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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住所證明

時間:2024-06-21 09:40:25 證明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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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住所證明

  企業住所證明

企業住所證明

  各區縣分局、專業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執法大隊:

  為了遏止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消除安全生產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要求、國家工商總局《關于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號,以下簡稱《住所登記問題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的若干意見》(京政辦發〔2007〕79號)等相關規定,針對無證照經營的突出成因,現就解決無證照經營場所以及其他住所(經營場所,下同)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將住宅樓內的房屋作為住所登記注冊的規定

  為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住所的登記管理,根據國家工商總局《住所登記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注冊時,將住宅樓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除按照國家工商總局《住所登記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住宅樓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制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一)住所使用證明。

  1.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產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2.購買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購房人簽字或購房單位蓋章的購房合同復印件及加蓋房地產開發商公章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

  3.租賃商品房或開發商以所開發的商品房自用作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開發商的房屋預售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4.取得《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以其租賃的公有住房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復印件,并由本人在登記申請表“住所使用證明”頁“產權人簽字”處簽字,但該簽字不具有證明產權歸簽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購買單位房改房作為經營住所的,應提交購房合同及購房發票的復印件。

  (二)《住所登記表》(見附件1)。

  《住所登記表》作為申請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而作出的承諾,其承諾內容應當是:知悉并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遇有拆遷服從配合,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

  企業(公司)設立登記時,《住所登記表》由股東(出資人)簽字蓋章。股東是法人的,由股東蓋章,股東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簽字;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時,《住所登記表》由自然人簽字。

  企業(公司)變更登記時,《住所登記表》由企業(公司)蓋章,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時,《住所登記表》由個體工商戶蓋章或簽字。

  (三)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其《關于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見附件2)應當是由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并包含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使用立項為住宅,但實際建設為辦公用房屋或者寫字樓作為住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包含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二、關于使用臨時住所證明登記注冊的規定

  為有效解決無證照經營問題,對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產權證明而申請從事經營活動的,經區縣政府批準,授權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出具《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參考范本見附件3),申請人可持《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申請登記注冊。

  (一)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的基本要求。

  1.《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應當由區縣政府批準或授權鄉鎮政府、其他部門、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頒發。

  2.《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有效期不超過1年。

  3.《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可暫時作為生產經營的備案材料。但不作為對建筑物合法性的確認、房地產權屬證明和房屋、土地拆遷補償的依據。

  4.《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主要內容。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住所證明的使用期限、編號等。

  (2)臨時住所證明的用途、注意事項及失效事由等。

  (3)由住所的使用人與提供人簽署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的承諾書(參考范本見附件4)。

  《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有效期屆滿,該住所需繼續作為生產經營場所使用的,應在有效期屆滿20日前,按規定辦理《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和有關經營證照續期手續。續期后的經營證照有效期與《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有效期相同。

  (二)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的適用范圍。

  1.城鎮地區未取得規劃、建設等政府部門批準建設的建筑物。

  2.已被區縣政府或有關部門列入拆遷范圍但并未實施拆遷的建筑物。

  3.農村地區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上用途一欄空項,或商住用途位置無法識別且規劃未明確用途的建筑物。

  5.臨時建設的商亭、攤點。但郵政報刊亭、社區便民菜站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十四項、十五項的規定辦理。

  (三)《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登記注冊。

  以屬于臨時住所使用證明適用范圍的建筑物為住所的,可持《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申請登記注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有效期內核發營業執照,并在營業執照上予以注明。

  申請人提交的住所證明文件包括:

  1.《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2.住所使用人與產權人簽署的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的承諾書。

  經營范圍涉及許可事項的,申請人提交行政許可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許可部門在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的材料上明確同意意見的,即予以辦理登記注冊。

  三、關于其他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注冊問題

  申請人將下列房產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下列相應的住所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辦理登記注冊。

  (一)使用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二)使用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政府明確的部門出具產權證明。

  (三)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產權證明。

  (四)使用科技園區(開發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由所在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五)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六)利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利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八)利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九)利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十)利用中央所屬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十一)利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

  (十二)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專用章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十三)使用中、小學校的非教學用房作為住所的,由所在區縣教委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

  (十四)對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按照《關于社區便民菜店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商規字〔2004〕33號)的規定,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

  (十五)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按照《關于加強全市報刊零售亭建設的意見》(京郵聯〔2001〕16號)的規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證明。

  (十六)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七)其他依法出具的有關住所證明。

  選擇住所(經營場所)時應注意:

  1、對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產權證明的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提交經區縣政府批準或授權的鄉、鎮政府、其他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出具的《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以及由生產經營場所的使用人與場所提供人簽署的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的承諾書。

  (1)屬于使用城鎮地區未取得規劃、建設等政府部門批準建設的建筑物;

  (2)已被區縣政府或有關部門列入拆遷范圍但并未實施拆遷的建筑物;

  (3)農村地區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上用途一欄空項或商住用途位置無法識別且規劃未明確用途的建筑物;

  (5)臨時建設的商亭、攤點(不含郵政報刊亭、社區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產權單位蓋章或產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使用下列房產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1)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2)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政府明確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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