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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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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北京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
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京財行〔20xx〕378號文件中發放防暑降溫費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我校20xx年防暑降溫費的發放通知如下:
一、發放范圍
(一)6月份發放工資的在崗職工及離休人員;
(二)人才交流中心待崗職工中參加臨時工作的人員;
(三)在我校發工資的在站博士后;
(四)已在人事處辦理正式借調手續的各類借調到我校工作的人員;
(五)在學生處和研究生院注冊的半脫產學生干部。
二、發放標準
(一)6月到9月,教工每人每月50元。
(二)半脫產學生干部按教工標準的50%發放。
(三)發放標準將隨國家、地方的變化適當調整。
三、發放時間
20xx年7月份由財務處根據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提供的人員名單(含職工編號或學號、姓名、金額)按規定發放。沒有職工編號或學號的,由各單位憑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審核通過的人員名單到財務處領取現金。
四、發放辦法、統計要求
(一)在職職工和正式借調人員名單,由各單位環保技安負責人與人事干部根據六月份工資名單審核上報。
(二)離休人員名單由離退休工作處審核上報。
(三)半脫產本科和研究生學生干部名單分別由學生處和研究生院審核上報。
(四)不在我校發工資的在站博士后,由各單位人事干部審核上報,費用在各自經費中支付。
(五)人才交流中心參加臨時工作的待崗人員,由人才交流中心審核上報。
五、其他規定
(一)6月至9月出國人員不發,在此期間回國的,按實際在崗工作的時間補發。
(二)6月至9月份新報到人員根據人事處數據按實際在崗時間10月份后補發。
(三)出國定居人員不發。
(四)借出人員不發。
(五)在編不在崗人員不發。
(六)正在接受各類審查、處分人員不發。
(七)長期病休(包括享受勞保)人員不發。
(八)資產公司、后勤集團等單位可參照學校標準自籌資金發放。
特此通知。
33℃以上室內工作月補120元
根據北京市安監局、衛計委、人力社保局和市總工會聯合發布的相關文件規定,北京市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間為每年6至8月,室外露天作業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此外,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相關負責人介紹,“錢物不能替代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也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北京市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露天作業如交巡警、快遞員、建筑工人、環衛工人、戶外線路檢測工人;室內作業如煉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都有可能享用到高溫津貼。
不發津貼最高可罰1萬元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最高面臨1萬元罰款。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
對于企業在發放高溫津貼時出現標準低、打折扣,或者以飲料代替津貼或以津貼代替飲料等情況,北京市相關部門表示,將加大檢查力度。同時,職工如果未按規定領取到高溫津貼,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也可直接撥打人力社保舉報熱線投訴。
據悉,各地高溫津貼的標準有所不同,發放的月份也有所區別。上海為每年6月到9月期間發放,具體為每人每月200元。年平均溫度較高的廣東每年6月至10月期間發放,具體每人每月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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