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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06-22 20:08:22 優文網 我要投稿

【優】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優】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

  據建筑部門的統計數據表明:高處墜落及從事高空作業而引發的物體打擊事故,占各事故總和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因此我們在公路橋梁建設中,參加施工的人員要積極主動學習高空作業的基本知識,增強高處作業的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高空作業必須設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應遵循以下制度。

  一、名詞解釋

  1、高空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它分三大類:臨邊作業、洞口作業和獨立懸空作業。

  2、基準面:墜落下去直接接觸底部的水平面。

  3、臨邊作業:一個建筑物或構筑物在建中,它的周邊沒有什么固定、圍護結構遮擋的作業,如橋墩、臺帽的施工。

  4、洞口作業:在建筑物未完全建成之前不能安裝正式的欄桿、門扇等維護結構設施而形成的作業。

  5、懸空作業:在沒有立足點或沒有牢靠立足點的地方高空作業,如吊藍上作業,安裝腳手架等。

  6、在建筑物的周圍搭架、裝掛安全網、安裝塔吊、龍門架、井字架、支板等作業屬攀登作業。

  二、總體要求

  1、高空作業前所需材料事先準備好,工具放在工具袋內,在高處作業時不能隨意拋擲物件。

  2、不得雙層同時作業,如需要,應在雙層作業中間加設防護設施。

  3、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4、高空作業要有安全防護措施,不得在龍門架、導梁的上弦、支撐、桁條、挑梁和未固定的物體上行走或作業。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有專人負責和通訊設備。

  5、高處作業前,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合格的人員防護用品,未經落實不得進行施工。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器設施和各種設備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否則不能使用。

  6、有可能墜落的物體應以撤除或加固,平臺及架子上的物體堆放平穩、牢固,防止掉落和不妨礙行走、裝卸。

  7、高處作業的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必須經力學計算達安全可靠方可實施。

  8、高處作業時,與地面相距3.2米以上應設安全網,安全網隨工作面的升高而升高。

  三、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要求

  1、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病以及恐高癥等人員不適宜高處作業。

  2、攀登、懸空及高處搭設的人員必須經培訓和考試后持證上崗,并定期檢查身體。

  3、不準在高空開玩笑打鬧,嚴禁酒后高空作業。

  四、穿著要求

  1、衣著靈便,禁止赤腳、穿拖鞋、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

  2、高空作業的人員要戴上安全帽,系上安全繩,交叉作業的人員必需戴上安全帽。

  3、指揮吊重并向上看的人員要戴護目鏡。

  五、高處墜落的預防

  1、臨邊作業要求:在臨邊處設置兩道能承受1000N外力的欄桿,(上桿高1米至1.2米,下桿距離豎桿底部高度0.5~0.6米)。用安全網將建筑物的周邊圍起來最好;臨邊的施工點外側面臨街道時,除設防護欄桿外,應設安全網或其他封閉處理。

  2、洞口外要圍上欄桿,作業后將洞口覆蓋,防止外人掉入洞口。

  3、攀登及高空作業系好安全帶。

  4、懸空作業的下方應裝掛安全網,或設置安全操作平臺。

  5、垂直運輸的'接料平臺:平臺上在周圍要設置防護欄桿及安全門,吊料盤到位停穩后,人再進入吊盤,但不能幾個人以上同時進入吊盤。在吊盤沒到位時不要先上接料平臺或在接料平臺上等候和觀望。龍門架、井字架吊盤不能栽人。裝卸物件要專人指揮。

  6、腳手架上的踏板要嚴密牢固,不能有探頭板,堆料在腳手架不要集中在一起。也不要多人聚集在一塊跳板上,防止荷載集中而坍塌。運送較長的材料時要前后照顧以免碰撞他人。

  7、在安裝柱、梁、板等結構的模板及鋼筋時,要站在腳手架或平臺上操作,不能蹬在模板上作業,也不要在模板上行走。

  8、在懸掛式腳手架作業前,要檢查腳手架的索具拴結得是否牢靠,懸吊桿或挑架是否穩定,欄桿是否齊全牢固,跳板是否鋪嚴拴牢。作業時要綁好安全帶。

  六、天氣要求

  在五級以上風力或遇雷雨、大霧,禁止在露天高處作業。雨天、雪天注意防滑、防寒、防凍設施,高聳的建筑物應設避雷設施,暴風雪及臺風暴雨過后應檢查高處作業設施,安全可靠后方可重新施工。

  七、上高空作業的梯子要求

  1、梯子要牢固可靠,不得缺檔,梯子腳不能墊高,梯子整體距離墩身20—30公分為宜,踏板間距30公分為宜。

  2、一梯子嚴禁同時兩人同時上下。

  3、在通道處或平臺使用梯子必須設圍欄。

  4、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手不能持器物。

  5、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高度超過8M時,每隔6M-8M設平臺,使用斜梯進行作業,斜梯高度大于10M時,應在7.5M處設休息平臺,在以后的高度上,每隔6-10M設休息平臺。

  6、高空便橋兩邊要設置護攔并用安全網圍好,便橋因工作需要臨時中斷行人通行的,要在該處兩頭設圍欄圍好,以防行人通過。

  八、用電要求

  1、電源線路附近作業,必須切斷電源。

  2、嚴禁雨天在高壓線下高空作業。

  3、電線不準直接綁在架子上。

  九、洞口作業

  1、井(或孔樁)口施工,人離開時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設施。井口及溝槽施工后,除設置欄桿及安全標志外,夜間設紅燈示警。

  2、欄桿要求:欄桿柱頭離井口邊應大于50公分,打入地面50公分至70公分,柱頭的固定及其與橫桿的連接,其整體結構的上桿任何處都能經受得了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十、懸空作業

  1、設立牢固的立足處,視情況而定,配備防護欄網、欄桿或其它安全設施。

  2、懸空作業所用的設備必須經檢驗方可使用,并且一定要安全有效。

  十一、架子要求

  1、嚴格檢查腳手架;

  2、作業需要不得不臨時取掉扶手時,作業完成后必須立即安裝上;

  3、架子搭設或拆除應設警戒區,有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4、架子、電梯及腳手架等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防護欄桿。

  5、不準使用霉爛的架子材料。

  十二、吊裝要求

  (一)吊裝總體要求:

