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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補辦
出生醫學證明補辦出生醫學證明補辦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辦法如下:
(一)未報戶口前遺失的《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二)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
具體的補發程序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按《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補充規定,《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婦幼保健機構)申請補發,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補辦辦法:
根據北京市衛生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規范
第三十一條《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
公民遺失《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填寫"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申請表,確認情況屬實予以補發。補發新證后找回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回補發機構。申請補發者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丟失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當事人所在單位的屬實證明。
(二)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填寫內容的證明。(掛產科號取病歷)
(三)準備父母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和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B5紙)。
第三十二條未辦理戶口登記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申領人必須出具戶口登記部門出具的新生兒未辦理戶口登記證明,方可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副頁。
巳經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文。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每周三上午8點30分-10點掛號取病歷,來產科填補辦申請審核表。接生者簽字、產科主任簽字、醫務處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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