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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傷鑒定程序
深圳工傷鑒定程序是什么?
【申請和受理】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鑒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后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致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鑒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申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當同時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申請人申請鑒定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供鑒定所需的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為被鑒定人的,提供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一份;申請人為工傷職工近親屬的,還應提供近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為單位的,應提供單位設立批準文件和復印件一份(加蓋單位公章),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以及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加蓋單位公章);
(二)被鑒定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驗原件);
(三)門診病歷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經診治醫院核準的住院病例或者手術記錄復印件一份(僅住院病人提供);
(四)各項檢查報告原件;
(五)疾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還需提交工傷認定書原件及其復印件一份。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或者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登記,并根據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受理并發給勞動能力鑒定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即一次性書面告知其補齊材料。
但對申請第三條第(一)項勞動能力鑒定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方可受理:
(一)被鑒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二)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鑒定專家組的組成】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鑒定申請后,應當從醫療鑒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關醫療鑒定專家組成鑒定專家組。
被抽取的醫療鑒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申請人、被鑒定人,或者與申請人、被鑒定人及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鑒定結論有利害關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響作出公正鑒定結論的。
醫療鑒定專家有上述回避情形的,申請人可以在鑒定之前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在鑒定過程中發現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鑒定結論作出之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相關鑒定工作。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申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醫療鑒定專家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抽取醫療鑒定專家,由重新抽取的醫療鑒定專家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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