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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裁判規則
1.民間借貸糾紛中,大額借據本金真實性,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對借據本金的真實性提出合理懷疑之抗辯的,法院應綜合全案證據和事實進行審查判斷。
2.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實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認定
購房合同雙方并非以房屋買賣為目的,而是為資金融通,應認定雙方之間真實法律關系是民間借貸而非房屋買賣。
3.名為商品房買賣,實為借貸,可視為借款擔保關系
當事人以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理備案登記方式進行民間借貸的,應認定雙方之間成立了一種非典型擔保關系。
4.委托協議上受托人簽名非本人所為,為何依然有效
受托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在委托協議上代其簽名,并按委托協議約定內容履行的,應認定委托協議對其有效。
5.二審中以一審判決為新證據提時效抗辯,不予支持
二審期間,發包方以一審判決作為新證據,主張承包方起訴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該上訴請求不應被支持。
6.補充協議變更備案合同,如何認定實質性內容變更
當事人另簽施工補充協議對備案中標合同工程款計價方式的變更,是否構成“實質性內容不一致”,應綜合考量。
7.約定以物抵債,未辦物權轉移的,清償行為未成立
當事人之間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因以物抵債行為系實踐性法律行為,在辦理物權轉移手續前,清償行為尚未成立。
8.協議變更后,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的,應當依法解釋
當事人變更協議內容后,對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照《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規定作出解釋。
9.合同內容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應認定為無效
違反效力性規范應認定合同無效,而違反管理性規范,可由有關機關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并不影響合同效力。
10.建筑容積率及規劃用途,不作為認定房屋權屬依據
房屋建設違反建筑容積率、規劃使用用途等規劃要求,并不能得出該房屋的所有權應歸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結論。
11.雙方就同一事項簽訂兩份協議,原則上以后者為準
兩份關聯協議,相同當事人之間、相同事項上的不同約定,應以簽訂在后的協議變更簽訂在前的協議為基本原則。
12.一方從共管賬戶支取的資金,推定已獲另一方同意
一方從共同掌控的聯合賬戶中支取資金,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視為已受到另一方的監管或得到其同意。
13.車主聘用的司機與車輛掛靠單位并無事實勞動關系
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名義對外經營,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不宜認定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14.人事檔案糾紛屬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及法院應受理
人事檔案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辦理人事檔案移轉手續的,勞動仲裁機構及法院依法應當受理。
[民間借貸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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