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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待遇轉入或轉出的條件
一、失業保險待遇轉入
1、轉入條件
(1)在外省(市)辦理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2)戶口在我市并需要在我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2、所需資料
(1)外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失業保險轉出單;
(2)本人在本市工商銀行開辦的存折(或銀行卡);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2張;
(4)本人身份證和工商銀行存折(或銀行卡)復印件(需復印在同一張A4紙上,在其空白處填寫聯系電話并簽名確認);
(5)《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3、辦理流程
1、本人攜戶口本和身份證向失業保險中心業務大廳失業登記崗位(即1號崗位)辦理《長沙市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接收函》,至參保地辦理失業保險轉出單;
2、本人持失業保險轉出單和上述申請資料向失業保險中心業務大廳失業登記崗位(即1號崗位)提出申請并按失業保險金申領流程辦理。
二、失業保險待遇轉出
1、轉出條件
(1)在我市辦理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2)戶口在外省(市)(不含長沙市)且需轉遷的。
2、所需資料
(1)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接收函;
(2)戶口本復印件。
3、辦理流程
(1)本人持上述申請資料向失業保險中心業務大廳失業登記崗位(即1號崗位)提出申請;
(2)出具《長沙市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關系轉遷表》。
拓展閱讀:失業金領取的條件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幾種情況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辭退的;
(四)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職工本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職工本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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