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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3)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規則第十條規定,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設立的民航安檢機構運行條件不符合本規則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民用運輸機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經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機關依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對民用運輸機場作出限制使用的決定,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 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不能保證民航安檢機構正常運行所必需資金投入,致使民航安檢機構不具備運行條件的,由民航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責令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按要求開展培訓工作或者未如實記錄民航安檢培訓情況的;
(二)違反第十四、十五條規定,民航安全檢查員未按要求經過培訓并具備崗位要求的理論和技能水平,上崗執勤的;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人員未按要求經過培訓,從事民航安檢設備使用驗收檢測、定期檢測工作的;
(四)違反第六十一條規定,未按要求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或者未定期實施演練的。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責令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違反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民航安檢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二)違反本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使用定期檢測不合格的民航安檢設備的;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要求對民航安檢設備進行使用驗收、維護、定期檢測的。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民航安檢機構或者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由民航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責令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規則第六十九條規定,民航安檢機構或者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拒絕、阻礙民航行政機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由民航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未設置專門的民航安檢機構的;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依法制定或者實施民航安檢工作質量控制管理制度或者未如實記錄質量控制工作情況的;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根據實際適時調整民航安檢工作運行管理手冊的;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調離不適合繼續從事民航安檢工作人員的;
(五)違反第十八條規定,X射線安檢儀操作檢查員工作時間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六)違反第十九、二十條規定,未依法提供勞動健康保護的;
(七)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上報民航安檢設備信息的;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民航安檢工作運行管理手冊組織實施民航安檢工作的;
(九)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在民航安檢工作現場設置禁止拍照、攝像警示標識的;
(十)違反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采取民航安檢工作特殊情況處置措施的;
(十一)違反第六十七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運行應急信息傳遞及報告程序或者未按要求記錄應急信息的。
第八十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未按要求宣傳、告知民航安檢工作規定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未按要求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錄及批準程序或者未按要求與民航安檢機構建立特殊物品和信息傳遞程序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未按要求為旅客提供暫存服務的;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未按要求提供條件,保管或者處理旅客暫存、自棄、遺留物品的;
(三)違反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未按要求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安檢機構予以糾正,民航安檢機構不履行職責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民航安全檢查員執勤時著裝或者佩戴標志不符合要求的;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民航安全檢查員執勤時從事與民航安檢工作無關活動的;
(三)違反第五章第二、三、四節規定,民航安全檢查員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
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的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按要求審核民航安檢機構運行條件或者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
(二)違反第六十八條規定,未按要求有效履行監督檢查職能的;
(三)違反第七十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民航安檢工作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庫的;
(四)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運行民航安檢工作獎勵制度的;
(五)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運行民航安檢工作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制度的。
第八十五條 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及民航安全檢查員違規開展民航安檢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行為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糾紛的,依照民事權利義務法律法規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定義:
(一)“民用運輸機場”,是指為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等公共航空運輸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包括民航運輸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
(二)“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是指對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其他人員、車輛及物品和航空貨物、航空郵件等進行安全檢查的活動。
(三)“航空貨物”,是指除航空郵件、憑“客票及行李票”運輸的行李、航空危險品外,已由或者將由民用航空運輸的物品,包括普通貨物、特種貨物、航空快件、憑航空貨運單運輸的行李等。
(四)“航空郵件”,是指郵政企業通過航空運輸方式寄遞的信件、包裹等。
(五)“民航安全檢查員”,是指持有民航安全檢查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并從事民航安檢工作的人員。
(六)“民航安檢現場值班領導崗位管理人員”,是指在民航安檢工作現場,負責民航安檢勤務實施管理和應急處置管理工作的崗位。民航安檢工作現場包括旅客人身及隨身行李物品安全檢查工作現場、托運行李安全檢查工作現場、航空貨郵安全檢查工作現場、其他人員安全檢查工作現場及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道口安全檢查工作現場等。
(七)“旅客”,是指經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載運的除機組成員以外的任何人。
(八)“其他人員”,是指除旅客以外的,因工作需要,經安全檢查進入機場控制區或者民用航空器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機組成員、工作人員、民用航空監察員等。
(九)“行李物品”,是指旅客在旅行中為了穿著、使用、舒適或者方便的需要而攜帶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包括隨身行李物品、托運行李。
(十)“隨身行李物品”,是指經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同意,由旅客自行負責照管的行李和自行攜帶的零星小件物品。
(十一)“托運行李”,是指旅客交由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負責照管和運輸并填開行李票的行李。
(十二)“液態物品”,包括液體、凝膠、氣溶膠等形態的液態物品。其包括但不限于水和其他飲料、湯品、糖漿、燉品、醬汁、醬膏;蓋澆食品或湯類食品;油膏、乳液、化妝品和油類;香水;噴劑;發膠和沐浴膠等凝膠;剃須泡沫、其他泡沫和除臭劑等高壓罐裝物品(例如氣溶膠);牙膏等膏狀物品;凝固體合劑;睫毛膏;唇彩或唇膏;或室溫下稠度類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十三)“重大危險源”,是指具有嚴重破壞能力且必須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的物質。
(十四)“航空器安保檢查”,是指對旅客可能已經進入的航空器內部的檢查和對貨艙的檢查,目的在于發現可疑物品、武器、爆炸物或其他裝置、物品和物質。
(十五)“航空器安保搜查”,是指對航空器內部和外部進行徹底檢查,目的在于發現可疑物品、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險裝置、物品和物質。
第八十九條 危險品航空運輸按照民航局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條 在民用運輸機場運行的公務航空運輸活動的安全檢查,由民航局另行規定。
第九十一條 在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以外區域進行的安全檢查活動,參照本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二條 本規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民航總局令第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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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是1999年5月14日頒布、6月1日實施的,至今已有17年。近年來,一方面民航運輸發展迅猛,特別是以2001年美國"9·11"事件為典型的國際暴力恐怖襲擊事件時有發生,民航空防安全日益重要,民航安全檢查工作成為民航空防安全地面防范關鍵和核心關口,對民航安全檢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2003年民航體制改革完成后,民航安全檢查工作隨之下放企業,民航行政機關與機場、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行政隸屬關系發生了變化,1999年頒布的《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在航空安保管理任務、目標、方式等方面已經出現了滯后和脫節,需要重新對民航安全檢查相關主體的職責進行定位確權。再者,近年來民航系統在保障重大安保活動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好的做法和經驗,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并形成長效機制。同時,《規則》的修訂也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國家有關法律,保障民航運輸空防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必然要求。
基于以上原因,民航局于2011年啟動了的修訂工作,在起草過程中多次征求行業內外意見并反復修改。《規則》通過修訂,進一步明確了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的職責定位和主體責任,加強了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的行政監管,以有效保證民航安全檢查工作有法可依、權責明確、監督有力、處罰有據。可以說,最新修訂的《規則》總結歸納了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經驗,固化并形成長效機制,更適應形勢發展和變化要求,將有效推動民航安全檢查專業化、職業化、科技化建設,更好的發揮民航安全檢查這一核心關口的查控職能,保證民航安全檢查工作有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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