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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革命讀書筆記
法律與革命是哈佛大學教授哈羅德·J·伯爾曼集40年心血寫成的一部力作,講述西方文明發展出了獨特的“法律的”制度、價值和概念。接下來小編搜集了法律與革命讀書筆記,僅供大家參考。
篇一:法律與革命讀書筆記
哈羅德。j。鮑爾曼認為:教皇革命是歐洲歷史的斷裂,至少從法律發展史的角度分析,1050——1150間的教皇革命成功地使教會作為一個整體從世俗皇帝手中獨立出來,為組織管理教會機構而形成的教會法是歐洲現代法律傳統的起源。而在羅馬法的輝煌隨著帝國的衰落、君士坦丁大帝都城的東遷及基督教成為國教而逐漸并徹底地消逝之后,教會法引領的法律政治理念孕育了現代文明國家的形成。
西方法律的歷史性與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權威的至高性這一概念相聯系。自12世紀起,西方所有國家甚至在專制制度下,法律高于政治這種思想一直被廣泛講述和經常得到承認。淵源悠久的歷史賦予其傲視短暫一時的政權領袖的自然威權。
西方法律傳統在思想和現實、能動性與穩定性、超越性與內在性之間存在緊張關系,這種緊張關系催生了法律的'不斷發展,而又流傳不息。
法律制度的根本改變是一種自相矛盾的事情。法律的基本目的之一是提供穩定性和連續性,同時所有的法律都從它以外的某些東西獲得權威性。如果一種法律制度經歷了急劇的變化,那么關于法律權威淵源的合法性質疑就不可避免地隨之出現。
法律傳統性質中固有的矛盾在于它的目的既要維持秩序,又旨在實現正義。可以認為秩序本身存在一種內在的緊張關系:它需要變革又需要穩定。正義本身也存在一種辯證關系:它包含著個人權利與社會共同體福利之間的緊張關系。實現正義一直被宣稱為法律的救世主理想,所以重建作為實現正義的更基本的法律,為推翻維護既存秩序的法律提供了合理的根據。
任何人不能在沒有對某種東西終級勝利的信仰的情況下生活。信仰人自身具有能夠使世界獲得重生的能力(實現正義的能力)和信仰人為了完成這一最終命運而采取行動的必要性,為自覺地攻擊當時既存秩序和自覺地建立一種新的秩序提供了一個基礎,這樣的信仰基礎是無需也無力以人的智慧加以論證的,是先驗前提。
似乎是人類被共同賦予的秉性和智慧,有所敬畏才能共存共榮。西方國家人們虔誠信仰基督,成為世俗守法的精神根基;兩千多年前的中國古代賢哲也斷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得人心者得天下,是也。然而,究不清何故,中西方卻源此而分道揚鑣,漸行漸遠。西方社會發展出了完備的法律體系與法治理念,對 超然于世俗之上的神的崇拜、基督的信仰為世俗的治理提供了內心服從的支撐,人們認同作為神的子民,全體一致平等,共同服從于神的召喚;中國社會則于世俗人中造神而膜拜,以此人造神靈教化威嚇人心,形成人上人等級,因而衍生出兩千年的人治社會。打倒孔家店、帝制推翻后,不再有替天行道的帝王,也就無所畏懼了,無畏則無法。中國的法律原本不具歷史淵源,沒有厚重歷史承載的東西是淺薄不足敬畏的,以此言之,中國的法治建設任重而道遠,路漫漫其修遠兮。
篇二:法律與革命讀書筆記
哈羅德·伯爾曼 (Harold J。 Berman) 教授,美國當代著名法學家,世界著名的比較法學家、法理學家、法史學家以及社會主義法專家,曾在哈佛大學法學院執教達40年之久,其學術觀點尖銳而深刻,對當今一些主流觀念提出了挑戰。著有《法律與革命》《法律與宗教》等法學專著。《法律與革命》就是較早被翻譯成中文,并且享譽學界的著作。
《法律與革命》一書講述了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在11世紀末、12世紀初教皇革命的沖擊下,在12世紀和13世紀產生了最早的現代法律體系,即羅馬天主教會的“新的”教會法,以及逐漸出現同時共存的諸多世俗法律體系——王室法、封建法、城市法和商法。實際上,教會法在許多方面都為世俗法的發展提供了榜樣,且內容敘述詳盡和論證深刻,是歷史的,宗教的,也是法學的。作者從歷史中發現真理,從實踐中捕捉真相。伯爾曼在書中用老道的語言一項一項的描述著古老的故事。在體系上分為兩大塊,第一部分,名為“教皇革命與教會法”,第二部分名為“世俗法律體系的形成”,兩部分互相映襯,相得益彰。
