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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資怎么發放
我國對于員工病假有醫療期的規定,提問者由于胸部傷病是可以享受醫療期待遇的,實際上沒有必要在11月再次申請辭職去看病。醫療期按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第一年為三個月,以后每滿一年,增加一個月醫療期。醫療期內除非員工過錯,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這是對于員工傷病的保護。
不過既然提問者已經辭職,我們不妨關注其病假期間工資的計算方法。
病假期間由于員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資并非按實計發,而是按照“日工資×病假工資比例×病假天數”的公式來發放。
日工資并非完全是員工每天的工資,它是“月工資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的結果。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標準工時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數刨去雙休日就是計薪日。《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對工資計算基數有明確規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實踐中為了計算便捷,不少企業把員工所有得到的收入×70%來作為計算基數,是符合要求的。如果提問者工資獲得了提高,那應該以8500元×70%為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提問者病假僅兩個月左右,其病假工資比例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60%;
(二)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70%;
(三)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80%;
(四)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90%;
(五)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100%。
可以發現,如果提問者工齡不滿二年的,60%×70%=42%,其中的70%是上面所提到的工資計算基數中的計算方法。而提問者所在企業員工手冊中所述病假工資按60%計發和二年以下工齡的病假工資比例又吻合。所以顯然雙方溝通上存在誤解,所指的并不完全是一個東西。
綜合分析,企業應以8500×70%×60%(若工齡不滿二年的話)的方式計算提問者病假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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