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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全文
為規范和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業務,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切實幫助困難企業降本減負,增強企業活力,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號)的規定,結合本市科創中心建設、營造良好的創業就業環境等實際情況,《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0年發布的《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審批辦法》(滬公積金[2010]4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上海市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業務,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號)等相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的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連續經營虧損兩年及以上的企業,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
(二)自設立之日起三年內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緩繳:
(一)瀕臨破產、已停產或已依法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二)已連續三年批準降低比例繳存或上一年已批準緩繳的企業,經營仍然虧損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三)經濟效益差或連續經營虧損兩年及以上的企業,扣除職工應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后職工工資未達到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經職工本人同意后申請緩繳職工應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并在本單位內部公示,向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所在區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各區(縣)管理部應按規定將符合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條件的單位材料報市公積金中心審批,審批通過后可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
第五條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及時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正常繳存并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單位應按照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的時間段。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的期限為一年,期滿后仍需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重新辦理申請。
第七條 單位未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又未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市公積金中心將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罰。
第八條 單位應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相關證明材料。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市公積金中心將單位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嚴格按規定審批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事項,并每年專題向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市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操作細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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