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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全書要點

時間:2021-10-05 19:56:27 會計職稱 我要投稿

經濟法全書要點

初級《經濟法基礎》配套資料

第一章、 緒論

一、前言

從歷年考題來看,本章總體不作為重點。綜合題一般不會單獨考核考生,但是不能排除在綜合題中附帶出現本章的內容,如在案例中以附加分值,考察考生對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掌握。簡答題也仍有可能來自本章,按照歷年考試來看本章占總分比例約為3%~5%左右。

本章新增加內容:建議新增加內容作為重點掌握的范圍。

1.道德產品的概念P14; 2.行政復議的范圍P26;

3.訴訟的適用范圍P31; 4.判決P36

本章重點掌握的問題:(首先包括以上新增加的部分)

1. 經濟法法律關系的客體; 2. 仲裁的基本制度;

3. 仲裁協議的效力; 4.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5. 行政復議的范圍(特別注意哪些不能申請) 6.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的關系;

7. 訴訟的特殊管轄; 8. 訴訟時效。

二、 講義精華篇

(特別提示:教材中所有例題都必須理解)

一)、法的本質,法的形式(也稱法的外在表現形式。)

A、 法的本質p2: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但是不是隨心所欲,憑空產生的。由統治階級的物質條件決定,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B、法的形式:p3

①、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通常冠以條例,辦法,規定等名稱。

②、雖然國際條約不屬于國內法的范疇,但是我國簽定和加入的國際條約,也具有與國內法同樣的約束力而言,也是我國法的淵源。(關鍵字眼為“簽定”和“加入”)

二)、法律規范p7

1、法律規范通常由假定、處理、制裁三部分構成。

2、法律規范可依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1)按照法律規范的性質和調整方式,可分為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

注意新教材對本問題的篇幅大幅度增加,應該作為重點。注意理解書上的例題講解的理解!

注意具體三種分類的實際判斷,見所附習題。

(2)按照法律規范的強制程度的不同,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三要素:主體、客體、內容。P12

主體:

1、 國家機關主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

2、 企業內部組織無獨立法律地位,但可成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

內容:

1、包括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2、權利和義務是相互聯系,密不可分的,一方的權利就是對方的義務,履行義務是為了實現對方的權利;

3、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4、不同經濟法主體所享有的權利是不同的、

客體:

1、 “物”必須以物質形態表現、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能被人利用控制、不是限制或禁止流通物。

但是并不等于具有物資表現形態,有經濟價值,能為人利用就可以成為“物”;還要注意判斷是否屬于被“限制或禁止流通”的物品。

2、 貨幣和有價證券也可以作為“物”。

3、 智力成果作為客體,法律表現形式主要有:商標權、專利權等。

4、 **

(相對請注意,新增加說法)非物質財富:精神財富或精神產品,包括:知識產品和道德產品。注意道德產品包括哪些內容。

四)、法律事實(行為和事件)P16

1、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要求具備的條件:法律依據;承擔的主體;法律事實的出現。

2、行為包括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二者都可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3、事件包括絕對事件(自然現象)和相對事件。(注意判斷哪些是絕對事件,哪些為相對事件)

五)、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仲裁、訴訟、行政復議,重點為仲裁。)P21

仲裁:

1、 ** 仲裁適用的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適用仲裁。但以下糾紛不屬于《仲裁法》的調整范圍:

(1) 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2) 行政爭議;行政訴訟。

(3) 勞動爭議(有勞動爭議有專屬管理,不在本調整范圍);

(4)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2、 ** 仲裁的原則

1)、自愿原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

(1)書面仲裁協議是提起仲裁的前提,同時也是糾紛雙方當事人愿意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標志。

(2)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仲裁實行“或裁或審”制度和“一裁終局”制度。?

3)、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4)、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3、 ** 仲裁協議效力

(1)?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雙方必須遵守,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執行

(2)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3) 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于仲裁組織而言,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

(4)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復議

1、 行政復議范圍( ** 注意哪些不能提起行政復議)P27

2、 行政復議的期間

當事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 申請已被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再次提醒考生特別注意哪些不能申請行政復議P27)?

4、 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5、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6、 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訴訟

1、訴訟的適用范圍: ** (P31)新內容請注意掌握(特別是不能訴訟的內容)。

2、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P34

“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 特殊地域管轄的原則

特殊地域管轄是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依據確定管轄原則。

指示:本問題作為重點,具體請看P34~35。另外: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 訴訟時效。 ** 新內容作為重點!!

(1) 訴訟時效與保護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定期限內(1年、2年、3年、4年)不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機會。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保護時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 訴訟時效期間P35

A、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一般訴訟時效)

B、 **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C、 **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

D、 **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口合同爭議提起或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

(3) 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是請求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訴訟時效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4)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P38

三、強訓練習

一、單選題

1、下列表述中,反映了法的本質的是( )。

A、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B、法憑借國家強制力而獲得遵行

C、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范 D、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

2、裁決書自( )起發生法律效力。

A、作出裁決之日 B、送達裁決書之日

C、作出裁決之日5日 D、送達裁決書之日5日

3、下列各項中,屬于法律事實中事件的是?( )?。

A、發生地震 B、簽訂合同? C、股票 D、承兌匯票?

