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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勞動法關于辭退賠償的規定
由于各地的實際情況的不同,各個地區對于勞動法辭退賠償的相關規定也是有所差異的。或許還有很多人并不了解一些地方的規定吧,接下來小編就為您收集了深圳勞動法辭退賠償規定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深圳市有關勞動法規規定
(一)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二)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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