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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辦法最新解讀(2)
另外,參照執行的人員,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執行時間按相關文件的時點執行:
① 符合獎勵對象條件,婚姻狀況發生變動后沒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穗計生發〔2011〕17號);
② 再婚前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一方(穗計生發〔2011〕17號);
③ 終身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與一個繼子女成撫養關系的一方(穗計生發〔2011〕17號);
④ 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再婚后沒有再生育的夫妻(穗衛家庭〔2015〕1號);(例如:一男士初婚生育一子,配偶去世再婚,再婚后沒有再生育,且再婚配偶也與前配偶生有子女,但該男士的兒子仍是獨生子女,所以該男士可以享受獎勵政策。)
⑤ 雙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現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穗衛家庭〔2015〕6號)。
2.獎勵金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發?
根據新的《獎勵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一般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到齡的獎勵對象和第①、②、③類參照獎勵人員,到齡的次月開始計發。
以下幾種情況則有特殊規則:
① 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廣州市轄內單位退休的獎勵對象和第①、②、③類參照獎勵人員,從2017年1月1日開始計發(“三歸一”對象)。
② 第④類參照獎勵人員在2015年2月1日前到齡的,從2015年2月開始計發,2015年2月1日以后到齡的,在到齡的次月開始計發。
③ 第⑤類參照獎勵人員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齡的,從2015年5月開始計發,2015年5月1日以后到齡的,從到齡次月開始計發。
④ 符合本市獎勵條件到齡后遷入本市(包括軍隊安置落戶在廣州人員)的獎勵對象,從遷入當月開始計發,但2017年1月1日前已遷入的從2017年1月開始計發(獎勵對象在原籍屬于按月獎勵且當地停發時間晚于遷入時間的,從其原籍停發的次月開始計發)。
3.獎勵對象到齡時間如何確定?
《獎勵辦法》明確:獎勵對象的出生日期一律以居民身份證上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以此確定獎勵對象的到齡時間。獎勵對象對本人身份證上記載的出生日期存異的,由其本人向發證機關申請變更。
4.獎勵對象也有退出機制
《獎勵辦法》規定,有下列5中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獎勵,獎勵金發至退出當月:
① 再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
② 轉為計劃生育特別扶助;
③ 戶籍遷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銷本市戶籍);
④ 被判處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服刑期間;
⑤ 死亡。
另外,獎勵對象多領獎勵金應當退回,獎勵對象死亡的由其遺產繼承人代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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