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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司法考試商法歷年真題解析—多項選擇題(9)
《公司法》第92條規定,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因此,D項錯誤。
74.甲乙丙三人擬共同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 )
A.該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B.經合伙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貨幣、實物、勞務、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作價出資
C.經合伙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執行部分合伙事務
D.如有限合伙人轉為普通合伙人,則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企業的相關規定。
《合伙企業法》第61條第2款規定,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因此,A項正確。
《合伙企業法》第64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因此,B項錯誤。
《合伙企業法》第68條第1款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因此,C項錯誤。
《合伙企業法》第83條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D項錯誤。
75.魯南水泊公司欲與某國梁山公司在陽谷市設立一家中外合資企業,雙方初步擬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項,其中哪些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
A.合資企業不設股東會,由董事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
B.合資企業合同文本采用英文
C.合資企業注冊資本在企業成立時全部繳清
D.合資企業合同約定由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仲裁解決糾紛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0條規定,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因此,A項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合營企業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營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三)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股權轉讓的規定;
(四)合營各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五)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聘用辦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七)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
(八)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九)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十)合營企業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違反合同的責任;
(十二)解決合營各方之間爭議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條件。
合營企業合同的附件,與合營企業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1條第(十三)項規定,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可以由合同來約定。即本案中合資合同中約定采用英文文本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8條規定,合營各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額。逾期未繳或者未繳清的,應當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者賠償損失。據此可知,合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繳納期限是通過合資合同來約定的。因此,C項中關于合資企業注冊資本在企業成立時全部繳清的約定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合營各方發生糾紛,董事會不能協商解決時,由中國仲裁機構進行調解或仲裁,也可由合營各方協議在其它仲裁機構仲裁。因此,D項中合資企業合同約定由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仲裁解決糾紛是合法的。
76.某破產案件中,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更換管理人的申請。申請書中指出了如下事實,其中哪些屬于主張更換管理人的正當事由?( )
A.管理人列席債權人會議時,未如實報告債務人財產接管情況,并拒絕回答部分債權人詢問
B.管理人將債務人的一處房產轉讓給第三人,未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C.債權人對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前曾以還債為名向關聯企業劃轉大筆資金的情況多次要求調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
D.管理人將對外追收債款的訴訟業務交給其所在律師事務所辦理,并單獨計收代理費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更換管理人的事由。
《破產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破產法》第23條規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根據《破產法》第23條的規定,管理人有依法履行職務并在列席債權人會議時,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的義務。A項中,管理人不如實報告債務人財產接管情況,并拒絕回答部分債權人詢問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屬于《破產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的情況。債權人可以以此為由申請更換管理人。因此,A項正確。
《破產法》第69條第(一)項規定,管理人實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B項中,管理人將債務人的一處房產轉讓給第三人,未報告債權人委員會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屬于《破產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的情況。債權人可以以此為由申請更換管理人。因此,B項正確。
《破產法》第33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無效。第34條規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據此可知,管理人有義務對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前為逃避債務而轉移財產的行為進行調查,如果屬實應當將轉移財產追回。本題C項中,管理人怠于行使上述法定職權,屬于《破產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的情況。債權人可以以此為由申請更換管理人。因此,C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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