4、按照法律規范的性質和調整方式分類,我國《會計法》關于“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的規定屬于( )。

A、義務性規范 B、禁止性規范 C、授權性規范 D、任意性規范

5、我國《會計法》第三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該法律規范屬于( )。

A、授權性規范 B、禁止性規范 C、義務性規范 D、任意性規范

6、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解決。下列各項中,符合我國《仲裁法》規定,可以申請仲裁解決的是。?( )。

A、甲某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兩企業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兩人的繼承遺產糾紛?

D、甲、乙兩對夫婦間的收養合同糾紛?

7、下列糾紛中,可以適用《仲裁法》仲裁解決的是?( )?。

A、婚姻糾紛 B、買賣合同糾紛? C、收養糾紛 D、繼承糾紛?

8、下列有關仲裁事項的表述中,不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申請仲裁的當事人必須有仲裁協議 B、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員組成

C、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證據 D、仲裁均公開進行

9、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是( )

A、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在人民法院 D、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10、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是?( )?。

A、對工商局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決定不服?

B、對工商局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

C、對財政局作出的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決定不服?

D、對稅務局作出的給予其職工的降職處分決定不服

11、朱某于2001年12月1日從A公司購買了一臺電手提電腦,12月10日在使用過程中因產品質量問題身體受到傷害,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王某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進行賠償的期間為( )。

(A)、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11月30日

(B)、2001年12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

(C)、2001年12月10日至2002年12月9日

(D)、2002年12月10日至2003年12月9日

12、甲、乙的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為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2002年11月5日,甲明確告乙,其因經濟困難不能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2年11月5日至2003年11月5日

B、自2002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

C、自2002年11月5日至2004年11月5日

D、自2002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

二、多選題

1、下列各項中,能夠作為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有( )

A、商品 B、商標 C、陽光 D、空氣

2、下列各項中,屬于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形式有( )。

A、停止侵害 B、管制 C、排除妨礙 D、罰款

3、下列各項中,符合我國《仲裁法》規定的有( )

A、仲裁實行自愿原則 B、仲裁一律公開進行

C、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D、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某企業因與銀行發生票據兌付糾紛而提起訴訟,該企業在起訴銀行時可以選擇 的人民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據兌付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據出票地人民法院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有?( )?。

A、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的? B、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資格證決定不服的

C、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決定不服的? D、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的?

6、普通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下列( )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A)、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B)、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C)、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 (D) 、技術合同爭議

7、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下列選項中,適用于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情形有( )。

A、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B、拒付租金的

C、拒不履行買賣合同的 D、寄存財物被丟失的

8、12、下列關于仲裁法律制度與訴訟法律制度區別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訴訟有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之分,仲裁實行協議管轄

B、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也可以進行書面審理;所有訴訟案件一般進行開庭審理

C、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訴訟開庭審理一般都公開進行

D、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對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判斷題

1、仲裁裁決作出以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

2、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

3、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4、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無論人民法院是否已經受理,都可以同時申請行政復議。( )

5、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可以向申請人收取一定數額的行政復議費用。( )

6、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權利的權利。說明一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法院均拒絕受理。( )

7、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

8、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統一的,有了權利能力,也就必定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

9、仲裁協議可以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也可以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以其他書面方式訂立。 ( )

10、根據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可以根據案情酌情收取一定的費用。( )

四、案例分析題:

1、 某省濱海市下轄某縣土地管理部門作出收回光華公司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光華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后,光華公司向濱海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濱海市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后,經過審查,作出了維持該縣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光華公司土地使用權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

要求:根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光華公司向法院起訴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光華公司如果不服濱海市土地管理部門的行政復議決定,還可以通過什么途徑保護公司的權益?

2、某國有企業將某項生產任務承包給其內部的某車間來完成,雙方為此簽訂了承包責任書,約定某車間可以使用企業的機器設備及原材料,但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該項生產任務等事宜。

1)請問在某國有企業與某車間之間是否形成了經濟法律關系?

2)如果形成了經濟法律關系請指出該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

3、某科研單位與某公司之間簽訂了買賣合同,向某公司轉讓其專門為該公司研發制造的一臺儀器。但由于在合同履行前發生了地震,某科研單位辦公樓倒塌導致儀器被毀壞,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某公司據此解除了雙方的買賣合同。

請指出引起雙方經濟法律關系終止的法律事實。

4、某國家機關為舉辦會議需要向某單位租借禮堂,雙方為此簽訂了租借合同。但在會議舉行日,某單位因未能騰出禮堂供某國家機關使用,致使會議不能如期舉行。某國家機關據此解除了與某單位的租借合同。請指出引起雙方經濟法律關系終止的法律事實。

