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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為何要補償員工?
關于勞動法中經濟補償金的性質,目前國內主要有四種學說:
1.勞動貢獻積累補償說。
認為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用人單位所作貢獻的積累給予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經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在本單位的工齡掛鉤。
2.法定違約金說。
認為經濟補償金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強行干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合同的結果,是企業未能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所承擔的責任。
3.社會保障說或社會保障金說。
認為經濟補償是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責任,國家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以 幫助勞動者在失業階段維持基本生活, 保障勞動者實現憲法賦予公民的生存權。這種社會責任國家承擔的多一點,用人單位就承擔的少一點。
4.用人單位幫助義務說。
認為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動解除合同這一最需要幫助的時候給予勞動者的資助,是國家分配給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用人單位幫助義務化或法定化”。
合同到期不續約需要補償,主要是維持社會穩定,幫助勞動者在失業階段維持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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