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證明范文
計劃生育證明范文前幾年有相關的范本,但現在已經沒有相關的格式了。一般是
證 明
某某省某某派出所(看開到哪個單位)
某某的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出生年月日,在本轄區內無結婚,收,抱,領....
某某居委員會
一般是先蓋居委會的章,然后街道辦事處在簽上屬實,加蓋街道的章
茲有我單位***同志,女,****年**月**日出生,*族,**(農業或非農)戶口,家住****,于****年**月**日結婚,屬初婚,****年**月**日生育第一個小孩,性別*,現有一個子女,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
****年**月**日
茲有 (性別: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屬于(未婚、初婚、再婚、離婚、喪偶)。
配偶姓名: (性別: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子女姓名:① (性別: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出生證號: ,準生證號: ;
② (性別: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出生證號: ,準生證號: 。
特此證明。
負責人簽字: 單位名稱:
(蓋章)
年 月 日
單位詳細地址: 聯系電話:
計劃生育證明辦理:
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定》
第二條 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外出前須辦理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一)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離開地級以上市的區是否需要辦理《婚育證明》,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
(四)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
第三條 《婚育證明》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辦理。
第四條 申領《婚育證明》,應當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并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已生育子女的,還應當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計劃外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第五條 發證機關在接到申請人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于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即時予以辦理《婚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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