5、某地方稅務局向某百貨商場購買了一批辦公用品,因辦公用品質量問題與該百貨商場發生糾紛。同時,該地方稅務局又因向該百貨商場征收房產稅而與其發生爭議。請問這兩項爭議是否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6、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承攬合同,并在合同中單獨規定了仲裁條款,約定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提請某仲裁機關仲裁(假定該仲裁條款合法有效)。事后甲公司發現在訂立合同時對有關事項存在重大誤解。

請問:

1)甲公司是否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某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

7、某國家行政機關一名公務員因在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行為,被該行政機關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

請問如果該公務員對行政處分不服,是否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8、某公民與某稅務機關因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發生了糾紛,認為某稅務機關多征收了其個人所得稅,擬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請問某公民是否可以就某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9、某公民從某百貨商場購買了一個高壓鍋后,因其出國工作而一直沒有使用。三年后,某公民回國使用高壓鍋時,發現存在質量問題,他回憶當時購買高壓鍋時某百貨商場并未聲明高壓鍋存在質量問題。

請問如果某公民起訴,是否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

強訓練習答案:

一、單選題

1、【答案】A

2、【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仲裁裁決的生效。由于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書自作出裁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答案】A【解析】事件是指不依經濟法主體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事件包括絕對事件和相對事件,所以A選項正確,BCD選項均屬行為。

4、【答案】B【解析】法律規范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按法律規范的性質和調整方式分類,可將法律規范分為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其中,禁止性規范是禁止人們作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所以“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的規定當屬禁止性規范。

5、【答案】C

6、【答案】B【解析】根據《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而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行政爭議、勞動爭議、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均不能仲裁。本題中,財產繼承糾紛屬于與人身有關財產的糾紛,不屬于《仲裁法》的調整范圍。?

7、【答案】B【解析】根據《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

8、【答案】D【解析】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所以D選項不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規定。

9、【答案】D【解析】訴訟管轄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可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不動產糾紛屬特殊地域管轄的一種類型,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0、【答案】D【解析】A、B、C選項均屬行政復議范圍,所以D選項正確。?

11、【答案】c 解析::《民法通則》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時起計算。

12、 【答案】A 解析: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

二、多選題

1、【答案】AB

2、【答案】AC【解析】B 選項屬刑事責任。D 選項屬民事責任。

3、【答案】AC【解析】自愿原則和一裁終局原則是仲裁的基本原則,所以AC正確。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仲裁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置,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4、【答案】BC【解析】本題考的是經濟訴訟中特標地域管轄的規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票據糾紛而提起的訴訟,由票據兌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5、【答案】ABCD?

6、【答案】a, b, c【解析】AB兩項適用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除此之外,還包括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C項適用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四年,此外還有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但是技術合同爭議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

7、【答案】ABD【解析】本題的考核點為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在適用效力上優于普通的訴訟時效,故《民法通則》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這是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在時效制度上的體現。顯然C選項所述拒不履行買賣合同的,不在上述規定之內,應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

8、【答案】ABCD

三、判斷題

1、【答案】√

2、【答案】√

3、【答案】√【解析】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有一般地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之分,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答案】×【解析】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5、【答案】×【解析】正確表述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6、【答案】×【解析】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7、【答案】√【解析】行政復議申請已被行政復議機構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8、【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主體的資格。經濟法主體包括法人、社會組織和自然人。法人與社會組織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是統一的,均隨其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而自然人有權利能力,則不一定就有行為能力。

9、【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仲裁協議的要領。仲裁協議可以在合同中訂立,也可以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訂立,但應以書面方式訂立。

10、【答案】×【解析】根據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四、案例分析題:

1、【解析】(1)符合規定。

理由: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或: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版權說明:本資料由深圳朱榮振老師編寫,歡迎大家使用。)礦藏灘涂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

(2)光華公司如不服濱海市土地管理部門的行政復議決定,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保護本公司的權益。

2、【解析】在某國有企業與某車間之間已形成經濟法律關系。某國有企業與某車間是該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使用企業的機器設備及原材料是某國有經濟權利,相對應的,提供機器設備及原材料是某國有企業的經濟義務;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該項生產任務是某車間的經濟義務,相對應的,獲得該項生產任務的成果是某國有企業的經濟權利,這些經濟權利和義務共同構成雙方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而經濟法律關系權利和義務指向對象之一的生產成果,即為該經營承包的客體。

3、【解析】在某科研單位與某公司之間的買賣法律關系中,地震這一事件導致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是引起雙方經濟法律關系終止的法律事實。

4、【解析】在某國家機關與某單位之間形成的租借法律關系中,由于某單位未能按時提供禮堂的違約行為導致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法正常履行,這一行為是引起經濟法律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