  1、機械、設備及整個吊裝系統必須按要求進行檢查驗收;

  2、參加吊裝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吊車起吊重物時應必須專人指揮,起重工要掌握作業安全要求,其他人員有明確的分工。

  4、大型物件吊裝作業前必須檢查各部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并試吊;

  5、機具、鋼絲繩等起重設備必須有限位保險裝置,不準“帶病運轉”,不準超負荷作業和在運轉中維修保養。

  6、作業中遇有停電或其他特殊情況,應將重物落至地面。不準使用霉爛的架子材料。

  7、吊裝系系統在停滯一段時間后(半月以上)或認為有必要時(如大風、洪水、雨雪過后等)要重新對其進行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

  (二)卷揚機

  1、卷揚機應安裝牢固、穩定,操作位置必須視野開闊,聯系方便;

  2、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保險棘輪、傳動滑輪等,發現故障應立即排除,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

  3、通過卷揚機的鋼絲繩不得有接頭、接結和扭繞,鋼絲繩在卷筒內必須排列整齊,作業時必須至少保留三圈;

  4、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工作中突然停電,應立即拉開閘刀,并將物件放下。

  5、應準備必要的應急措施,以防突發事件發生。

  (三)起重機

  1、乘載人員和物件的各種升降電梯、吊籠,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

  2、嚴禁攀登起重臂和繩索,嚴禁運送物件的吊籃乘坐人員;

  3、作業人員遠離起吊貨物;

  4、嚴禁在吊裝作業現場下面進行其它作業;

  5、嚴禁人員進入機械護欄內;

  6、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或吊車)吊物時,必須同步升降;

  7、吊車吊重作業地面必須堅實平穩,支腳必須支墊牢靠;

  8、吊物前,先吊離10公分左右,檢查制動性、可靠性及綁扎牢固良好后方可繼續作業。

  9、起重鋼絲繩必須垂直。

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總則

  為確保高空作業過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發生,保障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特制定本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涉及高空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設備安裝、維修保養等高空作業活動。

  三、安全責任

  1. 施工單位應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職責,制定并執行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 施工單位應對高空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其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技能。

  3. 高空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制度,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確保個人安全和他人安全。

  四、作業準備

  1. 在進行高空作業前,施工單位應編制詳細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進行技術交底。

  2. 高空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進行安全檢查,確保無障礙物、無安全隱患。

  3. 作業人員應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個人防護用品,并檢查其完好性。

  五、作業過程

  1. 高空作業時,應設置安全警戒線,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 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得擅自改變作業方案或違反安全規定。

  3. 作業人員應確保安全帶牢固可靠,不得懸空作業或長時間停留。

  4. 遇有惡劣天氣(如大風、雨雪、雷電等)時,應停止高空作業。

  六、作業監督

  1. 施工單位應設立安全監督員,對高空作業進行全程監督,確保作業安全。

  2. 安全監督員應定期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及時發現并糾正安全隱患。

  3. 對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安全監督員應予以制止并上報。

  七、應急救援

  1. 施工單位應制定高空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措施和救援程序。

  2. 應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3. 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及時組織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八、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進行處理。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機構負責解釋和修訂。

  通過實施本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我們將能夠規范高空作業行為,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確保高空作業的安全進行。

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總則

  1. 為確保高空作業的安全進行,防止事故的發生,保障作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涉及高空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電力、通信、維修等行業。

  3. 高空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制度的規定,確保安全、文明、高效進行。

  二、高空作業定義

  1. 高空作業是指在距墜落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2. 高空作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臨邊作業、洞口作業、攀登作業、懸空作業、交叉作業等。

  三、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教育與培訓

  (1)所有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接受專業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證書。

  (2)培訓內容應包括高空作業安全知識、操作規程、緊急救援措施等。

  (3)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知識的復訓,以確保作業人員持續具備安全操作能力。

  2. 安全防護措施

  (1)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設置安全網、安全護欄等防護措施。

  (2)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安全鞋等防護用品。

  (3)作業現場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3. 作業審批與監管

  (1)高空作業前,必須編制詳細的作業方案,并經過相關部門審批。

  (2)作業過程中,應有專人負責安全監管,確保作業符合安全規定。

  (3)對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立即予以制止并糾正。

  4. 氣候條件與作業時間

  (1)在惡劣的氣候條件下(如大風、雨雪、雷電等),應停止高空作業。

  (2)夜間進行高空作業時,應確保有足夠的照明和警示設備。

  (3)連續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合理安排休息時間,防止疲勞作業。

  5. 緊急救援與事故處理

  (1)作業現場應制定緊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2)發生高空墜落等事故時,應立即啟動緊急救援預案,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3)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四、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2.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3. 本制度未盡事宜,參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執行。

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范圍

  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廠區內所有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

  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 、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作業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后3日內上交安全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

  5、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七、考核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罰款50-500元。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總則

  1. 為確保高空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規范高空作業行為,提高作業效率,特制定本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涉及高空作業的部門、員工及相關外來施工單位。

  二、安全職責

  1. 公司總經理或相關負責人負責高空作業安全管理的全面領導和監督。

  2.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訂、宣傳、培訓和監督檢查。

  3. 各部門負責人應確保本部門員工嚴格遵守本制度,并對本部門高空作業安全負責。

  4. 高空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制度,確保自身安全,并對他人的安全負責。

  三、作業前準備

  1. 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的'高空作業安全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2. 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進行勘察,了解作業環境、天氣條件等因素,評估安全風險,制定安全措施。

  3. 作業人員應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等。

  4. 作業現場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設置安全隔離區域,防止非作業人員進入。

  四、作業過程管理

  1. 高空作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禁止違章作業、冒險作業。

  2. 作業人員應時刻保持清醒,避免疲勞作業、酒后作業。

  3. 作業現場應設置專人監護,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4. 遇有惡劣天氣(如大風、雨雪、雷電等)或突發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五、作業后處理

  1. 作業完成后,應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確保無遺留物品、無安全隱患。

  2. 作業人員應對使用的設備、工具進行檢查,確保完好無損,并妥善保管。

  3. 作業人員應對作業過程進行總結,分析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4. 安全管理部門應對高空作業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和追蹤。

  六、應急救援

  1. 公司應制定高空作業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2. 作業人員應熟悉應急救援預案,掌握基本的應急救援知識和技能。

