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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
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依法統一制發《出生醫學證明》,對于規范出生人口登記,依法加強母嬰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義。規范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有關內容,為戶口登記機關確認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碼提供了科學、準確的信息。因此,衛生部與公安部先后共同印發了《關于統一規范的通知》(衛婦幼發〔1995〕第10號)和《關于印發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衛基婦發〔2001〕第45號)兩個文件,對《出生醫學證明》的規范填寫、規范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依法統一制發《出生醫學證明》已在全國普及。各地醫療保健機構與戶口登記機關密切配合,使全國的《出生醫學證明》使用率和出生人口登記率逐年提高。但是,近年來個別地區偽造《出生醫學證明》的現象時有發生,干擾了出生人口登記工作的正常進行。為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杜絕假證,經研究,決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啟用具有新防偽標識的《出生醫學證明》(見附件1)。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醫學證明》在原防偽印制技術基礎上采用專用圖案水印紙印制;水印圖形為齒輪,中央環五角星(見附件3)。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醫學證明》內芯增加存根聯;存根聯與副頁間的拆切線由《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規范拆切,存根聯由簽發單位存檔妥善管理。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新生兒父母或其監護人,如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有異議,可以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舉報并申請鑒定。
四、原《出生醫學證明》可延期使用到2003年第二季度末。
請各地衛生、公安行政部門接此通知后,進一步加強管理和配合,嚴格執行文件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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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主要內容包括: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時間、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狀況、體重、身長、母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父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接生機構名稱等。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制,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范圍內啟用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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