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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事故證明
無事故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可為辦理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出具三年無重大責任事故證明。
具體辦理方法如下:由本人在當地交通管理部門領勸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表”,交通運管部門審核把關,并簽署意見。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申請要寫明姓名、住址、單位、身份證號、駕駛證檔案號和所駕駛車輛的車號,并提供身份證和駕駛證的復印件。轄區事故處理交-警中隊查詢駕駛人及其所在單位的相關信件后,通過登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統工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信息平臺”,查詢駕駛人是否三年無重大責任事故。
凡駕駛證信息不完備、因發生交通事故受到處罰、沒有繳納罰款、交通違法記分滿12分的駕駛人,一律不予出具三年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材料。
事故發生后,______高度重視,______當即作出批示,要求不惜______搜救______人員,全力搶救傷員,查明事故原因,積極做好善后工作,并注意搜救人員安全。____________當晚趕到事故現場指揮搜救,并決定啟動______預案,接著連夜趕往______看望傷員,隨后馬不停蹄召開______安排部署施救和善后工作,______在發言中強調要認真貫徹執行______的批示,并要求舉一反三吸取______,全______立即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______成立了以______為首的事故應急處置小組,分設現場搶救、醫療救治、善后處理等三個工作小組,并組織公安、消防、武警、應急救援隊及當地群眾等近______人,全力以赴進行______,目前,現場搜救工作仍在緊張有序進行中,廣大_____情緒穩定.........。經過近______的努力______工作取得全面勝利,涌現出一大批______集體和______個人,目前表彰大會正在進行當中...........。
證明
某某系我單位職工,每月收入 元。因于2010年月日發生交通事故,從2010年月日到2010年月日沒有上班,被我單位扣發工資,并影響年度資金約元。特此證明
單位(印章)
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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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證明
茲證明 系我單位職工(身份證號碼: ),在我單位擔任 職務,自 年 月 日起入職我公司,己連續在我單位工作 年。該同志在我單位平均月工資收入為 元,大寫 元整。
上述情況屬實,特此證明。
證明人:(單位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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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
某某系我單位職工,每月收入 元。因于2010年月日發生交通事故,從2010年月日到2010年月日沒有上班,被我單位扣發工資,并影響年度資金約元。特此證明
單位(印章)
2011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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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已經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
第三條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
第二章管轄
第四條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五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第六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軍隊、武警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需要對現役軍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軍隊、武警部隊有關部門。
第三章報警和受理
第八條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九條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常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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