  3. 一旦發生高空作業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進行現場處置和人員疏散。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將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2.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所有。如有未盡事宜或需要修改的地方,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一、總則

  1. 目的:為了規范高空作業行為,保障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設備安全,減少和防止高空作業中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涉及高空作業(指距離基準面2米及以上的作業)的部門、員工和外來作業人員。

  3. 原則:高空作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誰作業、誰負責”的責任制。

  二、作業前準備

  1. 安全風險評估:在進行高空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識別潛在的危險源和風險因素,并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2. 作業人員資格: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高空作業操作證書,并經過相應的安全培訓和技能培訓。

  3. 作業設備檢查:作業前應對所使用的設備、工具和安全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并符合安全要求。

  4. 作業環境檢查:檢查作業區域的環境,確保無障礙物、無易燃易爆物品,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三、作業過程管理

  1. 作業許可:高空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許可手續,經審批后方可進行。

  2. 作業指揮:高空作業應有專人指揮,指揮人員必須熟悉高空作業的安全知識和操作規程。

  3. 作業防護: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等防護用品,并按規定正確使用。

  4. 作業操作:作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嚴禁違章操作、冒險作業。

  5. 作業監督:作業現場應有專人進行安全監督,及時發現并糾正不安全行為。

  四、作業后處理

  1. 作業清理: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清除遺留物,恢復原狀。

  2. 設備歸位:作業設備、工具應歸位存放,不得隨意放置。

  3. 安全評價:對高空作業進行安全評價,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

  五、應急處理

  1. 制定應急預案:針對高空作業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2. 應急演練:定期進行應急演練,提高員工的應急處理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3. 應急救援:發生意外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力量進行救援。

  六、責任追究

  1.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部門、員工和外來作業人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2. 對因違反本制度規定造成的事故,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規定。

  2.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所有。

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總則

  1.1 為確保高空作業過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發生,保障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涉及高空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維修、清潔等行業。

  1.3 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實行嚴格的安全責任制。

  二、作業前準備

  2.1 作業前,必須進行詳細的'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2.2 對作業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其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技能。

  2.3 作業人員必須穿著符合規定的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帶、安全帽、防滑鞋等。

  2.4 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確保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無安全隱患。

  三、作業過程管理

  3.1 高空作業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嚴禁違章操作。

  3.2 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按照規定的作業流程進行作業。

  3.3 作業人員之間應保持良好的溝通,確保信息傳遞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3.4 作業時,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提醒過往人員注意安全。

  3.5 定期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作業安全。

  四、應急處理

  4.1 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流程和責任人。

  4.2 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4.3 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力量進行搶險救援。

  4.4 對事故進行認真調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五、安全監管

  5.1 設立專門的安全監管機構或人員,負責對高空作業進行全過程的安全監管。

  5.2 安全監管機構或人員應定期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5.3 對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對責任人進行追責問責。

  六、附則

  6.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相抵觸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為準。

  6.2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所有。

  6.3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執行。

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

  為了確保在高處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防止因意外而發生的高處墜落、高空墜物傷人等傷害,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燒結廠各部門。

  3.術語

  高處作業:凡在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管理內容和要求

  4.1加強對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做到進入操作場地要穿戴好勞保用品。二米(含2米)以上高處或臨邊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系好安全帶。

  4.2定期做好登高操作人員的健康檢查,凡患有高空禁忌癥的人員嚴禁登高作業。

  4.3高處作業時首先應檢查梯子、高凳、安全帶等工具是否牢靠完整。不符合規定的工具,不準使用。

  4.4不準站在不穩固的箱子、木、鐵桶上或容易滑動的堆積物上作業。

  4.5在高處或陡坡的房頂上作業時,應穿軟底鞋和系安全帶或用外腳手封檐。

  4.6高處作業時,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并在作業區域內要有專人現場安全監護,防止行人、車輛穿過。

  4.7高處作業時,應用帶繩傳遞物料,不得上下拋擲。

  4.8在輕型頂棚內或頂棚上(露天架設)作業時,應鋪設腳手板操作。

  4.9頂棚內工作需要照明時,應用安全燈或手電筒照明,不準使用明火或一般照明。

  4.10在二米以上(含二米)高處或臨邊(如屋頂、窗口、滴水檐等)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無法系安全帶的.部位作業必須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4.11嚴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等易碎易折的.板材頂棚上作業或行走,防止斷裂摔傷。

  4.12 2米以下登高作業,蹬踏物要牢固,不得蹬踏折疊椅類的不穩固物。

  4.13不準在六級以上強風或大雨、雪、霧等惡劣天氣下從事露天高處作業。

  4.14垂直交叉作業要設“防止落物打擊隔層”。

  4.15平臺、腳手架不得超負荷使用。

  4.16嚴禁翻越平臺、窗臺、門梁、護欄等,防止高處墜落(含辦公室、更衣室、操作室)。

  4.17高處作業完畢后,要及時將所用的物品清理干凈,防止出現高空墜物傷人的情況出現。

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高空作業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廠區建筑施工有關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建筑施工任務的完成,特制本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施工部門,以及承接廠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

  第二章 高空作業施工的一般要求

  第三條 施工部門有關技術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熟悉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在所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并且負責對有關作業人員講解安全操作規程。凡是不了解本制度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未受到安全教育的作業人員,都不允許參加施工工作。

  第四條 新、改、擴建工程項目以及工作棚等臨時性建筑,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施工單位負責審核,有關部門會簽,經廠領導批準后才能施工(新建項目等必須經市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工程竣工后,應由廠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技安環保、工業衛生、機動、保衛、工會等部門參加的驗收小組,經驗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的人和其他不適合于高空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六條 對于高空作業人員,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工具,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并按廠《五一三廠危險作業高空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后,才能進行高空作業。

  第七條 在建筑按裝過程中,如果上下兩層同時進行工作,上下兩層間必須設有專用防護棚或其他安全隔離設施,否則不允許工人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工作。

  第八條 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通道,都應該隨時清掃,如果有雨水積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九條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的時候,禁止露天進行起重和高空作業,夜間施工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第三章 高空作業施工現場

  第十條 施工現場應該合符安全衛生要求,在現場上的附屬設施、機械裝置、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上下水道、電力網和其他臨時工程位置,都應該在施工組織設計中作詳細規定。

