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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將實施新《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新《條例》的修訂重點是,強化了失業保險在保障生活、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功能。
農民工也可按月領取失業金
在《條例》修訂前,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費,失業后只能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新《條例》統一了城鎮職工和農民工的失業保險繳費和待遇標準,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繳費、享受同等待遇,在制度上消除了兩個群體的差異,在失業保險政策上實現了均等化。
為此,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醒廣大企業做好準備,從7月1日起按新《條例》規定,代扣代繳農民工個人繳費。目前我市失業保險繳費統一按照新《條例》規定執行,單位費率為應參保職工工資總額的1.5%,個人費率為本人工資的0.5%。
提高待遇加強生活保障
新《條例》加強了生活保障。首先增加了求職補貼。在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增加求職補貼,標準為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15%,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求職補貼隨失業保險金一起發放。
其次增加了生育保障。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女性失業人員,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三倍。
同時還完善了醫療保障。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由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個人不用繳費。
增強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
新《條例》增加了就業鼓勵措施。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就業后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滿三個月的,可以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
增加了創業鼓勵措施。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創業的,可以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此外,新《條例》還專門規定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失業人員和在職職工在全省范圍內都可以順暢地轉移失業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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