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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經濟法復習方法
經濟法一直在法律體系中處于尷尬的地位,能否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也頗受人質疑,其涵蓋領域并沒有明確的界定。?
我們可以看到,本部門法往往一方面既涉及到平等主體間的經濟利益關系,另一方面也都包含有國家行政權力的內容,具有“公”、“私”交融的特征。這種表面上的四不象的特征使得經濟法在司法考試之中成了大雜燴,是涉及法律法規最多,考點和分值最為分散的一部分。本部分在卷一以選擇題的形式考核,其包括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會計法》、《審計法》、《勞動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環境保護法》等;包括的法規和規章主要有:《貸款通則》、《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證券公司檢查辦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上述二十余個法律文件在2005年司法考試中一共考查到了十五個,出了40分的題,題目共25道,分別為單選10道,多選12道,不定項3道。其所考查的法律范圍和分值比例基本上是多年一以貫之,保持穩定。
針對經濟法具有的上述特殊性,考生應注意把握以下這些復習方法。首先,正是由于經濟法法規眾多,分值分散,該部分一向被人認為是雞肋,但鑒于其總分頗高,采取完全放棄的態度自然也是不可取的。經濟法是一個內容龐雜的部門法體系,它所包含的眾多法律文件之間雖然共同點不多,但都屬于理論要求不高,主要依賴法條的淺層次知識點。因此,以法條為主,以教材和習題為輔就是復習的基本方向,要“點到即止”。經濟法的教材每年編寫的都很繁雜,讓考生頗為棘手,進而產生畏難情緒,甚至想徹底放棄對本部分的復習。其實,每年教材的核心部分都是對法條的重述,其他部分有一半是根本在考試中無意義的,如開始部分的法律制定背景介紹和結尾部分的法律責任評述。另一半則是編寫者引用摘編的一些并未收入當年《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的重點法律文件,對這一部分確實應特別注意,因為它們貌似在必讀法律法規以外,因此很容易被考生忽視,這就可以通過多做習題的方式進行查漏補缺,充實復習范圍。
其次,無論從知識點還是考點的分布來看,經濟法部分“注水”嚴重,是典型的“紙老虎”,各單行法中只有個別重要的制度和規定值得引起重視。歷年考點集中,所以集中復習高效率地拿到分值是完全有可能的,“重者恒重”是復習它的法寶。比如,《勞動法》始終鶴立雞群,是經濟法中考查分值最多的,而且每年必考。其他法律則分值差別不大,甚至個別年份列入考試大綱的法律卻根本沒有出題。本部分的法規和規章以及司法解釋與其他部門法不同,一向很少考到。具體到每個法律中的考點也是每年都有所側重的,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范圍和七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拍賣法》的拍賣規則(瑕疵請求規則;價高者得規則;保留價規則;禁止參與競買規則);《招標投標法》的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和分包人的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消費者的權利與經營者的義務和爭議解決的特定規則;《產品質量法》的產品責任與產品瑕疵擔保責任;《環境保護法》的環境民事責任和環境糾紛解決程序;《實體稅法》的各稅種的納稅義務人和個人所得稅的征、免、減;《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稅收保全與強制措施和稅收的退還與追征;《商業銀行法》的商業銀行的業務與監管和商業銀行的接管與終止;《證券法》的證券發行(承銷)、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結合《公司法》第4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第5章“公司債券”)以及上市公司收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出讓與劃撥)和房地產交易;《土地管理法》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形態;《勞動法》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和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的范圍、爭議的解決途徑)等。綜觀以往10年左右的司(律)考,上述重點考點以外的知識點在試題中出現的概率要低的多。因此可以說,司法考試在很大意義上就是一種建立在“放棄”基礎上的考試,考試結果一條線,只有“過”與“不過”的區別,執著的追求高分并無太大實質意義,真可以說是“60分萬歲”。這個特點在經濟法這個部分體現的尤其明顯。我們應當看到,經濟法是實體規定與程序規定的結合,理論性不強,法律關系并不是非常復雜,在司法考試中得分本應比民法、刑法等注重理論性的部門法容易得多。但是實踐表明,眾多考生在司法考試中的成績很不理想。我們認為這與本部門法的特點有較大的關系。本部門法的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規定非常繁雜,知識點多、雜、散,而實際上其中很大一部分根本就不會在司法考試中出現。