  第十一條 在施工現場周圍應該用籬笆、木板或者鐵絲網等圍設柵欄。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標志,危險地區應該懸掛“危險”或者“禁止通行”的明顯標志。夜間應該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的地點應該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十三條 工地內交通運輸道路,應該保持通暢,并且應該盡量采用“單行線”和減少不必要的交叉點。載重汽車的彎道半徑一般應該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況應該不少于十公尺。

  第十四條 工地內行駛的斗車、小平車等道路應該平坦。機動車輛應該完好,并具有廠區運輸車輛駕駛操作證的人員負責操作。

  第十五條 工地內應該有適當的排水溝。排水溝應該不妨礙工程地區內的交通。通過運輸道路的溝渠,因該搭設能確保安全的橋板。

  第十六條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齊和穩固。存放腳手架要設支架。現場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廢料等應該及時清理。木板上的釘子應該拔掉或打彎。

  第十七條 危害工人健康的顏料和其他有害物質,應該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舍內,并嚴加保管。瀝青應該存放在不受陽光直接照射或不易熔化的。場所。

  第四章 高空作業腳手架

  第十八條 木桿應該以剝皮杉木和其他各種堅韌的硬木為標準,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節等易折木桿,一律禁止使用。竹竿應該以四年以上的毛竹為標準,青嫩、枯黃,或者有裂紋、蟲蛀的都不許使用。

  第十九條 使用木桿做腳手架的,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七公分,大橫桿、小橫桿(排木)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八公分。使用竹桿做腳手架的,立桿大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七點五公分,小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九公分(對于小頭直徑在六個分以上不足九公分的竹竿,可以采取雙桿合并使用的辦法)。

  第二十條 架子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大橫桿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二公尺,木腳手的立桿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五公分,小橫桿的間隔不能大于一公尺。竹腳手必須搭設雙排架子,立桿的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三公尺,小橫桿的間隔不能大于零點七五公尺。

  第二十一條 架子必須設斜拉桿和支桿,高在七公尺以上的工程無法頂支桿的時候,架子要同建筑物連接牢固,立桿和支桿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應該視土壤性質決定,在埋入桿子的時候,要先將土坑夯實,如果是竹竿,必須在基坑內墊以磚石,以防下沉,遇土松或者無法挖坑的時候,必須綁掃地桿子。

  第二十二條 凡是搭設高達十公尺以上的竹腳手架,要在立桿旁加設頂撐或者使用雙行立桿,竹腳手的小橫桿,它的兩頭伸出大橫桿的部分不能短于三十公分。斜拉桿和立桿的交叉處都要綁牢。

  第二十三條 搭架子應采取堅韌的麻繩、綜繩、草繩、鐵絲或者篾條切實扎綁,并且要經常檢查。

  第二十四條 斜道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五公分,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條的間距不能大于三十公分,拐彎平臺不能小于六平方公尺。

  第二十五條 腳手板必須使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紋、破裂、和大橫透節的木板都不能使用。如果使用竹片編制的竹腳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于五公分,螺栓孔不能大于一公分,螺絲必須擰緊。

  第二十六條 腳手板和斜道板要鋪滿于架子的橫桿上,在斜道兩邊,斜道拐彎處和高在三公尺以上的腳手架的工作面外側,應該設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并且要加設一公尺高的防護欄桿。

  第二十七條 腳手架的負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過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負荷量必須加大,架子應該適當地加固。

  第二十八條 懸吊式腳手架應該以堅固的材料構成,腳手板間不能有間隙,并且應該設防護欄桿,吊架挑梁應該插在墻壁的牢固部分,嚴禁插在房檐上,挑梁的下方應該墊入五公分厚的墊木。

  第二十九條 吊架所用的鋼絲繩,它的粗細應該按照負荷量決定。升降用的卷揚機或用滑車,應該合于吊架的計算荷量,并且要設雙重制動閘。

  第三十條 安裝管式金屬腳手架,禁止使用彎曲、壓扁或者有裂縫的管子,各個管子的聯接部分要完整無損,以防傾倒和移動。

  第三十一條 金屬腳手架的立桿,必須垂直地穩放在墊木上,在安裝墊木前要將地面夯實、墊平。

  第三十二條 安裝金屬腳手架的地點,如果有電氣配線的設備,在安裝和使用金屬腳手架期間,應該將它斷電和拆除。

  第三十三條 里腳手架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高度要保持低于外墻的三十公分。砌墻高達四公尺的時候,要在墻外安設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墻身每砌高四公尺,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應隨墻身提高。

  第三十四條 里腳手架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堅固的材料做成,伸出墻外部分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所鋪腳手板不能有間隙,并且要設有防護欄桿和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

  第三十五條 挑板要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單行跳板寬度不能小于零點六公尺,雙行跳板寬度不能小于1.2公尺,跳板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板面并且應該設防滑木條,凡是超過三公尺的跳板,必須設支撐。

  第三十六條 梯子必須堅實,不得缺層,梯階的間距不能大于四十公分。

  第三十七條 兩梯連接使用的時候,在連接處要用金屬卡子卡牢,或者用鐵絲綁牢,必要的`時候可設支撐加固。

  第三十八條 梯子要搭在堅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應該采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立十度為適宜。

  第三十九條 凡是承載機械的或者超過十五公尺高的腳手架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工程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才可以搭設。

  第四十條 腳手架要經施工負責人檢查驗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間應該經常檢查。

  第五章 高空作業土石方工程

  第四十一條 進行土方工程前,應該做好必要的地質、水文和地下設備(如瓦斯管道、電纜、自來水管等)的調查和勘查工作。

  第四十二條 挖掘基坑的時候,如果發現有不能辨認的物品,應該立即報告上級處理,嚴禁隨意敲擊或者玩弄。

  第四十三條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時候,應該視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 挖掘土方應該從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操作方法,并且應該做好排水措施。

  第四十五條 挖掘基坑的時候,應該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和固壁支架,由于土質疏松和較寬、腳深的溝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撐辦法,必須按照特定的設計進行支撐。挖出泥土的堆放處所和在坑邊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離坑邊零點八公尺,高度不能超過一點五公尺,對基坑、井坑的邊坡或者固壁支架應該隨時檢查(特別是雨后和解凍時期),如果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者支撐有折斷、走動等危險征兆,應該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條 拆除固壁支架的時候,因該按照回填順序,從下而上逐步拆除,要換支撐時,應該先裝上新的,再拆下舊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撐的時候,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在場指導。