西方歷史上的教皇革命中,教會通過法律朝著正義與和平的方向為拯救俗人和改造世界而努力。不過,這只是教皇革命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皇帝、國王和領主增強法律權威,創設數以千計自主的和自治的城市;建立大學和發展新的神學和法律科學等等,一言以蔽之,教皇革命具有全面變革的特性,正是這次全面的劇變產生了西方的法律傳統,也即教會法及各種世俗法相繼出現。教會法是近代西方的第一個法律體系,在12世紀被理解為及時向前發展的一種一體化的法律體系,但是日耳曼法仍為其提供了必要的基礎,支持這種似是而非的事實的證據最明顯表現在可以從教會內部各種新的法律發展中找到。與此相類似,日耳曼民俗法也是取代它的世俗法律體系的一種必要基礎。隨著教皇革命而來的是一種新的教會法體系和各種新的世俗法體系,同時,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在11世紀晚期和12世紀的出現與歐洲最早的一批大學的出現密切相關,正是在那里,西歐第一次將法律作為一種獨特的和系統化的知識亦即一門科學來教授,從而使得各種新的法律體系從社會習俗和一般的政治和宗教制度混為一體的各種舊法秩序中脫胎出來。教會法內部高度系統化,采取發展與婚姻、遺囑、財產、協議和不法行為有關的刺激法律體系的形式——基礎是教會對圣禮、遺囑、有俸圣職、誓言和犯罪分辨具有管轄權。世俗法律體系都或多或少局限于某類具體的現世實務:封建法針對封建實務,城市法針對城市事務,王室法針對王室法實務,等等。
一般認為,把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期定位于11世紀末至13世紀末這兩百年中,并且將教皇革命及其所引發的教會與世俗兩方面的一系列重大變革作為西方法律傳統得以產生的基本因素,正是伯爾曼的貢獻所在。作者倡導一種復合的歷史觀,在書中的尾論部分使用“Beyond Marx,beyond weber”為題,指出,“包括馬克思主義在內的19世紀所有意識形態,都不期然而然的致力于貶低、否認和無視近代西方的制度和價值在前新教時代、前人文主義時代、前民族主義時代、前個人主義時代和前資本主義時代的深厚根基;他們全都試圖掩蓋發生于11世紀晚期和12世紀的西方歷史的斷裂”,指出這種過去研究者的缺陷,并用自己的論證加以說明。“至少不能只把西方歷史中的法律完全歸結為產出它的社會物質條件或觀念和價值體系;還必須把它部分地看做社會、政治、智識、道德和宗教發展中的一個獨立因素,是其中的原因之一,而不僅僅是結果之一。”這是與我們過去接受的被極端化了的馬克思主義的經濟歷史觀截然不同的。
“每次革命都標志著整個社會體制中的:一次基本變化,一次迅速的變化,一次劇烈的變化,一次持久的變化。每次革命都在以下方面尋求合法性:一種基本的法律,一個遙遠的過去,一種預示世界最終命運的未來。每次革命都歷經不止一代人的時間才牢固確立。每次革命最終產生了:一種新的法律體系,它體現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他改變了西方的法律傳統,但最終他仍保持在該傳統之內。”“革命這個詞不僅用于指新體制借以產生的最初暴力事件,而且也指體制得以確立所需要的整個時期。”這種對于革命的深刻理解,和對于傳統的同樣深刻的理解,使得他的態度更容易讓人接受。
“西方法律傳統像整個西方文明一樣,在20世紀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危機,但這一點并不是科學上能證明的,而最終是由直覺感知的。”以自己的知識和覺察,深刻的指出了西方法律傳統產生了嚴重的危機,這種危機是空前的。法律傳統的危機不僅僅是法哲學的危機,而且是法律體系本身的危機,在20世紀,法律傳統的歷史土壤正在受到侵蝕,這種傳統本身正在面臨崩潰的威脅。作者認為就目前的危機已經達到了可與過去曾經打擊西方法律傳統的革命危機相提并論的程度而言,并且目前的危機更深,不僅是自18世紀已經發展起來的個人主義的危機,或自17世紀發展起來的自由主義的危機,或自16世紀發展起來的世俗主義的危機;而且也是自11世紀后期一直存在至今的整個法律傳統的危機。
法律與革命,是一本法律人必讀之書,學習此書能讓我們更了解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也就不能明白我們追求法治的意義所在;法律與革命是一本法律人必須長讀之書,因為其中的寶藏不是能夠一次兩次挖掘的,那些閃亮的批判精神值得我們法律研習者學習;法律與革命是一本對過去歷史的重新整合,能讓我們回溯過去的足跡又能找到未來的知道路線。
