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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證認定違規處理
江西省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證認定違規處理
(一)違反《教師資格條例》,跨屬地認定教師資格的,違規認定的教師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二規定,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紀檢、司法部門處理。
(二)對申請教師資格人員材料審查工作瀆職的工作人員,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提交假學歷證書的申請者,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取消認定資格,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四)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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