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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養老統籌
問:去年我2月份從單位出來后,當時就到監利上班了,后來5月份監利開始也跟我交了監利的社會統籌,但是我在3月份就與靈活就業人員在宜昌交了一年的養老統籌,像這種重復交費,是否有影響?如果我不退費,退休時是否是多交多拿的原則?
提問者:天雨天晴
市人社局回復:您好,歡迎您對“重復繳納社!眴栴}的咨詢!
一、根據國家相關文件精神,對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有明確規定: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按照“先轉后清”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也就是說,您重復繳費的時間段,只能在辦理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后,再退還您重復繳費時間段的個人賬戶部分,重復繳費的年限不能重復計算。
上述答復不知您是否滿意,如還有疑問,請致電宜昌市社會保險基金征收稽查處申報核定科,聯系人:王志超,聯系電話:6770736。
二、按照現行的規定:養老保險是不允許重復繳納的。如果您在兩個地方重復繳費,必須由轉入地為您清算,清退重復繳費的那部分。這樣在您辦理退休時,社保機構根據您的實際繳費基數、實際繳費年限為您計算養老金。
養老金是可以轉移的,詳情請您咨詢宜昌市社會保險基金征收稽查處轉移柜臺,電話:0717-6756030。
您若還有疑問,請咨詢市社會保險管理局企業待遇審核科,電話:6731051。
最后,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工作順利、生活幸福!
[宜昌市養老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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