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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取消雙軌制:設立個人賬戶 按月繳納工資8%
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簡稱“《決定》”),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中,個人繳納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8%,單位繳納比例為單位工資總額20%。《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費個人工資的8%
根據《決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其中,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決定》明確,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此外,中國經濟網記者還了解到,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還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已經退休人員按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
對于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同時,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指導實施。
《決定》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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