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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銷售合同范本(2)
(3)乙方代理甲方產品:金牌代理商最低經營額為每年 萬元人民幣;普通代理商最低經營額為每年 萬元人民幣;代銷商最低經營額為每年 萬元人民幣。
5.代理制度的使用規范:
(1)乙方使用甲方統一標準格式的產品銷售代理合同(本代理合同);
(2)申請表內容必須如實填寫完整,并加蓋有用戶與代理商(乙方)雙方簽章后生效。有效申請表須傳真或復印件送至甲方備檔,原件由乙方保存管理。
6.代理商利益協調:
甲方保證乙方的代理商利益,在代理范圍內,金牌代理商享有優先權,雙方在銷售當中如遭遇相同客戶時,由乙方完成跟進工作,但如乙方未能在2個月內完成銷售,則甲方銷售員可跟進這客戶。
7.信息溝通:
乙方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前一月的代理工作報告,匯報業務發展情況,便于雙方協調業務關系。
七、代理商資格授權:
乙方在獲得甲方授權后,在本協議規定之權限內以甲方代理商的身份從事指定產品的代理銷售工作及與之相關的市場活動。甲方則以甲方提供《產品價格單》所列價格向乙方提供代理產品。
(一)加盟費用標準和支付
1、乙方向甲方交納服務及銷售保證金省會城市 萬元、市級城市 萬元、縣級城市 萬元整。合同期滿,無售后服務投訴,甲方一次退還此保證金。
2、季度銷售回款:所有代理商季度銷售回款不得低于銷售額的 %。
(二)代理區域
1、甲方授權乙方在 地區或????????項目行使其代理商的職責,不得跨區和跨范圍操作。
2、如參與代理區域外業務時,應知會甲方,并由甲方與當地代理商協調處理。
(三)市場推廣及商標使用
1.乙方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銷售活動,并承擔相關的費用。為鼓勵乙方的市場行為,甲方將提供相應的支持。
2.合約期間,乙方在代理區域內以“ 代理商”的身份從事銷售產品的相關市場活動;待本合同期滿或終止后,乙方不得再以此身份進行任何活動。
3.未在甲方書面同意下,乙方不能使用甲方一切注冊商標或被確認是甲方所有公司及產品的商標。
4.乙方如在進行市場推廣活動中需要使用甲方的商標、披露雙方合作關系或介紹甲方公司及產品時(名片、宣傳資料等),必須事先向甲方申請,由甲方提供商標及文字使用規范,經甲方審核后給予書面同意。
(四)代理商考察期制度
1.對于初次合作的代理商,甲方制定了代理商考察期制度,考察期為 個月。
2.甲方對乙方工作的考察標準包括:乙方業績情況、乙方相關公關能力、公司運作狀況和商業信譽。
3.考察期滿前5天乙方向甲方提交工作總結報告,提出代理資格轉正申請,甲方在5天內確定是否授權相應的代理商資格,并向乙方說明原因。
(五)保密條款
合同雙方相互承擔保密義務,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所獲得的對方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指屬于一方和(或)其關聯企業所有的,并被其視為秘密的技術、商業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信息,此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并采取保護措施。)應予保密,不得披露,且僅為實施本合同之目的使用。
(六)違約條款:
1.甲方違反此協議所規定的條款,乙方可以書面提出異議及補償要求,甲方應在尊重事實及雙方利益基礎上盡快給予解決;
2.乙方違反此協議所規定的條款,甲方有權根據乙方違約情況做出處理決定并有權通報相關的其它分銷商;
3.乙方違反此協議所規定的條款,甲方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警告、加價供貨、某一時間內斷貨(在此期間由甲方直接向其二級分銷商或客戶供貨)、取消代理資格等方式;
4.乙方經營嚴重不景氣或不積極推銷甲方產品或有其他嚴重違約行為的,甲方可以終止代理資格,并進行相應處理;
5.乙方的嚴重違約行為造成甲方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甲方所有損失;
6.甲方決定取消乙方代理資格前 個月應書面通知乙方;
7.在甲方書面通知乙方取消其代理資格起 個月內,雙方結清往來帳務;
8.本條款未盡事項,參照甲方其他制度執行。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立約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如地震、水災等自然災害和政策法規的變更等。
2.若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經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合同內受到影響之條款可在不能履行之期間及受影響之范圍內終止履行。
八、訂貨、發貨及驗貨
1. 每次訂貨,乙方傳真采購訂單給甲方,甲方確認后回傳乙方。甲方不得接受口頭或其他形式訂單。
2. 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地點、數量發貨。
3. 倘若甲方所發貨物與訂單內容有產品名稱、種類、數量、品質等不符者,乙方于收貨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甲方補正。
九、產品品質及售后服務
1. 甲方提供給乙方的產品保證質量。
2. 甲方的產品,免費保修壹年。
3. 乙方必須按甲方規定的全國統一售后服務標準進行售后服務,若有乙方客戶投訴到甲方,甲方將直接派出人員給予客戶解決,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將直接從乙方年終的維保費中扣出。
十、適用法律及正義的解決
1.本協議簽署、效力、解釋、執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規。
2.甲、乙雙方如發生之爭議無法協商解決,將提交甲方所在區域仲裁委員會裁決,該裁定為終極裁決,對雙方均具法律效力。
十一、協議的變更和補充
本協議的變更需經雙方同意,并以書面形式體現。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后,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加以完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享受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至少在協議期滿前三十天給予另一方提前續約或到期終止協議的書面通知。如雙方在本協議到期時能達成續約合同,本協議自動失效。
本協議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涂改,本協議傳真及復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
甲 方: 乙 方:
甲方代表簽名(蓋章): 乙方代表簽名(蓋章):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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