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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產品和產業為紐帶開展合作與聯合,確認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主體資格,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行為,統一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管理標準,省工商局和省農牧廳制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如下是全文的內容,歡迎閱讀。
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肅省農牧廳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產品和產業為紐帶開展合作與聯合,確認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主體資格,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行為,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工商總局、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與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設立、變更和注銷,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和本辦法辦理登記。
申請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是由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發展需要,在自愿基礎上共同出資聯合組建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未經依法登記,不得以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登記機關。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五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以從事同類或有互補業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以成員出資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成員出資總額;
(四)業務范圍;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七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成員總數在5個以上20個以下的,可以有1個與聯合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20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成為聯合社成員。
(二)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由成員共同制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名稱;
(四)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機構;
(五)有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章程確定的住所、業務范圍;
(六)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八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愿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二) 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范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七)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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