  第四十七條 使用機械挖土前,要先發出信號,挖土的時候,在挖土機挺桿旋動范圍內,不許進行其它工作。裝土的時候,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裝土車上。

  第四十八條 在有支撐的溝坑中,使用機械挖土,必須注意不使機械碰壞支撐。在溝坑邊使用機械工作的時候,應該詳細檢查計算坑內支撐強度,必要的時候另行加強支撐。

  第六章 高空作業機電設備和安裝

  第四十九條 工地內加設的臨時電線。必須按廠《臨時線路接用管理制度》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于碰不著的場所或者設置安全遮攔和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五十條 電氣設備和裝置的金屬部分,可能由于絕緣損壞而帶電的,必須根據技術條件采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五十一條 電線和電源相接的時候,應該設開關和插銷,不許隨便搭掛,露天的開關應該裝在特制的箱匣內上鎖,有專人負責。

  第五十二條 行燈的電壓不能超過三十六伏特,在金屬容器內或者潮濕處所工作的時候,行燈電壓不能超過十二伏特。

  第五十三條 電焊工作物和金屬工作臺同大地相隔的時候,都要有保護性接地。

  第五十四條 電動機械和電氣照明設備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帶電的電線。如果電線必須保留,應該將電源切斷,并且將線頭絕緣。

  第五十五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都必須符合規格,并且應該進行定期試驗和檢修。修理的時候,要先切斷電源,如果必須帶電工作,應該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第五十六條 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時,要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陽光下暴曬,搬動的時候不能碰撞。

  第五十七條 氧氣瓶要有瓶蓋,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該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并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第五十八條 乙炔氣瓶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且要距離明火十公尺。

  第五十九條 焊接場所應該保持通風良好。進行電焊、電割和氣焊、氣割工作前,應該清除工作物和焊接處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處所采用保護措施。

  第六十條 風動工具的氣閥,必須不漏氣和易于開閉。風動工具在使用中不能進行調整和更換零件。

  第六十一條 一切機械和動力機的`機座必須穩固,放置移動式機器的時候,應該防止其由于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動和傾倒。

  第六十二條 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于地面的聯軸接、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六十三條 機器的轉動摩檫部分,可設置自動加油裝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長嘴注油器,難于加油的,應該停車注油。

  第六十四條 起重機械、牽引機械和輔助起重工具,都要標明最大負荷量,起重和牽引機械并且要標明安全速度。

  第六十五條 各式起重機應該根據需要安設過卷揚限制器、起重重量控制器、聯鎖開關等安全裝置,懸臂起重機應該有起重量指示器、軌道臂式起重機,必須安有夾軌鉗。

  第六十六條 起重機在使用前要經過試車,試車前應該注意檢查掛鉤、鋼絲繩、齒輪和電氣部分等,使用的時候應該設專人指揮,禁止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上或者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懸空的時候,駕駛人員不能離場。

  第六十七條 傳送帶的起卸處應該裝設專用平臺,禁止用手在帶上直接卸去材料。傳送機運轉時,禁止用手清理卷輪、滑車和傳送帶上的附著物。

  第六十八條 機械設備和工具要定期檢修,如果損壞,應該立即修理。

  第六十九條 安裝機械的時候,不許將機械的拉線綁在腳手架上,沒有經過技術負責人的批準,不準用腳手架作滑車和起重機的支架。

  第七十條 擦洗和修理機械的時候,應該采取措施以防止機械傳動部分因受電流或者自重作用而自行轉動。擦洗機器不能使用含鉛的汽油。

  第七十一條 安裝、拆洗、試運和修理機器的時候,應該對各種轉動部分采取臨時性的防護措施,一切和工作無關的人員都不許接近。

  第七十二條 各種機電設備都應該由經過訓練和考試合格的電工專職人員操縱、裝拆和檢修。

  第七章 高空作業拆除工程

  第七十三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對建筑物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并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廠主管領導和總工程師批準后,才可以動工,較簡單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四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組織技術人員和工人學習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七十五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員的統一領導和經常監督下進行。

  第七十六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將電線、瓦斯管道、水道、供熱設備等干線通該建筑物的支線切斷或者遷移。

  第七十七條 工人從事拆除工作的同時,應該在腳手架或者其他穩固的結構部分上操作。

  第七十八條 拆除建筑物,應該自上而下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當拆除某一部分的時候,應該防止其他部分發生坍塌。

  第七十九條 拆除建筑物的欄桿、樓梯和樓板等,應該和整體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梁,要等待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第八十條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況必須采取推倒方法的時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砍切墻根的深度不能超過墻厚的三分之一,墻的厚度小于兩塊半磚的時候,不許進行掏掘。

  (二)為防止墻壁向掏掘方向傾倒,再掏掘前,要用支撐撐牢。

  (三)建筑物推倒前,應該發出信號,待全體工作人員避至安全地帶后,才能進行。

  第八十一條 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筑物的時候,應該有工作技術人員、編制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施工負責人批準后嚴格按規定執行,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筑物部分結構的時候,應該保證其他結構部分良好狀態。爆破后,如果發現保留的結構部分有危險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八十二條 拆除建筑物的時候,樓板上不得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發生危險。

  第八十三條 在高處進行拆除工程,要設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廢料順槽流下,拆下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繩或著起重機械及時吊下或者運走,禁止向下拋擲。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要及時清理,分別堆放于一定處所。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修、建施工現場還必須嚴格執行修建施工安全規程。

  第八十五條 各種建筑、木工以及移動電器等設備(工具),還必須遵守本設備(工具)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一、總則

  1.1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一、總則

  1.1 為確保高空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作業質量,減少事故發生的可能性,特制定本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涉及高空作業的部門、項目和員工。

  1.3 高空作業必須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確保作業過程的安全可控。

  二、作業前準備

  2.1 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有高空作業相關證書,方可上崗。

  2.2 作業前,必須對作業環境進行全面檢查,包括天氣、風速、作業區域安全狀況等,確保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2.3 根據作業需要,配備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并確保其完好無損。