5、【解析】在前一爭議中,由于雙方處于平等主體地位,所發生的爭議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糾紛,根據《仲裁法》的規定,雙方的糾紛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在后一爭議中,雙方屬于行政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所發生的爭議屬于行政爭議,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不屬于《仲裁法》的適用范圍,雙方的糾紛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6、【解析】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合同。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人民法院不應受理。根據《仲裁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仲裁機構解決爭議。根據《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仲裁協議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申請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7、【解析】該公務員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如果該公務員對行政處分不服,可以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而不能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8、【解析】某公民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法》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某公民必須先就某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通過行政復議方式解決糾紛。如果某公民對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作出答復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不能針對某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9、【解析】某公民起訴沒有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由于百貨商場并未聲明高壓鍋存在質量問題,那么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某公民使用發現高壓鍋存在質量問題之日起開始計算,而且從某公民購買高壓鍋之日,即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并未超過20年,因此,某公民仍有權在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章 企業法律制度

一、前言(本章與往年教材相比有重大大的變化)

本章內容包括: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要求考生在學習時注意個人獨資與合伙企業內容的對比,在對比的基礎上重點把握合伙企業法的內容。本章刪除了關于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以及關于破產法的內容,對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的內容比原來教材寫的更細,更深入!請注意教材中習題的理解。內容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本章新增加或有重大變化的內容:建議新增加內容作為重點掌握的范圍。

1.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P51; 2. 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P54 ;

3. 合伙企業財產轉讓P61; 4. 退伙的效果P76。

本章重點掌握的問題:(首先包括以上新增加或有重大變化的部分)

1. 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并且對比合伙企業合伙人出資方式的部用(勞務);

2. 合伙企業的財產轉讓; 3.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方式;

4. 應當得到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 5. 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7. 新合伙人入伙、退伙人的法律責任。

二、講義精華篇

一)、個人獨資企業

1、 個人獨資企業性質P49

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另外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允許設立分支機構;應該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2、 關于投資人的規定P53

(1) 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人員,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3、 企業名稱: P50

(1) 個人獨資企業一般以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為名稱,要求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2) 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4、 出資方式P50

①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

②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指所明確的部分)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 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P53?

(1) 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

(2) 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3) 投資人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之間所簽訂的職權的限制,只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有效P54);對第三人并無約束力。

(4)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

(5) 關于會計事務,用工事務,社會保險事務的管理。相對本內容比原來的規定更細!

6、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P56

(1)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2)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并非以其投資額為限。個人獨資企業的一般先以企業的財產歸還企業債務,在不足歸還的情況下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并不是局限在實際的投資額)。

(3)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業出資方式

1、 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個人獨資企業為“申報”)

2、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注意用勞務出資要求“合伙人協商一致”。)

(二)合伙企業財產轉讓

1、 合伙企業的財產具有共有財產的性質。

2、 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應當通知其它合伙人。

3、 向合伙企業“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須經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

4、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其“行為無效”,或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它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 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是基本方式。

2、 可以委托1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3、 經全體協商一致,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4、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

(四)合伙企業損益分配原則(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平均分配)

1、 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2、 未約定損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3、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責任。

(五) 合伙企業的以下事務必須得到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P66)重點作為多選。

考生請注意:除了教材中所列舉的7點之外,在不同的地方也講到應該得到合伙人同意的事項,比如:合伙人用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其份額對外出質;修改合伙協議;接受新合伙人等等事項。

(六)債務清償

1、 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1)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 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 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4) 如果合伙人因為按照法律的要求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應承擔的書額,有權就超過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債務的合伙人追償。

(5) 關于“無限連帶責任”的總結:無限連帶責任是對外而言,目的在于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對內而言,合伙人承擔份額責任。“按份”有兩種情況:合伙人之間有約定比例,沒有約定則平均。

2、 合伙人債務清償。?

(1) 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2) 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3) 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自行接管債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4) 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

(5) 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注意具體的規定)

(七)入伙、退伙

1、入伙人的法律責任

(1)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由于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責任,因此新入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對外承擔了連帶責任后,在合伙企業內部還要承擔按份責任(具體分額看合伙協議中是否有約定,參看損益分配的原則。)。

2、退伙人的法律責任

(1)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對于合伙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因此,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2)由于退伙人已經辦理了退伙結算,因此退伙人對外承擔了連帶責任后,在合伙企業內部不再承擔按份責任。也就是已經退伙的合伙人因為法律的要求對外承擔了連帶責任以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全額”追償。也就是對內實際沒有真正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3、通知退伙(注意以下要件)

① 合伙協議未約定企業的經營期限;

② 合伙人的退伙不給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③ 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④ 合伙人違反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4、當然退伙和除名的對比

對比要點:被當然退伙的合伙人主觀上沒有過失,而被除名的合伙人主觀上有過錯或行為有過失。

5、其他問題:都是新增加的內容考生應該作為重點掌握。

① 合伙企業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

② 合伙企業的退伙效果(非常重要的內容,新增加!)(P76~77);

A.財產繼承;B.退伙結算.

