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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證明函
戶籍證明函(1)對公民需要證明其身份狀況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可用《戶口簿》的復印件,經戶籍內勤民-警核準無誤后,加蓋戶籍內勤民-警印章和戶口專用章。
(2)檢察、法院、安全、紀檢等單位以及公安機關的有關部門,因政審、外調、案件審理等確需查詢公民個人信息的,憑單位介紹信、工作證,辦理登記手續后給予查詢,需出具《戶籍證明函》的,派出所應給予出具。
(3)遷出市區、縣(市)外、注銷人員的,由于辦理各類事務需要公安機關出具《戶籍證明函》的,派出所應當出具。
(4)《常住人口登記表》系內冊,不能對外提供。
(5)出國人員要求出具戶籍證明、出生證明。
①公安機關不得直接對國外駐華機構出具戶籍證明,我國公民
向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辦理簽證等有關手續時,可以憑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本人身份。外國駐華使(領)館對我國公民提供的本人身份證件的真實性存有疑問的,應通過外交途徑或我國司法公證部門解決身份認定問題。
②《出生醫學證明》的頒發屬醫療衛生部門的職責范圍,若公民確實需要本人的出生證明,應當向醫療衛生部門反映。
辦事分類:戶政
服務對象:戶籍在本轄區的居民
辦理機構: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法律依據:榕公綜[2009]611號文件
辦理程序:1、對公民需要證明其身份狀況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可用《戶口簿》的復印件,經戶籍內勤民-警核準無誤后,加蓋戶籍內勤民-警印章和戶口專用章。
2、檢察、法院、安全、紀檢等單位以及公安機關的有關部門,因政審、外調、案件審理等確需查詢公民個人信息的,憑單位介紹信、工作證,辦理登記手續后給予查詢,需出具《戶籍證明函》的,派出所應給予出具。
3、遷出市區、縣(市)外、注銷人員的,由于辦理各類事務需要公安機關出具《戶籍證明函》的,派出所應當出具。
申報材料:1、公民需要證明其身份狀況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1)《戶口簿》的復印件。
2、檢察、法院、安全、紀檢等單位以及公安機關的有關部門,因政審、外調、案件審理等確需查詢公民個人信息的:(1)單位介紹信(2)工作證。
收費標準及依據:免費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當場辦理。
聯系電話:
投訴電話:
相關說明:出國人員要求出具戶籍證明、出生證明。
①公安機關不得直接對國外駐華機構出具戶籍證明,我國公民向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辦理簽證等有關手續時,可以憑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本人身份。外國駐華使(領)館對我國公民提供的本人身份證件的真實性存有疑問的,應通過外交途徑或我國司法公證部門解決身份認定問題。
②《出生醫學證明》的頒發屬醫療衛生部門的職責范圍,若公民確實需要本人的出生證明,應當向醫療衛生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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