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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質量,保證兒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招收0-6歲兒童托兒所、幼兒園。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托兒所衛生保健工作。指導全國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轄區托兒所、指導轄區內幼兒園的衛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五條托兒所、幼兒園園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衛生設施、娛樂器具及運動器械等必須安全并適合:兒童健康發育的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要求。
第六條各類托兒所、幼兒園必須設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設備標準》。(見附件1)
第七條各類托兒所、幼兒園必須設立隔離室,(收托兒童在70名以下的單位可設立隔離床),隔離室應配備相應的設施。
第八條托兒所、幼兒園必須根據接收兒童的數量配備兒童保健人員。
(一)日托兒童100名以下,全托兒童50名以下,設專職或兼職保健人員1名;日托兒童100-150名,全托兒童50-100名設專職兒童保健醫(護)師(士)一至二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兒童,增設專職兒童保健醫(護)師(士)一名。
幼兒園依據勞動人事部、國家教委勞人編[1987 )32號文關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試行)》配備保健人員。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
過兒童保健培訓。
第九條托兒所、幼兒園必須嚴格遵守衛生部頒發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和有關規定。
第十條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生活習慣,促進兒童身心健康。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應為母乳喂養提供必要條件,有哺乳室的應設立奶庫。及時添加輔助食品,確保兒童膳食平衡,滿足其正常生長發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檢查制度,3歲以下兒童生長發育監測,并做好常見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報告。
(四)完成計劃免疫工作,預防傳染病的發生,做好傳染病的管理。
(五)根據不同年齡開展與其相適應的體格鍛煉,增進兒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種安全措施,保障兒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發生。
(七)選擇適合兒童身心發展和健康的兒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環境衛生、個人衛生及美化綠化工作,為兒童創造安全、整潔、優美的環境。
(九)對兒童進行健康教育,學習自我保健的技能,培訓健康的生活習慣。
第十一條兒童人園所要求;
(一)兒童人園所必須經當地婦幼保健機構或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并填寫健康檢查表(見附件")。
(二)對離開園所三個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觸史的兒童應檢疫四十二天;經體檢證實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第十二條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要求;
(一)托兒所、幼兒園的工作人員每年必須在當地婦幼保健機構或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填寫健康檢查表(見附件
3)。
(二)工作人員體檢合格,由健康檢查單位簽發健康證明書后(見附件4),方能上崗工作。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書由衛生部統一監制。
(三)患有國家法定傳染病、滴蟲性及霉菌性陰道炎、化膿性皮膚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員、炊事員不得從事保教工作、炊事員工作。
第十三條托兒所、幼兒園從事飲食工作的人員應接受有關兒童營養及食品衛生方面的專門培訓。
第十四條托兒所,幼兒園應貫徹保教結合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并將其作為園所評估的重要指標。
第十五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及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以表彰和獎
勵。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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