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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關于2004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
廣東省關于2004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財會〔2003〕57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人事局,省直和駐粵各有關單位: 根據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2004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的通知》 (會考〔2003〕8號)的部署和安排, 現將我省2004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報名條件 考試報名條件嚴格按照省財政廳、省人事廳 《轉發財政部 人事部修訂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會〔2000〕48號)執行。各地考試管理機構在組織考試報名工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的報名條件, 認真做好報名資格的審查工作。在報名資格審查中,必須審查報考人員登記表和學歷證書、資格證書的原件。報名資格所要求的從事會計工作的年限,計算到2003年12月底止。 二、考試級別和考試科目 1、初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經濟法基礎和初級會計實務。 2、中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財務管理、經濟法、中級會計實務(一)和中級會計實務(二)。 三、考試大綱和考試用書 2004年度考試繼續使用2003年度考試大綱、考試用書。 四、考試時間 2004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間為2004年5月29、30日。具體安排如下:考試時間 初級資格 中級資格 5月29日 9:00-11:30 經濟法基礎 9:00-11:30 財務管理 14:00-17:00 初級會計實務 14:00-16:30 經濟法 5月30日 9:00-11:30 中級會計實務(一) 14:00-16:30 中級會計實務(二) 五、報名時間及辦法 各市考試管理機構,應于2003年11月15日前,公布本地區2004年度考試級別、考試科目、報名日期、報名地點及報名方法等考試相關事項, 同時注明2004年度考試繼續使用2003年度考試大綱、考試用書。 2004 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時間由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安排, 但務必于2003年12月10日前將報名人數及考試用書征訂數上報省會計考辦。 各市報名工作按屬地原則進行,考生到當地會計資格考試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名點報名;省直單位、駐穗有關單位及駐穗部隊的報名工作由省人事廳另行發文通知。 報考人員須填寫 《2004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審核發證登記表》(附件3) 一份,同時附上本人身份證、會計從業資格證、畢業證和資格證的原件、復印件各一份,本人近期小一寸黑白光面免冠正面同底相片三張(含貼報名表的相片)。 跨省報名的考生仍按原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 各地在完成考試報名工作后,必須及時整理和檢查報名信息,發現考生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有誤時,應及時進行更正,并將考生報名信息錯誤情況及跨省區報考中級資格人員轉來的證明和軟盤一起報省會計考辦。 六、報考收費 依據廣東省物價局《關于調整職稱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粵價函〔2001〕237號)精神,2004年度會計資格考試,考務費按每科50元收取,不得收取考試報名費。各市收取的考務費,必須于2003年12月20日前按45%的比例上繳省會計考辦,匯繳考務費的辦法仍按省財政廳印發的 《 關于上繳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財會〔1999〕52號)執行。各市收取的考務費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各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認真做好2004年度考試報名等各項考務管理工作。在考試報名等考務工作中如發現問題,要嚴格按照全國會計考辦和省會計考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如遇特殊問題,應及時報告,不能自作主張,各行其是。各市必須對各級考務人員和監考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組織他們認真學習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提高對會計資格考試工作重要性和嚴肅性的認識,切實增強責任感,抓好考風考紀,確保2004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附件1: 2004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考務工作日程安排 一、2003年11月15日前,各市公布本地區2004年度考試級別、考試科目、報名日期、報名地點及報名方法等相關事項,同時注明2004年度考試繼續使用2003年度考試大綱、考試用書。 二、2003年12月10日前,各市報送報考人數及考試用書征訂數。 三、2003年12月20日前,各市上繳省考務費。 四、2004年3月5日前,各市將考場設置及試卷預訂表(見附件5)報省會計考辦。 五、2004年4月20日前,各地向應考人員發放準考證并將考場設置情況及考生報名信息庫軟盤報省會計考辦。 六、2004年5月27日前,各地應完成對監考人員、考務工作人員的培訓等各項考前準備工作。 七、2004年5月29、30日舉行考試。 八、2004年6月1日前,各地報送試卷及考試總結(含各級別的報名數、實考數、到考率等)。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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