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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企業名稱變更證明公司變更名稱,應當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 、公司股東會作出的變更公司名稱的決議。
主要內容應明確:決定公司更名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3 、《公司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4 、辦理變更登記的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資格和身份證明。
被委托人應是本公司工作人員或企業登記代理資格的人員(是本公司工作人員的,應提交工作證復印件或其他證明是本企業工作人員的證明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是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企業登記代理人員的,提交資料同“設立登記”)。
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 、原營業執照正副本。
【法律指引】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10-27修訂)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2005.12.18 修訂)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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