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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產品增值稅最新政策規定
快來看!資管產品增值稅的問題,終于明確啦!以下是CN人才小編搜集并整理的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7〕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托(包括集合資金信托、單一資金信托)、財產權信托、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管理人及資管產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資者委托或信托對受托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以及管理人發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其他業務),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
四、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五、管理人應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6月30日
政策【背景】
據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簡稱“36號文”),2016年5月起營業稅改增值稅在金融業等行業全面推開。之后連發兩個補丁文件:《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財稅〔2016〕70號)。針對36號文實施后各方反映的問題和疑問,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在2016年12月聯合發布了《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簡稱“140號文”),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業的營改增政策。考慮到資產管理行業在收益分配、核算等方面的特殊情況,今年1月再次下發了《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簡稱“2號文”),將對資管產品征收增值稅的時間由2016年5月1日推遲到2017年7月1日。原本“大限”已至,6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簡稱“56號文”),新通知將時間再次推后半年施行,并對2號文內容做了進一步明確。
[2017資管產品增值稅最新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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