  2.4 制定詳細的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明確作業步驟、安全注意事項和應急措施。

  三、作業過程管理

  3.1 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作業方案和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規操作。

  3.2 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安全防護用品,并確保安全帶牢固固定在可靠的支撐點上。

  3.3 嚴禁在作業過程中嬉戲打鬧、飲酒或服用影響安全的藥品。

  3.4 作業人員應隨時注意作業環境的變化,一旦發現安全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

  3.5 禁止在惡劣天氣(如大風、大雨、雷電等)下進行高空作業。

  3.6 禁止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更改作業方案或安全措施。

  四、作業后的處理

  4.1 作業完成后,必須及時清理作業現場,消除安全隱患。

  4.2 對使用過的安全防護用品進行檢查和保養,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4.3 對作業過程進行總結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并改進。

  4.4 將作業情況及時報告給相關部門和人員,確保信息的暢通和共享。

  五、安全培訓與監督

  5.1 定期對高空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技能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5.2 設立專門的`安全監督部門或人員,對高空作業進行全程監督和管理。

  5.3 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5.4 對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確保制度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六、附則

  6.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與上級法規相抵觸之處,以上級法規為準。

  6.2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所有,如有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由安全管理部門提出并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執行。

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1.1條 為了在鐵路施工高處作業中,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做到防護要求明確,技術合理和經濟適用,制訂本細則:

  第1.2條 本細則適用于鐵路施工及一般構筑物施工時,高處作業中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臺及交叉等項作業。

  第1.3條 本細則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 gb3608一83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 )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1.4條 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2.1條 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2.2條 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貢任制。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3條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4條 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第2.5條 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2.6條 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上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7條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第2.8條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第2.9條 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第2.10條 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力學計算按一般結構力學公式,強度及撓度計算按現行有關規范進行。但鋼受彎構件的強度計算不考慮塑性影響,構造上應符合現行的相應規范的要求。

  第三章 臨邊與洞口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臨邊作業

  第3.1.1條 對臨邊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板的陽臺、料臺與挑平臺周邊,雨篷與挑檐邊,無外腳手的屋面與樓層周邊及水箱與水塔周邊等處.都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二、頭層墻高度超過3.2m的二層樓面周邊,以及無外腳手的高度超過3.2m的高度周邊,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道;

  三、分層施工的樓梯口和梯段邊.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

  四、井架與腳手架等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助護欄桿。地而通道上部應裝設安全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問,應予分隔封閉。

  五、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臺.除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第3.1.2條 臨邊防護欄桿桿們的規格及連接要求,應符合卜列規定:

  一、毛竹橫桿小頭有效直徑不應小干70毫米 ,欄桿柱小頭汽徑不應小于80毫米 ,并須用不小于16號的鍍鋅鋼絲綁扎,不應少于3圈,并無瀉滑。

  二、原木橫桿上桿梢徑不應小于70毫米 ,下桿稍徑不應小于60毫米 ,欄桿柱梢徑不應小于75毫米 。并須用相應長度的圓釘釗緊,或用不小于12號的鍍鋅鋼絲綁扎,要求表面平順和穩固無動搖。

  三、鋼筋橫桿上桿直徑不應小于16毫米,下桿直徑不應小于14毫米。鋼管橫桿及欄桿柱直徑不應小于18毫米 ,采用電焊或鍍鋅鋼絲綁孔固定。

  四、鋼管欄桿及欄桿均采用ф48x(2.75--3.5 ) 毫米的管材,以扣件或電焊固定。

  五、以其他鋼材如角鋼等作防護欄桿桿件時,應選用強度相當的規格,以電焊固定。

  第3.1.3條 搭設臨邊防護欄桿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 ,下桿離地高度為o.5--o.6m,坡度大于1:2.2的層面,防護欄桿應高1.5m,并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于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

  二、欄桿柱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在基坑四周固定時,可采用鋼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鋼管離邊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0cm。當基坑周邊采用板樁時,鋼管可打在板樁外側。

  2.當在混凝土樓面、屋面或墻面固定時,可用預埋件與鋼管或鋼筋焊牢。采用竹、木欄桿時,可在預埋件上焊接30cm長的∠50x5角鋼,其上下各鉆孔,然后用10毫米螺栓與竹、木桿件拴牢。

  3.當在磚或砌塊等砌體上固定時.可預先砌入規格相適應的80x6彎轉扁鋼作預理鐵的混凝土塊,然后用上項方法固定。

  三、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相干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當欄桿所處位置有發生人群擁擠、車輛沖擊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擋腳板或40cm的擋腳笆。擋腳板與擋腳笆上如有孔眼.不應大于25毫米。板與笆下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于10毫米。接料平臺兩側的欄桿,必須自上而卜加掛安全立網或滿扎竹笆。

  五、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時.除防護欄桿外.敞口立面必須采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閉處理。

  第二節洞口作業

  第3.2.1條 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一、板與墻的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防護設施。

  二、鋼管樁、鉆孔樁等樁孔上口,杯形、條形基礎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門等處,均應按洞口防護設置穩固的蓋件。

  三、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第3.2.2條 洞口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設防護欄桿、加蓋件、張掛安全網與裝柵門等措施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樓板、平臺等面上短邊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蓋沒。蓋板應防止挪動移位。

  二、平臺面等處邊長為25--50cm的洞口、安裝預制構件時的洞口以及缺件臨時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蓋板、蓋住洞口。蓋板須能保持四周擱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以扣件扣接鋼管而成的網格,并在其上滿鋪竹笆或腳手板。也可采用貫穿于混凝土板內的鋼筋構成防護網.鋼筋網格間距不得人于20cm。

  四、邊長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

  五、位于車輛行駛道旁的洞口、深溝與管道坑、槽,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干當地額定卡車后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荷載。

  六、墻而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加裝開關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護門,門柵網格的問距小應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護欄桿,下設檔腳板(笆)。

  七、下邊沿至樓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臺等豎向洞口,如側邊落差大于2m時.應加設1--2m高的臨時護欄。

  八、對鄰近的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性的其他豎向的孔、洞口,均應予以蓋沒或加以防護,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條 洞口防護欄桿的桿件及其搭設應符合本規范第3.1.2條、第3.1.3條的規定。

  第四章 攀登與懸空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攀登作業

  第4.1.1條 在施工織織設計中應確定用于現場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設施,現場登高應借助建筑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也可采用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進行攀登作業時,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設施。

