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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票最新政策
自2017年7月1日起,銷售平臺系統要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以下是CN人才小編搜集并整理的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公告,明確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主要為以下兩點: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同時公告再次明確,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7年第16號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解讀:向企業開具普通發票,也必須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否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原來開具普通發票只需要提供企業名稱。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也就是說7月1日起,企業收到的發票,如果沒有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話,是不允許所得稅前扣除的!
備注:定額發票、過橋過路費發票、出租車發票、火車票、飛機票例外。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解讀:再也不能通過開具普通發票,少繳所得稅、報銷職工福利了。開具普通發票的內容必須實際銷售明細一致,不得含糊其詞;以后“辦公用品”、“食品”、“生活用品”等這類發票不能再開了。開發票要列明購銷物品的名稱、單價、數量。如果開***用品一批,那么必須附上稅控系統開出的銷貨明細清單并蓋章。
7月1號以后,還這樣做的,稅務部門將通過金稅三期大數據對比,很容易就查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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