三、強訓練習

一、 單選題

1、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B、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C、個人獨資企業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D、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2、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中,可以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是( )。

A、政府公務員 B、公安局民警 C、商業銀行信貸員 D、國有企業工人

3、下列企業中,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是( )。

A、合伙企業 B、有限責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國有工業企業

4、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甲聘用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對乙的職權予以限制,凡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合同,須經甲同意。某日,乙未經甲同意與善意第三人丙簽訂了一份標的額為2萬元的買賣合同。下列關于該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該合同有效,但如果給甲造成損害,由乙向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B、該合同無效,如果給甲造成損害,由乙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C、該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D、該合同無效,經甲追認后有效?

5、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是?( )?。

A、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B、投資人只能以個人財產出資?

C、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D、企業可以不設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6、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人之間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其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原則是( )。

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B、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

C、根據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貢獻大小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D、按各合伙人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7、下列事項中,適用《合伙企業法》的是( )。

A、王某與李某合伙設立律師事務所 B、朱某與胡某合伙設立酒吧

C、陳某與張某合伙設立會計師事務所 D、高某與楊某合伙設立牙科診所

8、下列事項中,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不必經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

A、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B、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C、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9、甲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乙為甲個人債務的債權人,當甲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乙的債務時,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乙可以行使的權利是( )。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B、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D、以對甲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10、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以下說法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有( )。

A、不再清償?

B、以投資人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C、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2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D、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11、下列有關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及其企業事務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任何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B、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應當自行管理事務

C、個人獨資企業無權取得土地使用權

D、投資人與被聘用人員之間有關權利限制的約定,對善意第三人沒有約束

12、甲為合伙企業合伙人,乙為甲個人債務的債務人,當甲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乙的債務時,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乙可以行使的權利是( )

A、依法行使甲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B、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D、以對甲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13、某合伙企業合伙甲因故死亡,甲的兒子不愿因繼承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而成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該企業的其他合伙人對甲的合伙財產份額的正確處理方式是( )

A、將甲的合伙財產份額退還給甲的兒子

B、將甲的合伙財產份額在其他合伙人之間平分

C、將甲的合伙財產份額用來償還企業債務

D、將甲的合伙財產份額轉給新入伙的合伙人

14、關于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形式,下列哪一說法符合《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

A、只能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B、只能委托1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C、只能委托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D、既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又可以委托1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1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有關合伙企業的說法正確的是( )

A、經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勞務形式出資

B、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C、退伙人對其退伙后合伙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D、合伙人之間約定的合伙企業虧損的分擔比例對合伙人和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二、多選題

1、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下列各項中,合伙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有( )。

A、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無法實現 B、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C、合伙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D、合伙人申請退伙

2、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出資的有( )。

A、投資人的知識產權 B、投資人的勞務

C、投資人的土地使用權 D、投資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3、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有( )。

A、不再清償?

B、以投資人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C、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2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D、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4、朱先生在談論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時講到以下內容,其中正確的有( )。

A、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B、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C、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可由投資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D、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償債務時,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應作為第一順序清償

5、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合伙企業,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甲擬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借款。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無需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B、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C、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的,其行為無效

D、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的,按退伙處理

6、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中,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有?( )。

A、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

B、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辦理入伙的合伙人?

C、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辦理退伙的合伙人?

D、合伙企業聘用的經營管理人員?

7、按照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中,不能成為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有?( )?。

A、檢察官 B、人民警察? C、企業退休職工 D、法官?

8、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下列行為中,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部分財產份額?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D、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9、下列關于合伙企業的論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為( )

A、合伙企業是非法人型的契約式企業

B、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C、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負債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不適用我國合伙企業法

10、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合伙人以勞務作為出資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部分財產份額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D、合伙企業的執行人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11、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伙企業出現虧損時,須由合伙人分擔責任。下列有關虧損分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合伙協議有約定比例的,按約定比例分擔

B、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比例的,按出資比例分擔

C、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

D、合伙協議約定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承擔虧損的,依照約定執行

12、符合哪些條件的合伙人可以通知退伙( )

A、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

B、合伙人的退伙不給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C、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D、合伙人被依法執行合伙企業的全部份額

13、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出資的有( )

A、投資人的知識產權 B、投資人的勞務

C、投資人的土地使用權 D、投資人的家庭共有的房屋

14、根據法律規定,下列合伙組織,不適用《合伙企業法》的有( )

A、甲、乙兩位下崗職業出資設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合伙工廠

B、三位醫生共同出資開辦的合伙型愛滋病專科診所

C、五位注冊會計師與兩位高校教師共同出資設立的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

D、甲有限責任公司與乙國有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的丙合伙型聯營企業

15、合伙人有( )情況之一的,當然退伙。

A、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 B、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C、未履行出資義務 D、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三、判斷題

1、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清償。

2、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聘用甲管理企業事務,在個人獨資企業經營中,甲有權決定將該企業的商標有償轉讓給他人使用。

3、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部分財產份額時,不需經其他合伙人同意。

4、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5、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6、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的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7、甲向乙借款5萬元作為出資與其他2人共同設立了一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經營期間,乙欠合伙企業貨款5萬元,乙可以將其對甲的債權抵銷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8、我國現行法律不允許法人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