篇三:法律與革命讀書筆記
2007年11月13日,哈羅德·伯爾曼 (Harold J。 Berman) 教授去世了,享年89歲。世界少了一位法學大師。把法律思想和制度史寫的這樣好的人,國內還沒有出現。很早以前,我就得知了一句必引的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也恰恰是出自此位大師之口。伯爾曼是在全球法學界有很大影響力的資深法學家。他曾在哈佛大學法學院執教達40年之久,其學術觀點尖銳而深刻,對當今一些主流觀念提出了挑戰。著有《法律與革命》《法律與宗教》等法學專著25部,學術論文多達300多篇。《法律與革命》就是較早被翻譯成中文,并且享譽學界的著作。
作者在序言中寫道:這是一部關于“根源”的歷史,也是一部關于“路線”即我們借以達到今天的路徑的歷史。懷疑論者們可能帶著懷舊的情緒閱讀本書,他回憶著使他逐漸異化的過程。相信論者們可能希冀從中發現某些對于未來的知道路線。我是一個折中派。我從此書中,看到的你個老者,用智慧的雙手,擦去歷史的塵埃,將一個個古老的故事和難解的謎題娓娓的道來。
這是一本敘述和論證同樣深刻的巨著,是歷史的,宗教的,也是法學的。作者從歷史中發現真理,從實踐中捕捉真相。伯爾曼在書中,用老道的語言,一項的描述著古老的故事。本書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名為“教皇革命與教會法”,第二部分名為“世俗法律體系的形成”,兩部分互相映襯,相得益彰。上半部的部落法,基督教,王權,苦行贖罪法,民俗法,教會法,這些因素從其筆端緩緩流出,如同一條河流,給你一種歷史蔓延過來的真實感覺。下半部的封建法,莊園法,商法,城市法,王室法,都相互獨立又相互糾纏著走近你的眼前,讓你知道這些法律傳統的前世今生。
一般認為,把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期定位于11世紀末至13世紀末這兩百年中,并且將教皇革命及其所引發的教會與世俗兩方面的一系列重大變革作為西方法律傳統得以產生的基本因素,師伯爾曼的貢獻所在。這并不是說伯爾曼的揭示就是真理所在,因為對于歷史的理解,自來就有無數的視角和方法。但縱觀全書,作者廣博的知識儲備,開闊的想象力,客觀的立場,都使得本書有著渾厚的力量,使得其結論堅不可摧。
作者力圖打破法律概念主義對法律視野的束縛,始終對狹隘的法律視野,包括“排他的政治的和分析道法學”和“孤傲的哲理的和道德的法學”以及“唯我獨尊的歷史的和社會—經濟的法學”(第3頁 )都持著一種批判精神。這讓我們這些涉世未深的學子大開眼界,大開心界。作者倡導一種復合的歷史觀。這與我們過去接受的被極端化了的馬克思主義的經濟歷史觀有所不同。他指出,“包括馬克思主義在內的19世紀所有意識形態,都不期然而然的致力于貶低、否認和無視近代西方的制度和價值在前新教時代、前人文主義時代、前民族主義時代、前個人主義時代和前資本主義時代的深厚根基;他們全都試圖掩蓋發生于11世紀晚期和12世紀的西方歷史的斷裂。”(第40頁)。他指出這種過去研究者的缺陷,并用自己的論證加以說明,這種歷史負責主義的精神尤其值得我們學習。
“每次革命都標志著整個社會體制中的:一次基本變化,一次迅速的變化,一次劇烈的變化,一次持久的變化。每次革命都在以下方面尋求合法性:一種基本的法律,一個遙遠的過去,一種預示世界最終命運的未來。每次革命都歷經不止一代人的時間才牢固確立。每次革命最終產生了:一種新的法律體系,它體現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他改變了西方的法律傳統,但最終他仍保持在該傳統之內。”(第19頁)作者這種對于革命的深刻理解,和對于傳統的同樣深刻的理解,使得他的態度更容易讓人接受。這恰好折射了我們民族在對待歷史問題上的種種極端的錯誤做法。他以自己的知識和覺察,像一個預言家一樣,深刻的指出了他的結論:西方法律傳統產生了嚴重的危機,這種危機是空前的。作者認為這并非危言聳聽,而是實實在在存在著的現實。這從西方法律傳統的十個特征只有四個還能成立這點上可以看出。法律的相對自治,法律職業化,法律培訓中心的興旺,超法律的因素仍然可以評估和解釋法律規則和制度,以上是四個仍然成立的傳統。但是下面六個已經受到嚴重的削弱,法律作為一個整體,法律向前發展的趨勢,法律內在有機的邏輯性,法律超越政治性,法律之上的根源,法律的.超越革命性。由此,作者認為:法律傳統的危機不僅僅是法哲學的危機,而且是法律體系本身的危機,在20世紀,法律傳統的歷史土壤正在受到侵蝕,這種傳統本身正在面臨崩潰的威脅。