  第4.1.2條 柱、梁和行車梁等構件吊裝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應在構件施工圖或說明內作出規定。

  第4.1.3條 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于1100n。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臉算。

  第4.1.4條 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

  第4.1.5條 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第4.1.6條 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

  第4.1.7條 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4.1.8條 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 ,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x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第4.1.9條 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條 鋼柱安裝登高時,應使用鋼掛梯或設置在鋼柱上的爬梯,掛梯構造見附錄四附錄圖4.1。

  鋼柱的接柱應使用梯子或操作臺,操作臺橫桿高度,當無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1m ,有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1.8m。

  第4.1.11條 登高安裝鋼梁時,應視鋼梁高度,在兩端設置掛梯或搭設鋼管腳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時,其一側的臨時護欄橫桿可采用鋼索,當改用扶手繩時,繩的自然下垂度不應大于1 / 20 ,并應控制在10cm以內。

  第4.1.12條 鋼層架的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層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時,對于三角形屋架應在屋脊處,梯形層架應在兩端,設置攀登時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選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間距不應大于40cm ,毛竹梢徑不應小于70毫米 。

  二、屋架吊裝以前,應在上弦設置防護欄桿。

  三、屋架吊裝以前,應預先在下弦掛設安全網,吊裝完畢后.即將安全網鋪設固定。

  第二節懸空作業

  第4.2.1條 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第4.2.2條 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第4.2.3條 構件吊裝和管道安裝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鋼結構的吊裝,構件應盡可能在地面組裝,并應搭設進行臨時固定、電焊、高強螺栓連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設施,隨構件同時上吊就位。拆卸時的安全措施,亦應一并考慮和落實。高空吊裝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層架、桁架等大型構件前,也應搭設懸空作業中所需的安全設施。

  二、懸空安裝大模板、吊裝第一塊預制構件、吊裝單獨的大中型預制構件時,必須站在操作平臺上操作。吊裝中的大模板和預制構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裝管道時必須有己完結構或操作平臺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條 校板支撐和拆卸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道守下列規定:

  一、支模應按規定的作業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并嚴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結構復雜的模板,裝、拆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措施進行。

  二、支設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并應設立操作平臺。低于3m的可使用馬凳操作。

  三、支設懸挑形式的模板時,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構筑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模板上有預留洞時,應在安裝后將洞蓋沒。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臨邊或洞口,應按本細則有關章節進行防護,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

  第4.2.5條 鋼筋綁扎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二、綁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墻和邊柱等鋼筋時,應搭設操作臺架和張掛安全網.懸空大梁鋼筋的綁扎,必須在滿鋪腳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臺上操作。

  三、綁扎立柱和墻休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內的柱鋼筋,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扎,整體豎立;綁扎3m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臺。

  第4.2.6條 混凝土澆筑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澆筑離地2m以上框架、過梁、雨篷和小平臺時,應沒操作平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

  二、澆筑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地相向進行;澆筑儲倉,下口應先行封閉,并搭設腳手架以防人員墜落。

  三、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或架設安全網。

  第4.2.7條 進行預應力張拉的懸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行預應力張拉時,應搭設站立操作人員和設置張拉設備的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操作平臺。雨大張拉時,還應架設防雨棚。

  二、預應力張拉區域標示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檔板。檔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1.5-2m ,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0.5m ,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于1m 。

  三、孔道灌漿應按預應力張拉安全設施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4.2.8條 懸空進行門窗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門、窗、油漆及安裝玻璃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陽臺欄板上操作。門、窗臨時固定,封填材料未達到強度,以及電焊時,嚴禁手拉門、窗進行攀登。

  二、在高處外墻安裝門、窗,無外腳手時,應張掛安全網,無安全網時,操作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進行各項窗口作業時,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于室內,不得在窗臺上站立,必要時應系好安全帶進行操作。

  第五章 操作平臺與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操作平臺

  第5.1.1條 移動式操作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操作平臺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操作平臺的而積不應超過10㎡,高度不應超過5m,還應進行穩定驗算,并采用措施減少立柱的長細比。

  三、裝設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臺,輪子與平臺的接合處應牢固可靠,立柱底端離地而不得超過80毫米 。

  四、操作平臺可用ф(48—51)x3.5毫米鋼管以扣件連接,亦可采用門架式或承插式鋼管腳手架部件,按產品使用要求進行織裝:平臺的次梁.間距不應在于40cm,臺面應滿鋪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并應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條 懸挑式鋼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懸挑式鋼平臺應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其結構構造應能防止左右晃動,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懸挑式鋼平臺的擱支點與上部拉結點,必須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設置在腳手架等施工設備上。

  三、斜拉桿或鋼絲繩,構造上宜兩邊各設前后兩道,兩道中的每一道均應作單道受力計算。

  四、應設置4個經過驗算的吊環,吊運平臺時應使用卡環.不得使吊鉤直接鉤掛吊環。吊環應用甲類3號沸騰鋼制作。

  五、鋼平臺安裝時,鋼絲繩應采用專用的掛鉤掛牢,采取其他方式時卡頭的卡子不得少于3個。建筑物銳角利口周圍系鋼絲繩處應加襯軟墊物,鋼平臺外口應略高于內口。

  六、鋼平臺左右兩側必須裝置固定的防護欄桿。

  七、鋼平臺吊裝,需待橫梁支撐點電焊固定,接好鋼絲繩,調整完畢,經過檢查驗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鉤,上下操作。

  八、鋼平臺使用時,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發現鋼絲繩有銹蝕損壞應及時調換,焊縫脫焊應及時修復。

  第5.1.3條 操作平臺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垂暈,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應配備專人加以監督。

  第二節交叉作業

  第5.2.1條 支模、粉刷、砌墻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第5.2 .2條 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第5.2.3條鋼模板部件拆除后,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沿不應小于1m ,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m 。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條 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高度超過24m的層次上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第5.2.5條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或處于起重機把桿回轉范困之內的通道,在其受影響的范圍內,必須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廓。

  第六章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

  第6.1條 鐵路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第6.2條 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第6.3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二、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三、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第6.4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臉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二、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三、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四、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度;

  五、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第6.5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一、總則