9、某個人獨資企業受聘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個人獨資企業進行交易,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10、甲、乙、丙三人分別出資1000元買了一輛拖拉機,后來,甲想把自己的份額按1000元轉讓。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意以800元買下,丙未表態。丁知道后,同意以1000元買下甲的份額。丙見丁想買,隨即向甲表示愿意以1000元買下甲的份額,甲應將其份額轉讓給丙。( )

強訓練習答案:

一、 單選題

1、【答案】B 2、【答案】D 3、【答案】A

4、【答案】A【解析】本考點為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被聘人員職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被聘人員超出投資人對其職權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但由于受托人或被聘人員違反與投資人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5、【答案】C【解析】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①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②有合法的企業名稱;③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④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⑤有必要的從業人員,所以C選項正確。?

6、【答案】A【解析】對合伙損益分配原則,《合伙企業法》作了原則規定:合伙損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損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7、【答案】B

8、【答案】C【解析】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C選項正確。?

9、【答案】B【解析】合伙企業個人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所以B選項正確

10、【答案】D 【解析】本考點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清算。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有持續清償責任。即: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如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清求的,該責任消滅。

11、【答案】D【解析】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投資人對聘用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

12、【答案】B【解析】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當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利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本案中A、C、D都不符合法律規定,只有B是正確答案。

13、【答案】A【解析】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合伙繼承人不愿成為該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因此在本案中,A為正確選項。

14、【答案】D

15、【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的有關規定。(1)合伙人以勞務形式出資,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2)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3)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而對其退伙后合伙什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4)合伙人之間約定的合伙企業虧損的分擔比例對合伙人具有約束力,對債權人是沒有約束力的。

二、多選題

1、【答案】ABC

2、【答案】ACD【解析】B選項為合伙企業可以選擇的出資方式。

3、【答案】ABC【解析】本考點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清算。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有持續清償責任。即: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如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清求的,該責任消滅。

4、【答案】ABCD【解析】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投資人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是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可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應作為第一清償順序,故本題應選ABCD。

5、【答案】BCD【解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其行為無效,或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它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答案】ABC【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全體合伙人、企業債務發生后辦理入伙的合伙人、以及企業債務發生后辦理退伙的合伙人,均應當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企業聘用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承擔連帶責任。

7、【答案】ABD【解析】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對合伙人的限定條件包括:(1)各合伙人均應依法承擔無限責任,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2)各合伙人均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3)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法官、檢察官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8、【答案】BCD【解析】本考點為合伙企業的財產性質及轉讓。合伙企業建立的基礎是信任關系,企業財產的性質是共同共有,不可分割,合伙人之間轉讓其財產份額,不破壞信任關系,通知其它合伙人即可,而其它形式的轉讓、出質則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9、【答案】ACD【解析】合伙企業設立時的合伙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繼承合伙人的權利。

10、【答案】ABCD【解析】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包括:(1)合伙企業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下列事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①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②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③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④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他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2)其他事項:①合伙人以勞務出資;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③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④新合伙人入伙;⑤合伙人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或者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1、【答案】AC【解析】合伙損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合伙利潤和合伙虧損。對合伙損益分配原則,《合伙企業法》作了原則規定,主要內容為:①合伙損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這是合伙損益分配的一般原則。②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損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③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責任。這是合伙損益分配的公平原則。

12、【答案】ABC

13、【答案】A、C、D。【解析】《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設立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本例中A、C、D項都符合法律規定,因此為正確答案。

14、【答案】B、C、D 15、【答案】A、B

三、判斷題

1、【答案】×【解析】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由于法律規定在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時,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只有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出資的,才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答案】×【解析】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③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④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⑤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⑥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⑦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⑧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⑨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⑩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3、【答案】×

4、【答案】√【解析】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的某合伙人對第三人負有債務的,其債權人(1)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對合伙企業的債務;(2)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3)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4)債權人也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5、【答案】×【解析】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6、【答案】√【解析】本題考點為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之間的債務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7、【答案】×【解析】本考點為合伙人的債務清(版權說明:本資料由深圳朱榮振老師編寫,歡迎使用))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本題結論錯誤。

8、【答案】√【解析】合伙企業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合伙人應當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合伙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法人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9、【答案】×【解析】個人獨資企業受聘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個人獨資企業進行交易,如經投資人同意,法律允許的;如未經投資人同意,法律才不允許。

10、【答案】√【解析】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行受讓的權利。

四、案例分析說明題及答案解析

1、甲、乙、丙、丁擬設立一合伙企業,其書面合伙協議中有以下內容:(1)甲以勞務出資;乙、丙以現金出資;丁以房產使用權出資。(2)合伙企業的事務由甲全權負責,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也不承擔企業虧損的民事責任。

要求:簡述上述合伙協議的違法之處并說明理由。??