伯爾曼還有一部名作《法律與宗教》的著作,“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僵死的教條,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的名言就是出自此書。如此宏大的視野,如此悲天憫人的情懷,是在是讓人震驚。這不禁讓我聯想到黃仁宇的大著《資本主義與二十一世紀》,作者以其“大歷史”的宏觀視野,涉足歐美等國的近代歷史,講解世界現代化發展的歷史路徑。書中側重分析資本主義的技術性格,將資本主義綜合為一種組織和一種運動,揭示了資本主義興起的原因。正是也讓我聯想到了馬克斯·韋伯的著作《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此書著述了資本主義的起源和本質,以及宗教信仰與日常經濟行為的關系問題。近代資本主義的發展正以這種精神作支撐 ,它是歐洲理性主義長期發展的產物。作者得出了近代資本主義的產生與新教倫理有著一種內在的親和關系的結論。雖然這些書針對的不同的重點,但殊途同歸,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結論。
“網友語焉不詳者”在觀天茶社中發表讀書筆記說道:為什么要讀此書:我國教材的缺陷——本質主義的觀點:法成為經濟的國家的簡單產物,及外部壓力的“回應”,某種至高意志的工具;一般歷史與法律史的“粘貼”,而不是從法的“總體精神”和“宏觀樣式”上歷史地邏輯地把握法自身的有規律的發展;法自身的歷史消失了:實體性、主體性、連續性無從得見;制度史與思想史的分裂;不是把法律傳統理解為活的現實力量,這在中國法律史上尤其突出。我認為這位網友說的十分鐘肯。我們的教學和學習中就是缺少伯爾曼這樣的一種靈活性的高度,過于機械的守衛著某種政治正確的理念,長時間不能有效的思考,為什么就不能換個角度呢?“法律守望者”也在西政青年公社中發表讀后:伯爾曼濃墨重彩的把宗教改革作為西方法律傳統形成的內在動力。事隔11年后,2004年它的姐妹篇《法律與革命Ⅱ:新教改革對西方法律傳統的影響》也由哈佛出版社出版(現無中文譯本)。伯爾曼選擇宗教改革來對西方法律傳統的起源進行闡釋,這一觀點與新馬克思主義的經濟決定論迥然不同(參見《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一書)。他認為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始于格里高利七世的教會革命,這一事件成為西方法律傳統形成的原動力,伴隨這一革命出現了教會法、商人法、法律職業集團。而《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則認為商人對整個西方法律傳統起到至關重要之作用,兩本書所采用史料幾乎相同,但觀點確截然對立。這種多視角的寫作,對認識西方法律傳統有裨益而無害。作者筆下的西方法律傳統是怎樣形成的吶?為什么作者要去追尋傳統的起源吶?作者在開篇就直訴了自己的觀點,“我不得不從遙遠的歷史的視角,從頭考察西方的法律與法制、秩序和正義的傳統,以便找到擺脫目前困境的出路。”這就是作者寫這本書的動力,試圖在歷史中找到打開西方法律目前困境之門的鑰匙。中國的法律傳統真的如20世紀之初那樣在全面消亡嗎?直覺告訴我,在實體法上,中國的法律傳統已被清除干凈,但其在民間法上依然存在。它在頑強生長著,就如大火燃盡之草原,春風吹后必將綻出勃勃生機。借用書中的一句話:“過去已經向我顯示如何建設未來。”我們現在應該做的只是從歷史中尋找答案。歷史不是概念,歷史就在眼前。我們缺少恰當的方法,缺少恰當的耐心。讀了本書,我也有了一種沖動,去尋求中國古代思想的脈絡,去找回失落的寶貴的傳統,但是限于知識的有限,這個巨大的任務只有等慢慢的去體會和完成了。
