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費改稅非一字之差
從收費時代跨入征稅時代
在多位業內專家看來,本次征求意見稿基本貫徹了業界一直呼吁的“誰污染誰付費”原則。根據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同時公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今年起施行的新環保法規定,排污費的繳納人為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與排污費有關規定相銜接,征求意見稿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那么,環保稅到底準備怎么征收呢?《說明》指出,征求意見稿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基本一致。省級政府可以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并報國務院備案。同時,為促使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見稿規定,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環保稅。對依照環保稅法規定征收環保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環保征稅立法先行
實際上,在今年全國人大正式通過新《立法法》,稅收法定最終成為了法律后,環境稅要從法律的角度固定下來,為該稅種添加更重的“分量”就成為了業界共識。而且,先出臺法律再征收環境稅也符合依法治國原則。根據此前媒體報道,財政部也確實按照這一思路,計劃爭取在今年先完成環保稅的立法程序,在明年正式開征。
“上升到法律中,替代排污費的環境稅就會更加剛性,大大避免了此前排污費落實到地方時,總在收與不收之間徘徊,強制性不夠高的局面。”北京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直言。公開資料顯示,目前世界上其他已開征環境稅的國家,也都是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則。比如1972年美國開征二氧化硫稅前,就在其稅法中規定,二氧化硫濃度達一級和二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硫分別征15美分和10美分。
2003年7月,我國開始全面施行《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根據規定,排污者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繳納相應的排污費。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重點污染源防治、區域性污染防治等。但業界此前有報告稱,這些年一直存在排污費征收面窄、征收標準過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必要的強制手段等問題。同時,由于排污費收入主要歸地方財政,中央財政不參與對排污費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對排污費的調控能力。
因此,從立法的角度對排污收費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開征專門的.環境稅,是我國改善環境治理現狀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選擇。
稅收配合等衍生問題待抹平
然而,環保稅之所以多年來都沒能成形、落地,背后存在的各種爭議,以及落地后可能衍生的各種問題,讓相關部門及業界顧慮重重。
首先,對于爭議了多年的二氧化碳是否應納入環保稅征稅范圍一事,目前業界仍無定論。馬軍表示,本次征求意見稿對此爭議先采取了避開的策略,應該是考慮到要確保環保稅能順利完成立法并開征。
其次,目前排污費相關制度已有較為完備的法律法規框架,一旦費與稅之間融合或過渡,還需要解決很多后續問題。“費改稅后,地方原本能夠較自由支配的排污費收入就需要重新分配,環保稅帶來的財政收入肯定有一部分是要承擔‘大氣十條’、‘水十條’財政支出的,但也不能因此忽略了地方環保執法需要的支出,這種分配如何平衡還是需要反復論證的。”馬軍表示,此外,目前我國減稅是大趨勢,在這種情況下增加稅種,需要化解來自企業的阻力,就要與現有的各項稅收協調,增加企業排污成本的同時,也不能帶來過重的稅收負擔。
不過整體來看,社會對于開征環保稅的支持態度還是非常明確的。“征收環保稅,不僅是環保產業的利好,也為更寬泛的綠色產業提供更多機會。”中國人民大學生態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環境學院教授藍虹舉例稱,國外的碳稅增加了化石能源的成本,在固定的市場需求下,意味著新能源相對便宜。通過稅收調節,將需求引向生產過程更加清潔的產品,是經濟新常態的增長點。