2、2003年1月,甲出資5萬元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甲聘請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0000元以上的合同,須經甲同意。2月,乙未經甲同意,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入價值20000元的貨物。但丙不知道甲乙之間的約定。2004年7月,A企業發生虧損,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債務,甲決定解散該企業,并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人民法院指定戍作為清算人對A企業進行清算。經查,A企業和甲的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如下:

(1) A企業欠繳稅款2000元,欠乙工資5000元,欠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欠丁100000元;

(2) A企業的銀行存款10000元,實物折價80000元;

(3) 甲在B合伙企業出資60000元,占50%的出資額,B合伙企業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潤;

(4) 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0000元。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回答下列問題:

(1) 乙于2月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0000元貨物的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 試述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

(3) A企業如何償還欠丁的債務?

(4) A企業解散后,投資人甲和清算人還應履行什么責任?

3、公民甲投資設立了個人獨資企業,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甲可以采取哪些方式進行企業的事務管理?如果該企業被依法解散,其財產清償順序是什么?

4、甲、乙、丙為某合伙企業合伙人,甲因個人原因急需一筆現金,于是在未通知乙、丙的情況下,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向某公司出質獲取了現金。甲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5、甲、乙、丙、丁四人協議設立合伙企業,并簽訂了合伙協議。合伙協議約定:甲、乙、丙每人以現金10萬元或相當于10萬元價值的實物出資,丁以勞務作價10萬元出資;甲、丁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但甲、丁簽訂買賣合同時應經其他合伙同意。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利潤分配及風險分擔比例。

合伙企業成立后,甲擅自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與天山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由于合伙企業未依合同約定交貨,天山公司向合伙企業提出賠償要求,同時得知該合同的簽訂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業以合同不成立為由拒絕了天山公司的賠償要求。

丙在與張某交往過程中發生了債務,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并于勝訴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丙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人民法院在執行時,甲、乙、丁均表示放棄優先受讓權,于是法院便將丙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執行給了張某,丙提出退出合伙企業。在此之前由于甲、丁經營管理不善,已給合伙企業造成巨額債務。之后,由于債權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合伙企業財產只有30萬元,而債務達到60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丙、丁的出資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什么?

(2)合伙企業是否可以拒絕天山公司的賠償要求?為什么?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后,丙是否應退伙?張某是否為新的合伙人?為什么?

(1) 合伙企業應如何清償其債務?

(2) 丙是否還應承擔合伙企業以前的債務?為什么?

(3) 張某是否應承擔合伙企業以前的債務?

四、案例分析說明題答案

1、【答案】?

(1)協議中丁以房產使用權出資違反了法律規定。因為合伙企業在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丁以房產使用權出資,其房產產權不屬于合伙企業,不符合出資條件。

(2)協議中關于乙、丙、丁不過問企業事務、也不承擔企業虧損的民事責任的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合伙企業可以委托1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檢查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3)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協議不得約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2、【解析】

(1)乙于2月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0000元貨物的行為有效。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的職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盡管乙向丙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權限,但丙作為善意第三人,因為該行為有效。

(2)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為:

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②稅款;

③其他債務;

(3)①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90000元清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償所欠丁的債務;②A企業剩余財產全部用于清償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的個人財產清償。即用甲的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20000元財產清償,不足部分,可用甲從B合伙企業分得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4)A企業解散后,投資人甲對其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投資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在企業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告,并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終止。個人獨資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3、【解析】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甲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和事務管理。

如果該企業被依法解散,其清償順序為:

1)、所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的稅款

2)、其他債務

4、【解析】甲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由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甲未通知乙、丙,即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其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5、【解析】

(1)甲、乙、丙、丁的出資方式符合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因為《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合伙企業不得拒絕天山公司的賠償要求。因為《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業對甲和丁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有一定內部限制,即簽訂買賣合同應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在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天山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天山公司屬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該買賣合同有效,合伙企業不得以內部限制為由拒絕天山公司的賠償要求。

(3)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了丙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外后,丙當然退伙。

張某屬于該合伙企業的新合伙人。因為《合伙企業法》規定,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個別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其他合伙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由債權人因取得該財產份額而成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本案中,合伙企業的其他合伙人放棄了優先受讓權,故張某成為該合伙企業的新合伙人。

(4)合伙企業對于其債務應先以其他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其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案中該合伙企業的財產只有30萬,而債務達60萬,故其不足清償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各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內各合伙人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分擔合伙債務,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本案中合伙人沒有約定風險分擔比例,所以應平均分擔。

(5)丙應承擔合伙企業以前的債務。因為《合伙企業法》規定,退伙人對退伙前的債務負連帶責任,丙雖然退伙,但由于該債務發生在其退伙前,所以丙仍應與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張某應承擔合伙企業以前的債務。因為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入伙人對其入伙前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張某作為該合伙企業的新合伙人應對其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前言(本章基本上沒有太大變化,個別內容有所增加)

本章是經濟法考試中的重點章節,內容復雜,出題點多,易與其它章節聯動,易出現綜合題,歷年考試中各種題型均會涉及,所占分數比重較大,考生應重點把握: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股票和債券的發行和轉讓;財務與會計的章節還容易跟會計法的內容相結合。本章近4年平均分值約為10%。