  為確保高空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預防高空墜落、物體打擊等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所有涉及高空作業的單位和個人。

  二、高空作業定義

  本制度所指的高空作業,是指在距離墜落基準面2米(含)以上的作業,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設備檢修、清洗維護、廣告安裝等。

  三、安全職責

  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定、修訂本制度,并監督執行情況;定期組織安全培訓和演練;對高空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2. 高空作業單位:負責嚴格執行本制度,確保作業人員接受必要的培訓;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制定并落實作業現場的安全措施。

  3. 高空作業人員:嚴格遵守本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四、安全要求

  1. 作業前準備:

  對高空作業人員進行身體檢查,確保身體健康、無恐高癥等不適宜高空作業的疾病。

  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制定詳細的`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確保作業人員了解作業流程和應急措施。

  2. 作業過程中:

  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用品,并確保其完好無損。

  嚴格按照作業方案執行,不得擅自改變作業流程或省略安全措施。

  作業人員之間應保持良好的溝通,互相協作,確保作業安全。

  禁止在作業現場吸煙、飲酒等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

  3. 作業后清理:

  作業結束后,及時清理作業現場,確保無遺留物。

  檢查作業設備、防護用品等是否完好,如有損壞及時更換。

  對作業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確保問題得到徹底解決。

  五、安全培訓

  1. 所有高空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安全培訓,了解高空作業的安全知識和操作規程。

  2. 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業安全知識、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應急救援措施等。

  3. 培訓結束后,應進行考核,確保作業人員掌握相關知識和技能。

  六、監督檢查

  1.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高空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2. 對違反本制度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修改或補充,須經相關部門審議通過并公布后生效。

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一、總則

  為確保高空作業安全,保護作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涉及高空作業的活動。

  二、安全責任

  1. 高空作業負責人應對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確保作業前進行充分的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并落實安全措施。

  2. 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確保自身安全。

  3. 安全監督人員應定期對高空作業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安全隱患。

  三、作業前準備

  1. 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進行清理,確保無障礙物,避免對作業造成干擾。

  2. 檢查作業所需的設備、工具和安全防護用品是否完好,確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3. 作業人員應接受專業培訓,熟悉作業流程和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應急處理措施。

  四、作業過程控制

  1. 作業人員應佩戴符合標準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個人防護用品,并確保其正確使用。

  2. 嚴格遵守作業規程,不得擅自改變作業方式或簡化作業步驟。

  3. 作業現場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防止非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區域。

  4. 在惡劣天氣(如大風、雨雪等)下,應暫停高空作業,確保人員安全。

  5. 禁止在作業現場吸煙、玩火等危險行為,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五、應急處理

  1. 制定高空作業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理措施和責任人。

  2. 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3. 對事故原因進行深入調查,總結經驗教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監督管理

  1. 公司應建立高空作業安全管理檔案,記錄作業情況、安全隱患整改情況等信息。

  2. 定期對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3. 對違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確保制度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執行。

  2.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所有。

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第二章 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一)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二)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第三章 高處作業審批

  第四條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

  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辦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辦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實業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

  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章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第五條 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七條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第八條 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第九條 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第十條 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第十一條 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第十二條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十三條 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 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第十五條 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十六條 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第十七條 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條 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第五章 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第十九條 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二)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三)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四)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五)生產辦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六)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一、總則

  為了保障高空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規范高空作業行為,預防和控制高空作業中的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涉及高空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設備維修、電力作業、通訊線路安裝等領域。

  三、高空作業定義

  高空作業是指在距地面一定高度(通常指2米以上)進行的作業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攀爬、安裝、維修、檢查、清潔等。

  四、安全管理制度

  1. 資格要求: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并經過專業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操作技能。

  2. 安全防護:作業前必須檢查并確認作業區域的安全防護措施是否完善,包括安全網、安全帶、安全繩等。作業期間,作業人員必須佩戴符合標準的安全帽、安全鞋等防護用品。

  3. 作業審批:高空作業必須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不得擅自進行。審批內容包括作業時間、地點、人員、作業內容、安全措施等。

  4. 氣象條件:在高空作業前,必須了解當天的氣象條件,確保風力、溫度、濕度等不會對作業造成安全隱患。在惡劣天氣條件下,應停止高空作業。

  5. 作業現場管理:作業現場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作業期間,應有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監督,確保作業人員遵守安全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6. 設備檢查:高空作業所使用的設備、工具必須經過嚴格檢查,確保其性能良好、安全可靠。作業前應對設備進行試運行,確保無故障后方可投入使用。

  7. 應急預案:應制定高空作業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措施和救援程序。在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力量進行處置。

  五、責任與追究

  1. 單位負責人應對本單位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負總責,確保各項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執行。

  2. 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自身安全。對于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將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3. 安全監督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對高空作業進行全程監督,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提出并督促整改。對于監督不力、失職瀆職的行為,將依法追究責任。

  六、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和完善。

  2.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本單位所有,如有需要,可向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咨詢。

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一、總則

  1. 為確保高空作業的安全進行,預防和控制高處墜落等事故的發生,保障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涉及高空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設備維護、電力線路檢修等作業。

  3. 高空作業必須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高空作業的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安全職責

  1.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高空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定并監督執行本制度。

  2. 作業單位負責人是高空作業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高空作業安全措施。

  3. 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作業前準備

  1. 作業前必須進行風險評估,明確作業內容、作業條件、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措施。

  2. 作業單位應編制高空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程序、安全要求和作業人員的職責。

  3. 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取得相應的操作資格證書,并熟悉作業環境、設備和操作規程。

  4. 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設備、工具和防護用品的完好性和安全性,確保符合安全要求。

  四、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

  1. 作業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戒線,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

  2. 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等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

  3. 作業時應遵循“三不傷害”原則,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4. 作業現場應設置專人監護,及時發現并糾正不安全行為。

  5. 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和冒險作業。

  6. 遇有惡劣天氣(如大風、雨雪、雷電等)或作業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五、作業后管理

  1. 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現場,消除安全隱患。

  2. 對作業設備、工具和防護用品進行清理和檢查,確保完好并妥善保管。

  3. 對作業過程進行安全評估和總結,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六、應急處理

  1. 制定高空作業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組織機構、職責和應急處置程序。

  2. 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3. 一旦發生高處墜落等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報告有關部門。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2.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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