在導論中,伯爾曼描述了這樣一種法學研究的傾向:走向一種法的社會理論。著讓人想到了紛紛擾擾的各種法學流派。他們個樹一幟,著書立說。但是恰如生活的常理一樣,任何一個深刻的描述都逃不過片面和狹隘。伯爾曼試圖用自己綜合的知識,打破過去的隔閡和成見,希望用自己的理解去構建一個全新的境界。這與被稱作綜合主義法學的博登海默不謀而合。博登海默在《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一書中認為,歷史上各派法理學都僅僅代表部分和有限的真理,人們對法律的目的及其使用的手段問題都沒有達成實質性一致的意見。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是否會對法律的最終真理表示失望并放棄對指引司法的概念和原則的探索?在錯綜復雜的法理學史中是否還有任何理性的線索可循?因為我們承認;真理是人們在任何特定時間的經驗的總和。法律仿佛是一座有許多廳、室、角落的大廈,用一盞燈很難同時照到每個室和角落。由于技術和經驗的限制,其困難就更大。所以我們說,歷史上的法理學僅僅是局部的真理,即使其中的大部分是法理學大廈的有價值的基石。既然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不能以任何單一的絕對因素或原因來解釋法律制度,那么就有必要利用以往的各種貢獻來構造一種統一法學。社會、經濟、心理學、歷史和文化因素以及許多價值判斷都影響或者制約著法律的制定和執行。我們承認某些社會力量或正義理想可能在特定時期對法律制度有特別強大的影響,但是,無論用惟一的社會因素(如權力、民族遺產、經濟、心理學或種族),或者用惟一的法律思想(如自由、平等,安全或公共福利)來一般分析和解釋法律都是不可能的。
讀此書,我們隨時都要準備接受驚喜。我們隨時都會被作者的論證所折服。對于封建主義這個詞語,伯爾曼有深刻的論述。他指出,封建主義不可能在1789年的兩百年前就已經結束了,如果真是那樣的話,法國大革命將是一場空鬧一場,甚至更為嚴重的是,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將成為錯誤的東西。封建主義的概念,像是中世紀的概念同樣程度的承載著隱藏在背后的意識形態的假定。形容詞“封建的”來給具體名詞封地(feod),從11世紀開始,這個詞具有政治的經濟的和法律的含義;而指全部社會經濟制度的抽象名詞“封建主義”一詞則是在18世紀才發明的。(第40頁)這種論述對于我們肅清以往社會科學中封建濫用、錯用的慣性有所緩解。封建主義近代以來被我們錯誤援引和借用,乃至于完全和西方用作了不同的語境上來了。 已經有諸多學者指出,我國的封建時代,早在秦朝以前就結束了,這點上不同于西方一直到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才與王權的力量一起將封建主義逐出歷史的舞臺。秦漢以來中國總體上一直保持了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色彩,從來不存在西方歷史上所謂的封建制度。明晰了這一點,也才有可能打通古今的脈絡,才能不被意識形態的僵化思想左右,做出更多的謬論。
第一個近代的西方法律體系是天主教的教會法,這種法律體系在特征上,與當代社會理論家們所說的自由主義的資本主義社會中世俗的、理性唯物主義的和個人主義的法律體系具有許多共同之處。基督教育世俗司法管轄權的二元性是西方文化的一個顯著的(如果不是獨有的)特征。(第42頁)之前我只籠統的知道西方社會的二元特征,在這里,作者如此具體的論述,如此鞭辟入里的描摹,使得這一形象在我腦海里生動起來。這與古代中國是不同的,我們過去,雖然是以道德治國,但從來沒有形成一個實體性的道德法律體系,而恰恰是把道德和禮(如果說兩元性在周朝以前還存在的話,因為有“出禮則入刑”的說法,但那也只是兩個世俗的區分)融合到現實法律體系中去的。到了唐朝,唐律的精神是“一準乎禮”,法律和道德幾乎完全融合了。
對于西方法律傳統在大學中的起源一章,我記憶猶新。大學這個神圣的殿堂,這個儲存知識,生產知識的寶庫,居然如此早的在西方產生。那時候大學的繁忙景象,就已經能夠讓今天的人驚訝。大學中最早的兩個專業,一個是神學,一個是法學。這不正好昭示了西方的傳統所在,不正好揭示了西方兩元的法律體系的一個傳統的由來。我國雖有太學,但從來不會有這樣的氛圍。幾萬人,來自不同的國家,在這里共同研習羅馬法,學成之后,紛紛歸國然后用自己的智慧貢獻于國家的法治建設。作者借愛德蒙。伯克的話揭示出,“歐洲各國的法律取自同樣的源泉”,雖然后來走了不同的道路,但是仍然“存在大量可與我們自己的法律相比較大中世紀法”(梅特蘭語)。
法律與革命,是一本法律人必讀之書,因為不讀此就不知西方法治傳統的由來,也就不能明白我們追求法治的意義所在。法律與革命是一本法律人必須長讀之書,因為其中的寶藏不是能夠一次兩次挖完的,那些閃閃發亮的金石之論值得永久收藏。
[法律與革命讀書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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