聚集在經濟法旗幟下的眾多法規彼此之間很難找到多少實質性的聯系,核心考點全被湮沒在浩繁的法律條文當中。實體法雖然法律關系較為復雜,但是它的制度體系非常清晰,整體感較強,考生把握起來也相對容易;但是對于經濟法,其中的知識點卻沒有如實體法那樣的整體性和體系性的特點,而且法規和法條的數目非常繁多,更加加大了考生全面掌握本法知識的難度。所以,要想在經濟法上取得高分,其中的關鍵在于必須弄清呈零散狀態的各個相對獨立的知識點,要有一雙“火眼金睛”,善于從法條的汪洋大海中淘出考點?忌屑刹环种鞔危济右话炎,貪多求全,以至忽視重點!耙匀髣佟笔墙^對不可取的,因為這既不必要,更不現實。經濟法中有80%的考點隱藏在20%的重點法條后面,花最少的時間和精力取得最佳的效果才是我們的復習目標。為了追求100%的保險,再將80%的非重點法條復習一遍以求覆蓋其余20%的考點是不經濟的,更是不明智的。司法考試的難關不在于它的“深”,而主要在于它的“廣”。集中有限的時間和精力牢牢掌握必考考點才是上策,才能做到事半功倍。
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的司法考試經濟法部分除了歷年常考考點依舊是重點,還出現了以下一些新情況:第一,熱點問題在考題中有所反映。例如卷一25題考到了環境影響報告書。2005年環境法方面的一個熱點問題是圓明園防滲膜的環保問題,環境影響報告書是其中的核心,如果考生平時關注到相關領域的熱點問題的話,此題出得并不意外。與圓明園問題相關的另一法律條文為環保法第18條“特定區域的環保制度”。而卷一72題考的是應當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項目。土地征收是土地管理法領域的熱點問題,盡管不少考生可能在復習時注意到了建設用地的審批,但此題的難度仍然非常大,首先A選項涉及的法條就太偏了,再者又同時考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國家建設用地征收,很容易弄混。第二,大綱新增考點考到的比例相當高。比如,卷一27題考的是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的財產分配順序,該題的內容屬于大綱新增內容。盡管有時出題老師并不理會該年度大綱新增內容,但由于大綱新增內容非常有限,對于這部分具有迥異特點的內容建議還是要首先掌握,以免考到時后悔不已。
針對2006年司法考試,如何復習經濟法?什么方法最有效率?我們都要進行反思。個人意見是平時復習還是放在我們前面介紹的?贾攸c上,堅持重者恒重,象審計、會計這樣罕見出題的部分還是不作為重點,這樣體現了效率。但是為了防止出現偏題,平時要多做一些題目,尤其是關于那些“小法”的題目來查漏補缺,這是為了以防萬一,二者結合也許效果好一點。最后要提醒的是,2005年經濟法部分新修訂了《個人所得稅法》,大家要認真關注與之相關的考點。
最后,經濟法的復習重點要結合試題的命題方式。按照歷年大綱的要求,卷四的案例題和主觀論述試題不會在此部分出現,但從近年實際情況看,不排除在民法案例中設計部分問題考查經濟法中有關法律的知識,但難度不會太大,得分容易。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中諸如“產品責任”、“瑕疵擔保責任”等許多知識點均與民法基礎知識聯系緊密。至于卷一的客觀題,從過去的經驗來看,本部分考核試題的題型中單項選擇題的比重明顯高于其他部門法,多項選擇題和不定項選擇題比重不高,也就是總體比較簡單。這一部分要做到命題部門所謂的“客觀題主觀化”是有局限的,很難有實質的提升。由于經濟法部分在多項選擇題和不定項選擇題中雖然也會出現但數量不會太大,而且2分題的出現并不會導致考核知識點的擴展,因此對考生的復習準備來講沒有顯著影響,還是屬于“送分題”部分。但必須指出,近年的司法考試對和經濟法的考查方式存在著一種十分明顯的傾向,即在理論深度基本保持不變的情況下(主要是因為這一部分和實踐聯系緊密,單純的理論點確實不多),通過擴展考核范圍來加大難度,一個選擇題的四個選項往往從四個不同的角度來設計,對其中任何一個選項把握不準都會前功盡棄導致失分。針對這一現象,一方面考生要強化記憶能力,要花苦工夫。但另一方面更重要,就是學會對法律規定的精確理解,這種精確理解未必是精確記憶,這是沒必要的,更是不現實的。它指的是對法條背后立法目的的深刻領悟。對現有法律學習的最高境界就是使自己成為“立法者”,看破蒙在法律條文上非常僵化的面紗,真正理解核心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既要知其然,又要知其所以然,這是簡化記憶內容,準確運用知識點解題的“金鑰匙”。北京萬國學校可以說對這一復習方法理解的最深,運用的也是最為得心應手,在其編寫的圖書上和講課的風格上都有鮮明的體現。這是輔導考生能最終輕松過關的法寶。
當然,經濟法部分的特點就是法規眾多,知識點分散,具體到每個單行法考分均不高。這使得本部門法在復習上有雞肋之感。有鑒于此,我們根據往年的律考真題及法條本身的結構特點為大家總結出了重點、難點與易考點,以圖提綱挈領,事半功倍。但限于能力與篇幅,這種總結是非常粗略的,并不意味著各單行法的復習僅限于此,這是遠遠不夠的。所謂的重點、難點與易考點都是相對的,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全面細致的復習才是必勝的基礎與法寶。根據這樣的復習策略,經濟法部分對記憶能力要求是較高的,考生應特別注意鍛煉,尤其在考前突破階段,對本部分做最后的強化記憶是比較容易取得明顯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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