠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其三,受讓人在票據取得過程中須有有效票據。有效票據是票據權利的基礎,票據若是無效則不能夠產生票據權利。所以受讓人即便是出于善意取得票據,但是票據無效也是不能夠享有票據權利。其四,受讓人在票據取得中須沒有惡意,直接惡意或是間接惡意,對善意的認定過程,需經過直接惡意和間接惡意的驗證,否則就不能夠認定其為善意。其五,須給付對價。對于受讓人沒能給予一定的對價,則不能夠享有優于前手的票據處分權利,善意取得人即便是善意取得,從無處分權人手上取得票據,但是沒有支付相當代價,則不能夠享有票據權利,對價取得票據才能夠獨立且完整享有票據權利。
四、結束語
在票據法中票據善意取得是一重要制度,我國的票據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據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并對票據的安全動態起到了保護的作用。由于在我國票據法中的票據善意取得制度相關規定不是很詳盡,因此在實務處理中,對于票據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存有較多爭議。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票據的具體交易中,如果票據轉讓在某一環節出現無處分權人的轉讓情況,在原真實權利人和受讓票據的善意持票人之間的權益進行裁度和權衡時,票據權利善意取得制度中明確要保護善意持票人的權益,從而保護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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