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一個月的實習生活,說長不長,說短不短。走出校門之后,才開始慢慢審視自己學到的東西。讓我們這些在象牙塔中成長起來的溫室花朵也走出庇護,到社會上體驗了一把工作的辛苦,生活的殘酷。老師說什么是對的,我們便奉若真理是對,還是錯,常常得不到確切的答案,才發現,原來生活中有那么多的灰色地帶。實踐乃是檢驗真理的標準。這句話,擱哪都有道理。我們在校園里,埋頭苦學,常常把老師們當做是真理的化身。在法院實習的這段期間,不能說自己有多么大的收獲,但還是有了一點自己的思考。
首先,關于證據。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足見證據對于案件解決的重要性。法官也只是人,而不是神,只能根據證據這種實實在在,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來反推事實的真相。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沒有證據意識,不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而有的人,又擅于偽造證據企圖能夠換取一紙勝訴文書。所以,作為一名法官,必須要練就過硬的本領,懂得如何對證據材料進行去偽存真,盡量還原事實的本來面貌,從而做出合理的判決。而在當前我國人民群眾普遍證據意識不強的情況下,又對法官鑒別證據真偽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關于法律和利益。法律和利益相伴相生。沒有需要調整的利益,便沒有法律存在的必要。說到底,法律就是一個利益衡量的工具,必須要衡量各種利益,然后做出輕重的排序,甚至是取舍。立法者在立法的時候衡量各種利益,只是一種抽象意義上的衡量,這時在眾多的利益或者是價值之中往往存在著位階之分,可以根據社會情況相對容易的做出安排。而司法中的情況則有所不同,因為司法者在司法的時候對各種利益作出的衡量,是一種具體意義上的衡量,可能有更多的制約因素,同時也更為直接的關系到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在某個具體的案件之中,需要保護哪種利益,法官就有可能需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往該方當事人傾斜。而要保障這種適度傾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證司法的公正性,就需要仰仗司法者的業務素質和法律信仰等。
最后,法律到底應該是精英文化還是大眾文化呢。以前曾經碰到過一個農村的“代課老師”說過的一些話讓我印象深刻。《教師法》十二條規定: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教師資格過度辦法。而當時該老師所在的縣只過渡了公辦教師和已經退休的教師,卻沒有關注在偏遠村小學等從教的代課老師。當被問及是后來制定的過渡辦法規定只過渡這兩類人還是該縣在實際操作的時候將適用范圍限制。該老師搖搖頭說,過渡辦法之類的東西自己根本就沒有看到過,至于自己為什么不能取得教師資格自己也是莫名其妙。試想,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連公布之一步都沒有做到,被束之高閣又如何讓人民根據規則來安排自己的生活。我國目前的情況是大多數人不知法律為何物,或者說不知道具體的法律是如何規定自己的權利義務的:自然債務因為不懂訴訟時效而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各種權利因為不懂收集證據而得不到法律的認可,更有甚者,連自己享有何種權利都不清楚。確實,我們國家人民的受教育水平不夠,加上對法律的不夠重視,所以普法工作進行起來有一定的困難。那么,面對這些困難,我們能夠做些什么?恐怕這是一個值得所有法律工作者深思的問題。
在這段時間里面,可能沒有用到高深的理論知識,也沒有接觸多少社會熱點問題,但是這些真實的案例還是沖擊著我的思想。結束實習生活,收拾行囊,開始過安逸的寒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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