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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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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房的價格相對同期市場價格來說是適中的,適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負擔能力。適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標準上不能削減和降低,要達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許多國家一樣,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種出租為主的住宅政策稱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是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它是根據國家經濟
經濟適用房
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是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征收、出售價格按保微利的原則確定的,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市場價格而言,是適中的,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筑標準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標準。它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這類住宅因減免了工程報建中的部分費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稱為經濟適用房。隨著時代的發展,經濟適用房的適用性也會發生質的變化,即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斷的提高住房質量。因而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在數量上必須滿足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在質量上要通過精心規劃、精心設計和精心施工,使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達到;標準不高水平高,面積適中功能全,造價不高質量高,占地不多環境美。
經濟適用房在別的國家和地區一般被稱為公共房屋,中國香港稱為居者有其屋(簡稱居屋),中國澳門稱為經濟房屋,中國臺灣稱為國民住宅(即國宅),新加坡稱為組屋。
1994年由建設部、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指出,經濟適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并按國家、住宅建設標準(不含別墅、高級公寓、外銷住宅)建設的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物業的管理費。即將出臺的國家房改方案基本上沿用了“經濟適用房”這個概念。經濟適用房以微利價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價由7項因素(征地拆遷費、勘察設計費、配套費、建安費、管理費、貸款利息、5%以內的利潤)構成,約占住宅總量的 70%。出售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售價有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以上幾項因素綜合確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價銷售。
200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發布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對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政策、開發建設、價格確定、交易管理、集資和合作建房、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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