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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保證國家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結合我院具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在籍、在校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標準確定合理,學生書面申請,民主評議和系評定相結合及接受各方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認定機構
(一)學院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各項工作。領導小組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學院黨委書記梁北漢任組長,成員包括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團委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熟悉學生資助管理工作的學生代表2人。
(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三)各系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小組,負責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系認定工作小組由系主任任組長,成員包括系學生輔導員、系學生組織中熟悉學生資助管理工作的學生代表1-2人。
(四)每個學生班級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本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具體組成辦法及人員如下:
一年級班:班主任、學生輔導員、團支部書記、班長、其他學生代表(不少于班級人數的10%)。
其他年級班級:學生輔導員、團支部書記、班長、其他學生代表(不少于班級人數的10%)。
班級認定評議小組中的學生代表由班級民主推選產生,評議期間提交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學生,原則上不能擔任評議小組的學生代表。
第六條 認定標準
(一)基本標準:思想積極上進,政治立場堅定,學習態度端正,生活樸素節儉,群眾基礎較好,無違法違紀行為。
(二)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等級分為甲、乙二個等級(比例為本班同學21%左右),其中甲等的比例為全班學生總數的6%,乙等的比例為全班學生總數的15%,在符合上述基本標準的基礎上參照以下條件具體認定:
甲等(特殊困難):烈士子女、孤兒、父母雙殘、父母均失去勞動力、父母一方長期患重病或亡故、家庭遭遇嚴重自然災害、家庭遭遇重大突發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難情形。
乙等(一般困難):家庭貧困、父母一方殘疾、父(母)喪失勞動力、父母一方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家庭遭遇突發事件或其他困難情形、收入來源單一且收入低、多子女上學、家庭成員長期患病或其他比較困難情形。
第七條 認定程序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在每年的9、10月進行,每學年重新認定一次。
(二)學院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每學年結束前,向在校學生發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證明并加蓋公章,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三)每學年開學時,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布置啟動全院認定工作。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已被學院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下學年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高等學院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四)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等證明材料,對照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標準,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認真進行評議,初步確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等級,統一報本系認定工作小組進行審核。
(五)各系認定工作小組要認真審核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有不符,應予以糾正。
(六)各系認定工作小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困難等級 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小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系認定工作小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提請復議后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七)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各系審核通過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等證明材料,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張榜公布,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作為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學院和系將不定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格復查,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院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九條 學院有關部門和各系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
第十條 本辦法授權院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各系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實施細則或具體操作辦法,須報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批準后,方可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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