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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于黨政機關推行競爭上崗的意見》(組通字〔1998〕33號)文件精神,為建立和形成選賢任能、能上能下的干部競爭機制,促使全市工商系統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提高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進一步推進和規范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工作,特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推行競爭上崗、雙向選擇,要以《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為依據,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促使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激勵工商干部愛崗敬業、恪盡職守、開拓進娶奮發向上,努力建設高素質工商干部隊伍。
第三條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市局、縣市局和市直各分局黨組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堅持黨管干部、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本意見中的競爭上崗適用于股級以上中層領導職位人員的選配。遇有下列情況,可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人選:
(一)職位出現人員空缺的;
(二)機構調整或現有人員超出職數限額,需要進行人員調整的;
(三)按規定進行職位輪換,有必要通過競爭確定人選的;
(四)其他需要實行競爭上崗的。
競爭上崗原則上在本單位實施。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隊伍的實際情況,經市局黨委批準,也可面向全市工商系統組織競爭選拔。
涉及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可不列為競爭上崗的范圍。
實行競爭上崗職位的具體數量和范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有關單位黨組織確定。
第五條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和資格:
(一)本單位在編在崗的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的工作人員;
(二)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
(三)通過公開競爭晉升職務者,原則上還應具備黨和國家規定的職務晉升的資格條件。為鼓勵競爭,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必要時可以適當放寬參加競爭上崗的資格條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的,經黨組織批準,可越一級參加公開競爭。
(四)具備競爭職位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
第六條實施競爭上崗,一般應按下列程序和方法進行:
(一)公布職位。通過一定形式宣傳競爭上崗的目的和意義,公布競爭職位、任職條件以及競爭上崗的程序、辦法等事項。
(二)公開報名。一般由符合條件的人員個人自愿報名,并填報競爭上崗申請表,也可采取個人報名、群眾舉薦、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法報名。
(三)資格審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據競爭上崗的條件,由人事教育部門對報名者進行資格審查,并報有關單位黨組織研究確定后公布審查結果。
參加競爭每一職位的人數應在2人以上。對報名參加競爭某一職位人數較多的,由黨委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確定競崗對象,最多不超過3人。如報名參加競爭某一職位的人數在報名最后截止時間只有1人,則按個人述職、民主測評、組織決定的程序辦理,其中民主測評所得票數應占投票人數的50%以上。
(四)競爭演講。組織召開競爭演講會,與會人員一般為本單位在編在崗人員,也可擴大到下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由參加競爭者進行演講,介紹自己的工作經歷、德才情況和做好競爭職位工作的設想。根據實際情況,也可在競爭演講前先對資格審查合格者進行考試,考試的內容主要是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知識和能力,考試成績合格者,進入演講程序。演講后,還可就有關問題進行答辯。演講稿 范文網歡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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