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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應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
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日前向廣大勞動者發出維權提醒:即使處于“試用期”的勞動者,單位也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綜合保險費。上海市勞動監察部門在定期檢查中發現,在“試用期”不繳納社保費,已成為一個值得警惕的職場侵權動向。
勞動保障部門為此提醒,根據勞動合同方面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不能僅約定試用期。如果只約定試用期的,那么此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視為勞動合同期限。同時,即使是試用期,單位也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綜合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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