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證明
臨時工證明新單位要原單位的離職證明,是防止原單位追究新單位的責任,因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接未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如果你與原單位不存在任何糾紛,可以向新單位寫一份說明(或保證書),說明自己與原單位屬于臨時用工性質,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如果新單位沒有后顧之憂,估計就沒問題了。
靈活就業應該包括什么工種?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招靈活就業人員?(我本身是單位方,要站在單位的角度考慮)
先謝謝大家了
什么工種不重要,在于適合的人。單位在定單大幅度的增加,人員緊缺波動大,供不應求,工作上的需要等情況。工作最好的證明就是,以合同的方式,得到法律上的援助。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據此,現行的勞動政策,已經取消了臨時工的說法,臨時工只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員工。
如果單位不給開具工作證明,是違法的,你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
根據勞動部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經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且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因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能證明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也可以得到勞動法的保護。那么什么材料能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呢?根據勞動保障部制定并下發的《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以下憑證:一是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是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是考勤記錄;五是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另外單位工友的證人證言當然也具有證明力.
勞動關系從用工之日起 臨時工作的口頭約定可視為勞動合同確立 發生勞動糾紛舉證由雇傭方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 (部門)擔任臨時崗位工作。合同期限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 二、乙方工作內容(需填寫)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負責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負責支付乙方工資,每日 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工作崗位安排或調整,遵紀守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二)享受合同規定的工資待遇;
(三)在簽訂本合同時自愿遵守甲方的有關規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經有關機關鑒定,乙方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痊愈的;
4.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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