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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生育保險新政解讀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廣東生育保險新政有五大亮點
1.明確了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的義務,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及其全部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無需繳納。
2.在生育保險待遇中新增了生育津貼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3.明確參保職工未就業配偶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減輕職工家庭生育費用負擔。
4.利用累計繳費年限長短區分生育保險待遇享受的便利程度,引導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職工參加生育保險,避免有生育需求后突擊參保等行為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沖擊。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一年的職工的生育醫療費用,按照規定可直接記賬,市外發生費用的可在分娩或計生手術后一年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報銷;累計參保時間不滿一年的職工,則要個人先行墊付生育醫療費用,待其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后的一年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報銷。
5.授權各統籌地區制定配套規定和標準,主要包括生育保險繳費比例,不同情形的生育醫療費用報銷標準,生育津貼標準等。
新舊政策擬設定一年過渡期
深圳市新政“落地”的第一項內容是按照《規定》,該市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參加生育保險,這意味著400多萬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也將被納入生育保險,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屆時將有共1000萬人納入生育保險。
第二項內容是確定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廣東省要求用人單位按照不超過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經過測算,深圳市確定用人單位按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的1%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項內容是制定過渡政策,確保深圳市原生育醫療保險政策與新規順利對接。具體為:在深圳市生育保險新標準出臺之前,參保人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按深圳市原生育醫療保險的標準執行;深圳市原生育醫療保險參保人按新規參加生育保險后,其2015年在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可直接記賬。這意味著將2015年作為過渡期,期間參保人發生的合規生育醫療費用記賬可暫不受新規中設定的“累計參保時間應滿一年”的要求,待2016年再嚴格按照新規中“累計參保時間應滿一年”的要求。設定一年的過渡期,避免因為執行新規產生“一刀切”效應對原生育醫療保險參保人帶來較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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