本章新增加內容:建議新增加內容作為重點掌握的范圍。

1. 公司的種類P84; 2. 分公司的論述;P88

3. 對發行股份總額超過4億元的,社會公眾的發行部分的比例最低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5%。P109

本章重點掌握的問題:(首先包括以上新增加的部分)

1. 兩種公司形式的設立條件; 2. 各組織機構的職權;

3. 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要求對比); 4. 股份轉讓的法律限制;

5. 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和發行條件; 6. 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的提取。

二、講義精華篇

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

1、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50人),注意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2)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注意各個行業的具體規定;特別重點掌握p87頁2-5段內容。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同意后,所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2、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具體要求

(1)股東出資方式不限于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2)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且依法辦理產權的“轉移手續”;

(3)股東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3、 股東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

(1) 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2) 股東不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轉讓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內部轉讓不需要事先的同意,但是需要事后的通知。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如果不購買,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二、 P88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管理的一個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財產,資產屬于總公司,應當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具有法人資格。

三、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

1、 股東會以及董事會的職權

  本規定項目較多,而且在對考生的要求比較高。但是切忌死記硬背,掌握股東會的職權時注意理解:作為股東最基本的權益為資產受益權,重大事項的決策權,管理者的選擇權;以及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重大事項的決策機關。以次為出發點對12項職權進行歸類記憶。

另外,根據歷年出卷習慣,關于股東會的職權往往結合董事會職權考核考生掌握程度,注意題目中股東會表決的事項中是否有屬于應該由董事會行使的職權,同樣注意董事會表決的事項中是否有應該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即是否存在越權的行為。其中幾個要點為: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屬于董事會的職權;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和更換。因此,對于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會只能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

所有的監事會均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和更換,因此,所有的股東會(股東大會)只能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而非全部監事。

(4)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三個職務由董事會任免,其他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免。

2、 董事會組成

(1)董事會成員為3至13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2)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 監事會組成

(1)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

(2) 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小的,可以設1至2名監事;

(3) 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4)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國家公務員也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4、 監事會的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四、有限責任公司議事規則

1、臨時股東會議召開條件

(1) 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 1/3以上的董事;

(3) 監事。(注意按照法律規定,監事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沒有1/3比例的要求或限制)

2、股東會特別決議

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通過以下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意特別決議事項中不包括對發行公司債券的表決,也就是只是一般表決)

(1)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2) 合并、分立、解散;

(3) 變更公司形式; (4) 修改公司章程。

五、董事、監事、經理的職責規定?(注意客觀題中出現考點,內容在P94。以下為部分要點)

1、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2、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3、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1、 創立大會

(1) 募集設立方式成立股份公司的特定程序,即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沒有該設立程序。

(2) 股款繳足并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出具證明后,發起人應在30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

(3) 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認股人出席,否則不得召開。

(4) 創立大會的職權(具體請看教材)。

(5) 創立大會通過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6)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發起人、認股人不得抽回股本。(注意一般來說公司成立的情況下股東不得抽回出資,但是上述表明在公司不能成立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本金,而且按照交款時間計算利息,利息由發起人承擔。)

2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職權

股東大會的職權與股東會基本相同,唯一的區別在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股東會的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股份,無須股東大會的批準。

3、關于注冊資本問題:

1)、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

2)、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的要求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要求基本一致;

3)、但是不同的地方是:屬于“高新技術”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以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受20%的限制。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議事規則

1、 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

(1) 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前通知各股東。

(2) 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注意跟有限責任公司對比)

我國《公司法》規定,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

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3)“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45天前作出公告。

(5) 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注意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表決事項對比)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6)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

2、 董事會的會議制度

(1) 召集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2)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只能委托其他董事而不能委托他人)代為出席,但書面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3) 董事會會議必須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4) 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考生注意是全體董事,而不是出席會議的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5)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八、股份的發行、上市、轉讓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要求考生必須掌握)

(一)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注意是指募集設立方式成立股份公司)

1. 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

2. 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

3. 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最低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5%;

4. 其他點請看教材的規定P108。

(二)原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除應符合上述設立發行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 發行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

2. 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在凈資產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3. 近3年連續盈利。

(三)新股發行的條件

1. 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1年以上。

2. 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如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該條款限制。

3. 公司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4. 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2、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

(1)股票經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3、股份的轉讓?

(1)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

(2)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3)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4、其他小知識點

(1) 記名股:注意向那些人發行股份為記名股(P107);

(1) 我國不允許發行無面額股票;

(1) 股份發行要求“同股同價:---注意是同次發行的股份;

(1) 不得折價發行股票;

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1、 上市公司應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說明書、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注意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2、 比較股票暫停上市與終止上市的情形。

十、債券的發行

1、 發行主體資格

有權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2、 發行條件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6000萬元人民幣;

(2) “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

 

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